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簡介
2OO6年6月6日,山東省文登市水上公園15孔人行景觀橋工程在施工過程中,發生整體坍塌事故,造成5人死亡、1人重傷,直接經濟損失200余萬元。
該橋設計全長171.4 m,寬16m,為15孔不等跨空腹石拱橋,該橋架于28根樁支撐的14根蓋梁上。于2005年3月開始橡皮壩基礎施工,2006年3月開始拱橋主拱圈施工,砌筑順序由橋南北兩端同時向橋中心推進。5月8日開始搭設拱橋第6孔拱圈拱架、模板。5月24日完成了第6孔拱圈砌筑。6月6日上午7時,施工單位木工班長帶領8名施工人員,進入第6孔拱圈施工現場進行拱架、模板拆除作業。其中6人分成兩組,分別在拱架兩側同時進行架體拆除,另兩名施工人員在下部予以配合。上午9時左右,第6孔拱圈頂部出現落沙,隨即發生整體坍塌。
根據事故調查和責任認定,對有關責任方作出以下處理:施工單位經理、施工隊長、木工班長3名責任人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施工單位副經理、質檢科科長、監理單位經理等15名責任人分別受到罰款、解除勞動合同、黨內嚴重警告等黨紀、政紀處分;施工、監理等有關責任單位受到相應經濟處罰。
二、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施工過程中沒有對拱橋工程質量進行嚴格管理和控制,拱圈砌筑完成后在凝結硬化期遭遇暴雨引起拱架地基變形。拱圈局部應力發生變化,導致拱架支撐強度不足,造成拱架支撐鋼管大面積彎曲變形。在這種情況下,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冒險進行拱架拆除作業。
2.間接原因
(1)施工單位無市政橋梁施工資質,違法承包市政橋梁施工工程,并將工程轉包給無資質的單位施工。
(2)施工單位未按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未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生產培訓教育。
(3)施工組織設計不符合國家有關施工標準、規范要求,且未經監理單位審查批準。拱架施工方案未進行強度、穩定性計算。
(4)監理單位只具有乙級房屋建筑監理資質,不具有市政橋梁工程監理資質,在這起事故中屬無資質監理。
(5)監理單位未認真執行《建設工程監理規范》,未對施工單位提供的施工組織設計進行審批,對施工現場存在的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未及時發現并監督整改。
三、事故教訓
這起事故的發生是由于施工單位不具備市政橋梁施工資質,監理單位不具備市政橋梁監理資質,安全管理混亂,施工人員缺乏安全生產知識而導致的。
這起事故也再一次提醒我們,一定要加強一線施工人員的安全生產培訓教育。培訓內容要根據工程、工種特點進行細化,一線施工人員最需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其實就是什么是隱患、怎么發現隱患、發現隱患后應該怎么辦。在本起事故中,施工人員如果在出現落砂時能夠及時采取措施或者及時撤離,事故造成的損失就將大大減少。
四、專家點評
這是一起由于違反《建筑法》、違背建設工程施工技術管理規范而引發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事故暴露出在建設工程監管過程中存在重大漏洞等問題。我們應從中吸取教訓,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1.遵紀守法是建設工程各方的首要任務。這起事故中存在建設單位違法組織工程招投標和發包、無資質單位違法承攬工程并冒險施工、監理單位不認真履行監理職責等諸多問題。建設單位應嚴格遵照《建筑法》的相關規定,將建設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監理單位應嚴格按照資質等級和范圍。承攬施工、監理工程項目,杜絕超資質范圍承攬工程項目,嚴禁非法轉包。
2.施工技術措施是安全生產的基本保證。從施工圖的審查來看,該設計按人行景觀橋進行考慮,構造合理,符合有關規范要求。設計說明中對施工注意事項也作了比較詳細的敘述。但是南側第6孔拱圈在砌筑完畢后,在凝結硬化期恰逢暴雨,出現拱架地基變形,導致拱圈局部應力變化。在拱架拆除之前,也沒有全面仔細檢查予以發現,加上現場施工人員操作不當,導致拆除拱架時發生拱圈坍塌。
3.標準、規范必須作為施工生產的準繩。在施工組織過程中,未充分考慮到石拱橋拱腳可能出現的次生應力影響(如拱腳或拱圈局部出現變形,可能導致原不存在的水平推力或張力發生的情況,會出現變形過大導致失穩),在相鄰孔拱圈未形成之前,不應拆除該孔拱架,應采用兩套拱架施工,隔孔拆除。對于模板支撐系統的設計應進行強度、穩定性計算,施工組織設計(方案)應符合《建筑施工組織設計規范》GB/T50502—2009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