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概要
2007年2月6日約1850時,“浙蒼機203”輪與“浙蒼機117”輪在蒼南海域交杯島附近,在大霧中航行時,“浙蒼機203輪”船首與“浙蒼機117”輪左舷船中前舷墻發生碰撞,碰撞夾角約60°,造成“浙蒼機203” 輪沉沒, “浙蒼機203輪”上5名船員全部落水后上救生筏待救,約2300時該5名船員全部被“浙蒼漁4455”救起。沉船概位27°19'.500N,120°39''.300E,直接經濟損失約90萬元的重大事故。
2.當事船舶
2.1“浙蒼機203”輪
船名:浙蒼機203 船籍港:溫州
船舶種類:干貨船 船體材料:鋼質
造船地點:日本 船舶制造廠:日本高砂造船所
建造日期:1977年2月14日
船長:49.4米 船寬:8.0米 型深:5.00米
總噸:483 凈噸:270 夏季滿載吃水:4.2米
主機類型:6M26KGHS柴油機 主機功率:588千瓦
船舶登記情況: 2005年5月31日取得編號為0704059000050的國籍證書
2005年2月26日取得所有權證書
2005年5月31日取得編號為0704059000050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
“浙蒼機203”輪配備JMA-2144型導航雷達1臺,SPECTVVWN型GPS1臺,FT-805型甚高頻無線通訊設備1臺,SRG-1150DN型中/高頻無線電裝置1臺、JQX-20A型搜救雷達應答器1臺、CPT-130型磁羅經1臺等導航設備。
“浙蒼機203”輪于2005年4月27日在龍港港經浙江省船舶檢驗局瑞安檢驗所檢驗合格,取得編號為200531790182的《海上貨船適航證書》,適于航行沿海(內河A、B級)航區航線作沙船用,有效期至2006年2月14日止。
2.2“浙蒼機117”輪
船名:浙蒼機117 船籍港:溫州
船舶種類:干貨船 船舶材料:鋼質
造船地點:上海 船舶制造廠:上海滬東造船廠
建造日期:1984年10月1日
改建地點:臺州 船舶改建廠:臺州市椒北船廠
改建日期:2002年12月27日
船長:54.75米 船寬:8.2米 型深:4.0米
總噸:430 凈噸:241 夏季滿載吃水:3.5米
主機類型:6160A-13G型柴油機 主機功率:184千瓦
船舶登記情況: 2005年11月04日取得編號為070405900149的國籍證書
2005年10月08日取得所有權
2006年05月29日取得編號為070405900149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
“浙蒼機117”輪配備1831型導航雷達1臺,165型磁羅經各1臺,HR-633型GPS1臺,FT-805B型甚高頻無線通訊設備1臺,SRG-1150D中/高頻無線電裝置1臺、RT9-3搜救雷達應答器1臺等導航設備。
“浙蒼機117”輪于2005年10月31日在龍港港經浙江省船舶檢驗局瑞安檢驗所檢驗合格,取得編號為200531790414的《海上貨船適航證書》,適于航行沿海及內河A、B級航區航線,有效期至2007年1月28日止。
“浙蒼機117”輪于2005年12月22日取得浙江省交通廳核發的編號為 SJ(2005)09-10085號《船舶營業運輸證》,經營國內沿海及長江中下游各港間貨物運輸,有效期至2008年12月21日止。
3.事故經過
3.1氣象海況
天氣:多云, 海浪:輕浪
風向:偏南風 風力:5-6級
潮流:漲水流2-3節
能見度:1830時起霧,1840時后大霧,能見距離約30米
3.2事故經過
2007年2月6日0400時,“浙蒼機203”輪裝載黃砂后, 首吃水4.3米,尾吃水4.7米,從福州開往鰲江,開啟雷達,按照GPS設定的計劃航線航行,中午到達綠蔭門, 1400時抵達崳山,1700時抵達北關,航速約7節,船舶由楊××指揮,林××操舵,能見度良好,用雷達觀測“浙蒼機117”輪在該輪右舷后,與該輪同向行駛。約1830時,海面起霧,船長用雷達觀測,發現兩邊有較多船舶,雷達顯示船首線左側有2艘船舶(其中一艘為“浙蒼機288”,另一艘不清楚船名),右舷一艘為“浙蒼機117”輪。約1850時,該輪船長用肉眼發現“浙蒼機117”輪紅燈顯示在該輪右舷船中位置,馬上采取倒車,但為時已晚,該輪船首與“浙蒼機117”輪左舷船中前舷墻發生碰撞,夾角約60°,碰撞后該輪立即向左傾斜,并繼續向左傾斜,船員感到船舶即將沉沒,放下救生筏,5名船員登上待救。約1855時,該輪向左傾斜側翻沉沒,約2300時5名船員被“浙蒼漁4455”船救起,沉船概位27°19'.500N,120°39'.300E。
