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3日10時許,廣廈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怡和苑二期建設工地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85萬元。
依據《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市政府同意成立了由市安監局、市公安局、市監察局、市總工會、廬山區安監局等部門組成的事故調查組,自3月25日起對事故進行了調查。調查組通過對有關人員的調查詢問、實地勘察,調閱相關資料及綜合分析,查清了事故經過及原因、認定了事故的性質和責任,對事故責任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提出了處理意見,并針對此起事故提出了整改措施。現將事故調查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單位情況
廣廈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廣廈建設公司)成立于1994年11月8日,法定代表人:何勇,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注冊號為:330000000059634,有效期為1994年11月8日至長期;注冊資本為5億元;經營范圍: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特級、建筑裝修裝飾工程一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等;公司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為:(浙)JZ安許證字[2007]011203-20/11;有效期2014年02月02日至2017年02月01日;許可范圍:建筑施工。廣廈建設公司系怡和苑二期工程的總承包單位,于2013年1月成立了怡和苑二期工程項目部。
二、事故概述
1、事故發生單位:廣廈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2、事故發生地點:怡和苑二期46#樓
3、事故發生時間:2015年3月13日10時許
4、事故類別:高處墜落
5、事故傷亡情況:一人死亡。死者:鄒林保,男,58歲,湖口縣城山鎮人,普工。
6、直接經濟損失:約85萬元
三、事故發生經過、救援和報告情況
2015年3月13日上午8時許,泥工組組長沈明泉按照泥工班班長吳生懷12日的工作計劃,安排本組成員鄒林保清理46#樓(幼兒園,是三層平頂建筑)頂層排水槽內因鋪設地面磚產生的垃圾。10時許吳生懷巡查各點施工情況后來到46#樓頂層,看見鄒林保正在清理樓頂南側排水槽內的垃圾,就檢查其他地方清掃的情況,突然聽到一聲響,他抬頭看,發現鄒林保不見了,趕到樓頂南側向下看,才發現鄒林保已墜落在地面上。吳懷生立即下樓,同時電話告知了項目部負責人。組長沈明泉得知鄒林保墜落后,立即撥打了“120”急救電話。
為贏得搶救時間,吳生懷等人未等救護車到來(事故地點距新中醫院不足1公里),項目部安排工地車輛將鄒林保送至新中醫院救治,但經醫院救治無效于10時40分許死亡。
事故發生后, 怡和苑二期項目部負責人張勇立即向廬山區安監局報告了事故情況,廬山區安監局隨即向市安監局報告了事故情況。
四、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普工鄒林保未經項目部安全教育培訓直接上崗,自我防護意識淡薄,清掃垃圾時過于靠近樓頂邊緣,不慎滑倒,且樓頂無警示標志而高處墜落是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廣廈建設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不到位,未督促、指導怡和苑二期項目部各級安全管理人員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公司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未得到有效落實。
2、廣廈建設公司怡和苑二期項目部未嚴格落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作業人員鄒林保未經安全教育培訓就上崗作業,致使其安全意識淡薄,不能正確辨識作業場所存在的危險因素,導致事故的發生。
3、廣廈建設公司怡和苑二期項目部未認真執行安全檢查制度,各級安全管理人員對作業現場的安全檢查不力。作業前,未督促班組長向作業人員進行安全交底,未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及防范措施;作業中,未能及時發現和糾正作業人員的不安全行為。
4、廣廈建設公司怡和苑二期項目部未有效落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臺賬中,事故隱患的具體位置、具體內容有多處記錄不詳實;在46#樓樓頂無臨邊防護的情況下,沒有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或安全管理措施去消除該事故隱患,就安排人員作業,導致事故的發生。
五、事故性質
綜上所述,調查組認為“3.13”高處墜落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六、對事故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依據調查事實,對事故責任作出如下劃分并提出相應的處理建議:
(一)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1、鄒林保,男,58歲,普工,自我防護意識淡薄,不能正確辨識作業場所存在的危險因素,臨邊作業時未采取安全的清掃方法,不慎滑倒而高處墜落,導致事故的發生。鄒林保是本次事故的直接責任人,鑒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責任。
2、汪明泉,男,38歲,泥工組組長,對作業現場的危險因素認識不足,對班組作業人員只是交代作業任務而未根據作業現場的實際情況進行安全交底,履行監護職責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管理責任,建議由廣廈建設公司按照公司相關規章制度處以罰款。
3、吳生懷,男,50歲,泥工班班長。作業前,未組織安全交底,未向組長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及防范措施;作業中,未能及時發現和糾正作業人員的不安全行為,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由廣廈建設公司按照公司相關規章制度處以罰款。
4、吳兵,男,41歲,安全部部長。對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對作業現場的安全檢查不到位,未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及時消除作業現場無臨邊防護的事故隱患,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監管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由廣廈建設公司按照公司相關規章制度撤銷其安全部部長職務,并處以罰款。
5、張勇,男,41歲,項目部主要負責人,經法人授權實際主持全面工作。作為項目部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項目部存在未嚴格落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未認真執行安全檢查制度、未有效落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等安全管理問題督促、檢查不力,未認真履行安全職責,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由九江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處以罰款。
(二)對事故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廣廈建設公司未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未有效督促、指導怡和苑二期項目部嚴格落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安全檢查制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對怡和苑二期建設項目施工現場的監管不力,造成了“3.13”事故的發生,是事故的主體責任單位,建議由九江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按照《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處以罰款。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廣廈建設公司要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杜絕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
1、廣廈建設公司應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督促、指導各項目部負責人嚴格履職,切實把公司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落到實處。
2、廣廈建設公司怡和苑二期項目部應認真組織安全教育培訓工作,不能流于形式、走過場,要針對不同工種、不同文化層次的從業人員,采取多種方式、方法進行安全培訓,切實提高其安全意識及辨識危險因素的能力,促使其自覺養成嚴格執行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的良好習慣。
3、廣廈建設公司怡和苑二期項目部應強化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監管,加大安全檢查力度,加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力度,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積極預防事故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