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況及經過
1992年1月7日11時,湖南省醒陵市楓林市鄉楓林市村12戶農民合伙組織的一生產煙花爆竹制作現場發生爆炸,當場炸死12人,炸傷砸傷7人。
1991年12月中旬,醴陵市楓林市鄉楓林市村三房組村民盧某某(爆炸中死亡),邀集黃某某合伙生產哨響“月旅行”煙花,由黃某某出資金,盧某某負責生產技術和產品銷售,二人商定贏利后由盧某某和黃某某二人六四分成。籌備中盧、黃二人均未向有關部門(包括村委會)報告,盧某某和黃某某在本市白兔潭鎮某商店購進藥物、筒子之后,于同月25日開始在盧某某家試生產。27日將生產場地搬到黃某某家的廳屋,并召集了楓林市村的20余名村民進行生產哨響“月旅行”煙花。在黃某某家制作煙花的廳室內,進門左邊擺有一張水泥板,用于堆放藥餅子兼筑藥臺,廳內放有兩張小方案及兩塊門板用于插引、貼花皮、封裝。1991年1月7日,村民們又聚集在黃某某家進行生產時,由于黃某某和生產人員不懂安全知識,在兩塊門板下各放了一個火缸用于烤火,村民們一邊干活一邊烤火。上午11時許,堆放在水泥板上的100余斤藥餅子發生爆炸,當場炸死12人,炸傷砸傷7人,黃某某的五間住房全部炸毀。
二、事故原因分析
黃某某非法進行煙花生產,又不懂煙花生產技術和安全知識,造成嚴重后果,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第34條、第41條、第42條、《湖南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第4條、《醴陵市煙花編炮安全生產實施細則》第1章第1條的規定,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5條的規定,構成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肇事罪。
三、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
醴陵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被告人黃某某提起公訴,酸陵市人民法院以同罪依法判處黃某某有期徒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