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簡介
2002年10月2日,位于上海市浦東新區(qū)的某國際制造公司宿舍工程,發(fā)生一起井架式物料提升機吊籃墜落事故,造成4人死亡。
二、事故發(fā)生經(jīng)過
上海市某國際制造公司宿舍二期1標段工程共4幢公寓樓(6號、7號、10號、11號)樓層為7~12層不等。建設單位為某國際制造公司,施工單位為江蘇某建筑集團上海公司。
該4幢樓施工的垂直運輸機械采用了井架式物料提升機,共8臺。至2002年9月27日前已拆除4臺,9月27日生產會上安排10月4日前拆除10號樓井架,于是項目經(jīng)理通知安全科安排人員拆井架。
2002年10月2日安全科派一名安全員帶人到工地進行井架拆除工作。該井架外型尺寸為2.3×2m,由L75×5角鐵制作,纜風繩為φ9.3mm鋼絲繩。
由于該工程項目負責人既不組織拆除井架現(xiàn)場的調查研究和對拆除作業(yè)方案是否可靠進行審查,也不對參加拆除的作業(yè)人員進行交底,完全放手交由安全員組織管理和拆除操作。安全員拆除之前隨意用鋼管和螺紋鋼焊制了一根臨時天梁(ι二2.37m),以替代拆除井架天梁時的吊點及負荷。
開始拆除天梁時吊籃內有4名人員作業(yè),但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當將臨時天梁安裝穿好鋼絲繩后,并將井架的天梁拆下搬運到吊籃內時,臨時天梁突然斷裂,由于吊籃無任何安全措施而產生滑落,從35.67m高處直滑落地面,造成4人死亡。
三、事故原因分析
1.技術方面
臨時天梁的制作,選材未經(jīng)計算,完全憑“經(jīng)驗”選材,強度不夠;本應按結構焊接要求施焊,但結果焊接制作不合格,致使管壁被燒透,原來已經(jīng)不足的截面又受到減弱,受力后斷裂。
首先,物料提升機吊籃內不允許載人。且《龍門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機安全技術規(guī)范》(JCJ88—92)規(guī)定,當?shù)趸@運行到位卸料人員進入吊籃之前,必須用停靠裝置進行固定(此時的鋼絲繩只起保險作用)。其次應有斷繩保護裝置以防萬一,當發(fā)生意外斷繩時,可以在短時間內將吊籃卡住在井架內,避免發(fā)生墜落事故。而此井架既無停靠裝置且斷繩保護裝置又失效不起作用情況下,冒險進入吊籃內作業(yè),當發(fā)生意外情況吊籃下滑時,無任何保險措施,直到吊籃墜落地面,地面處又未按規(guī)定設置緩沖裝置(規(guī)范規(guī)定,高度超過30m的井架地面處應安裝緩沖裝置),過大的振動沖擊導致4人死亡。
2.管理方面
江蘇某建筑集團管理混亂,項目負責人放棄管理,由于不懂井架安裝、拆除及管理規(guī)定,把工作全部交由安技科承擔。井架安裝后不經(jīng)驗收就使用,以致多處不符合規(guī)范要求,井架無停靠裝置,其斷繩保護裝置又失效不起作用,使用中不進行檢查,長期帶病運行,僥幸沒發(fā)生事故。但在井架拆除作業(yè)中仍違章作業(yè),因安全裝置失效,導致了事故發(fā)生。
井架拆除工作完全交由安全員負責,以致造成臨時天梁材質不合格,作業(yè)前項目負責人既不檢查,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導致吊籃墜落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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