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況
1988年4月30日10時57分,武漢青山熱電廠一臺WGZ220/9.8-7型燃油鍋爐,在計劃小修完工后,準備啟動時,焦爐煤氣經分閘門漏入爐膛。為擴大點火孔,違章作業,運用了明火,引起爐膛內聚集的焦爐煤氣爆炸,造成鍋爐本體嚴重損壞,爐內右立柱扭曲斷裂,四根鋼柱先后破壞,大板梁及其他衡梁開裂、脫焊。懸掛在橫梁及大板梁上的爐體塌落,爐膛四角、尾部煙道及膨脹節開裂,所有受熱面、爐外管道及平臺等均向下、向右位移,鍋筒向下降落8m多,向后傾斜約10m,回轉式空氣預熱器下沉,部分水泥樓板、廠房水泥柱、鍋爐控制盤、輔機及附屬管道也有不同程度的損壞。在本體倒塌時,耐火磚、碎玻璃等飛濺,造成6人輕傷,直接經濟損失達88萬元。
(二)事故原因
1.違章作業。在簽發檢修工作票之前,鍋爐車間違章預先簽發了啟動操作票和焦爐煤氣投入操作票。在焦爐煤氣已送至四個分閘門入口側的情況下,沒有辦理應辦的點火手續并且未采取安全措施,僅憑口頭命令而啟用明火。
2.生產管理混亂。在使用和試用焦爐瓦斯點火時,沒有研究必要的組織措施和安全技術措施,在生產指揮系統上沒有明確總的負責人協調檢修和運行工作,從而在出現一系列的違章操作時,在現場的各級人員竟沒有一人出來制止和糾正,致使各種違章作業都相繼發生。
3.現場運行規程中對煤氣防爆術規定不明確。
4.已受到破壞的構架的某些斷口焊接質量存在缺陷,在較大水平推力作用下,容易發生剪斷和脫焊,給結構失穩留下了一定的隱患條件。
(三)預防同類事故的措施
1.使用單位的領導和操作人員要認真執行國家有關安全方面的法規和規章,要有明確的崗位責任制。切忌違章操作。
2.建立健全規章制度,特別是電廠系統的鍋爐(如對燃氣防爆技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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