事故名稱
浙江國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28”高處墜落事故
發生事故單位
浙江國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事故時間
2009年4月28日
事故地點
浙江國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龍泉市德光?劍瓷庭院項目建設工地
事故性質
高處墜落
事故經過:4月28日上午7時30分許,工人傅前興、王炳珍(傅前興妻子)、信春雷(傅前興徒弟)三人到德光?劍瓷庭院1號樓底層店面31~33軸交A軸夾層安裝塑鋼窗內扇,三人找來兩根腳手架鋼管(直徑4.8公分,長6米)和兩塊木板(一塊長1.5米,寬0.12米,一塊長1.1米,寬0.12米),利用兩側3.2米高的擋墻架空搭設了一個井字型簡易操作平臺,該平臺未滿鋪設腳手片,兩側未安裝安全防護欄。王炳珍頭戴安全帽(帽扣未扣,沒有保險繩和安全帶)站在平臺的左側木板上,信春雷(沒有保險繩和安全帶)站在右側木板上,傅前興站在0.8米高的辦公桌上,從下往上將塑鋼窗內扇遞給王炳珍和信春雷安裝。安裝完兩扇后,傅前興將第三扇塑鋼窗內扇遞給兩人,王炳珍在接內扇時,從作業平臺墜落地面,安全帽脫落,頭部直接撞擊水泥地面,雙鼻腔、口腔出血,顱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人陷入暈迷狀態。傅前興跳下辦公桌,一邊將王炳珍抱起,一邊用手機打120,信春雷跑到項目部辦公室叫人來幫忙。120救護車趕到后,立刻將王炳珍送往龍泉市人民醫院搶救,終因急性顱腦功能衰竭,于2009年4月28日上午10時許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操作平臺無防護,搭設不符合《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要求,未滿鋪設腳手片和進行臨邊防護,工人未按《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配備安全帶。
2、死者王炳珍安全意識淡薄,在未采取防高處墜落安全措施的情況下冒險作業,且未正確佩戴安全帽。
(二)間接原因
1、浙江國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光?劍瓷庭院項目部,安全管理混亂,未按已制定的施工組織方案進行施工,未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未為登高作業人員配足勞動防護用品、用具;未落實專人對現場作業過程進行有效監管,在未完成塑鋼窗安裝的情況下先行拆除腳手架,導致塑鋼窗安裝工人私自搭設簡易安裝操作平臺。
2、浙江國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產意識淡薄,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認真履行安全管理職責;未制定塑鋼窗安裝操作規程;未對塑鋼窗安裝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知識培訓,將工程安排給無資質人員施工,且未對其施工作業進行有效協調和監管,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離崗,并違反有關規定將現場安全管理擅自交給無安全資格證書人員臨時管理。
3、麗水長城建設監理有限公司德光?劍瓷庭院項目監理部,對施工現場安全監理不到位,對工人違章作業,無證上崗等情況缺乏有效監理。
事故處理情況:1、龍泉市安監局依法對浙江國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人代表周國標、項目經理胡夏君進行行政處罰。2、龍泉市建設局依法對塑鋼窗安裝班組長胡信永、安全員陳永軍、項目部技術負責人余向福、麗水長城建筑監理有限公司項目總監方元勛進行行政處罰。3、浙江國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光?劍瓷庭院項目部停工整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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