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況及經過
1993年1月8日7時40分,黑龍江省方正縣育林鄉春雷煙花鞭炮廠發生爆炸,當場炸死12人,重傷2人,炸毀房屋150平方米,直接經濟損失20余萬元。
二、事故原因分析
經查,這起爆炸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工人穿化纖服裝,磨擦產生靜電火花引起爆炸。但更主要的是該廠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管理上存在嚴重問題,鄉黨委書記胡某某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胡某某在擔任方正縣育林鄉黨委書記期間,分管育林鄉春雷煙花鞭炮廠工作。該廠在廠房設施不符合安全生產的條件下,于1992年11月5日開始投入生產。11月10日縣工商局去檢查,發現該廠沒有經營執照,廠房距離居民區太近。生產車間不符合安全生產規定,責令停止生產。胡對此置之不理,繼續組織生產。12月16日,縣勞動局、工會、經委聯合檢查組再次對該廠進行安全檢查,提出廠區與車間布置不合理,責令停產整頓,胡仍沒有督促該廠落實整改,繼續組織進行生產。12月22日和24日,縣政府與消防部門又兩次責令該廠停止生產進行整改。胡某某認為生產馬上要結束了,輕信不會出事故,仍允許該廠在不安全條件下生產。1993年1月8日7時40分,倉庫內工人史某某、越某某因身穿化纖服裝,磨擦產生靜電火花,引起爆炸。由于倉庫配藥室與生產車間沒有分離,造成車間工人炸死炸傷,房屋被毀。
胡某某不聽有關部門多次責令停止生產的意見,對鞭炮廠存在的嚴重不安全問題麻木不仁,輕信事故可以避免,不正確履行職責,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87條之規定,已經構成玩忽職守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