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案情
1999年3月4日凌晨3時許,環江毛南族自治縣上朝鎮的銀達鉛鋅礦發生一起由于炸藥燃燒的中毒、窒息事故,造成死亡8人,直接經濟損失40多萬元的重大事故。
1999年3月4日 ,初春的桂西北大IIj的凌晨還在靜靜的沉睡中,大約在凌晨4時左右,就在這大站中的環江毛南族自治縣上朝鎮的銀達鉛鋅礦的報警鈴聲突然長時間地響了起來,一位被鈴聲吵醒的礦工還誤認為是警鈴的線路短路造成的聲響干擾了他的睡眠,睡眼蒙蒙地起身將電線扯斷,又倒頭睡下,直到知情人急匆匆地再次將他們從夢中叫醒,他們這才明白到底發生了什么事。
此時的大山并沒有真正沉睡,就在這個礦的礦井下仍有左右兩個平巷作業面上各有3個鉆工正在打鉆作業,另有8名出碴工在出碴,還有一個卷揚機手和一名管道工共16在井下工作。
大約凌晨3時許,管道工夏宗席在井下巡查到右平巷時,發現右平巷內的炸藥庫內有濃煙冒出,因炸藥庫是用兩道鐵皮門鎖著,無法打開,他只好往左巷道工作面邊跑邊叫“炸藥庫冒煙了,你們趕快拿鑰匙去開門救火”。然而,只有4人跟隨他打開庫門用礦帽舀巷道內的積水救火。因煙太濃,人支持不住,只好撤出地面。到凌晨5時,煙霧散盡后他們再次下井時,發現左邊平巷卷揚機旁的5個出碴工和右邊平巷檔頭的3個鉆工包經全部中毒死亡。
該礦的老板黃桂環接到事故報告趕到礦上后,決定隱瞞事故不報告,擅自于事故當天深夜12點多將死者運回原籍鳳山縣土葬,并給每位死者家屬3.53萬元補償費私自了結此事,直到環江縣勞動局接到舉報,派人員調查此事故,黃桂環才匆匆補報案情。
二、事故原因及反思
這次中毒事故的發生,直接的原因是銀達鉛鋅礦嚴重違反了《爆破安全規程》關于“貯存爆破器材的峒室不得安裝燈具”的規定,違章在私設的炸藥峒室中間安裝了普通照明燈具,并長期使用致使線路老化破損造成短路產生火花引燃了存放在炸藥峒室內的炸藥。炸藥著火后,該礦采取的滅火措施不恰當,致使火越燒越大,產生大量的有毒氣體。同時該礦炸藥庫嚴重違反《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安全規程》關于“井下炸藥庫必須有獨立回風道”的規定,沒有建立獨立的炸藥庫回風道,致使大量毒氣只能通過右邊平巷涌向左平巷,然后出到采空區,造成右平巷3名鉆工被毒氣堵在里面中毒死亡,而左平巷的5名出碴工則因毒氣經過巷道時中毒死亡。
其間接原因是:一是銀達鉛鋅礦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長期越界非法開采,特別是在多次礦業秩序整頓過程中,在管理部門責令其退回自己范圍開采的情況下,不服從管理,拒不退回到該礦自己的開采范圍,仍然在越界處非法開采,致使在越界處作業的8名作業人員巾毒死亡。再就是朝鎮化建站違反自治區公安廳、環江縣公安局關于禁止在春節和礦山整頓期間供應爆炸物品的規定,擅自向整頓對象銀達鉛鋅礦供應大量爆炸物品,致使銀達鉛鋅礦仍然能組織非法開采,并因供應的炸藥發生燃燒直接導致中毒死亡的事故的發生。三是銀達鉛鋅礦安全管理混亂,以包代管,管理人員不具備安全生產常識,致使發牛火災時,處理不當,造成事故擴大。最后一點是礦業秩序整頓工作存在漏洞,銀達鉛鋅礦雖然經多次整頓,但因銀達鉛鋅礦是環江縣人大機關工會辦的企業,管理部門對該礦不執行整頓要求無能為力,未能制止其越界開采,這同時也暴露出權力部門參與辦礦辦企業的嚴重問題,致使該礦仍能長期越界非法開采,留下后患。
三、事故處理
1.銀達鉛鋅礦法人代表黃桂環,該礦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這起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由司法機關從重追究其刑事責任。
2.銀達鉛鋅礦礦井承包人夏紹領、夏宗標,該礦生產、安全工作的直接組織管理者,其二人對這起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由司法機關從重追究其刑事責任。
3.環江縣上朝鎮化建站負責人韋永江,違反規定擅自銷售50批次的爆炸物品,對這起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由司法機關從重追究其刑事責任。
4.分別給予盧x x、莫x x、韋x x行政撤職、開除公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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