2007年2月6日0340時“浙蒼機117”輪裝砂后, 首吃水3.9米,尾吃水4.0米,從福州開往鰲江,開啟雷達,按照已設定的GPS計劃航線航行,與該輪一起開航的前方“浙蒼機288”輪相距約2海里,能見度良好, 1030時過綠蔭門,航向約40º,航速6.5節,約 1400時航行至大崳山,約 1700時過北關門,約1800時過頂草嶼,航向約30º,航速6.5節,該輪在“浙蒼機288”正后方,兩輪相距約0.5海里,“浙蒼機203”輪在其左舷后方,距離約0.2海里,1830時,該輪大副黃××突然發現不見“浙蒼機288”的桅燈,就用甚高頻與“浙蒼機288”輪船長陳××聯系,問海上是否有霧,陳乃味回答有霧,大副馬上叫船長上駕駛臺,船長上駕駛臺,該輪與“浙蒼機288”方位不變,相距0.2海里,航向航速不變,船長為加大兩船安全距離,要求“浙蒼機288”輪加速。約1840時,海面有大霧,值班水手金××上駕駛臺幫助了望,航速降到約6節,航向約30º,雷達開在1.5海里檔,駕駛臺由船長黃××指揮,大副黃××操舵,水手金××在駕駛臺協助了望,用雷達觀測,“浙蒼機288”在正前方約0.3海里處,“浙蒼機203”輪在左舷后方約0.2海里處,約1850時,該輪值班船員用肉眼發現顯示在該輪左舷后約60°,距離約30米的“浙蒼機203”輪前桅燈,同時該輪采取向右轉向,但為時已晚,該輪左舷船中前舷墻與“浙蒼機203”輪船首發生碰撞,夾角約60°,碰撞后兩船馬上分開,該輪停車,派2名船員去查看船舶受損情況, 后在距離大漁角0.5海里處錨泊,約2050時起錨續航,2200時過平陽咀,在27°29'.253N,120°41′.592E錨泊,報告12395,我船的船位,2007年2月7日0930時起錨進港,1130時抵達旺廠碼頭。
碰撞事故發生后,“浙蒼機203”輪5名船員在救生筏上待救,并用手機向12395求救,2007年2月6日1918時溫州市海上搜救中心協調、組織開展搜救工作,蒼南縣政府組織5艘漁船前往搜救,溫州鰲江海事處出動“海巡1183”艇趕往現場,要求過往船舶加強了望。遇險船員用燃燒衣服,引起其他船舶注意,約2300時 5名落水船員被“浙蒼漁4455”船發現并救起。2007年2月7日0100時,安全抵達石砰。
4.損害情況
4.1. “浙蒼機203”輪船舶沉沒,承載黃沙全損,船員生活用品漂失,沉船清障費約30萬元
4.2“浙蒼機117”輪從船首第8、12、13號舷墻肋骨變形,第9、10、11號舷墻肋骨斷裂,舷墻高度1.5米,第9號舷墻肋骨處舷墻板斷裂,舷墻板碰撞處向里凹陷,舷墻肋骨3檔斷裂,3檔變形,損害面積5.5×1.5米,修理費5614元。本次事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約90萬元。
5.事故原因分析
5.1“浙蒼機203”輪
5.1.1船員無證指揮、駕駛船舶 技術素質低
在該輪上服務的所有船員均無取得主管機關簽發的有效船員適任證書,船長及駕駛員沒有經過正規的系統培訓,不能正確使用雷達。只能利用雷達發現物標,而不能對探測到的物標進行雷達標繪或與其相當的系統觀察,也不能保持正規的了望,以判斷它船的動態和對碰撞危險作出充分的估計,以致采取不當的措施!罢闵n機203”輪、“浙蒼機117”輪、“浙蒼機288”輪、都是同向行駛,從福州到鰲江一路相伴而行,均使用GPS設定的計劃航線航行,計劃航線相同,“浙蒼機203”輪在1830時以后在雷達上左右舷有較多船舶,雷達顯示船首線左側有2艘船舶(其中一艘為“浙蒼機288”,另一艘不清楚船名),右舷一艘為“浙蒼機117”輪。1840時,“浙蒼機117”輪,用雷達觀測,“浙蒼機288”在正前方約0.3海里處,“浙蒼機203”輪在左舷后方約0.2海里處;“浙蒼機288”輪,用雷達觀測,“浙蒼機117”在正后方約0.2海里處,“浙蒼機203”輪在左舷后方。1830時以后,從三艘船舶雷達顯示的船舶運動狀態情況表明,“浙蒼機203”輪已向右改向,正朝著“浙蒼機117”輪逼近,以致造成兩輪發生碰撞,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第七條之規定和《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第七條第1、2款、第八條第1、4款的規定,是碰撞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5.1.2 船舶超載
按照該輪船舶檢驗證書核定,夏季滿載吃水應為:3.5米,而該輪該航次裝載黃砂后, 實際首吃水4.3米,尾吃水4.7米,船舶超載。由于船舶超載,致使重心提高,導致船舶穩性下降!罢闵n機203”輪從“浙蒼機117”輪后面以船首碰撞“浙蒼機117”輪左舷船中前舷墻,夾角約60°,從對“浙蒼機117”輪的損害程度判斷,兩輪僅是輕微碰撞,碰撞后,“浙蒼機203”輪立即左傾,船舶沒有復原力矩,船舶喪失穩性,馬上左傾側翻沉沒,擴大了事故的損失,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條和《國內水路運輸規則》第三十條之規定,是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
5.1.3了望疏忽
該輪在能見度不良的情況下,船上沒有合格的了望人員和指派人員了頭,以及利用適合當時環境和情況下的一切手段保持正規了望,違反了《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第五條的規定,是碰撞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
5.1.4 未使用安全航速
該輪在能見度不良的情況下,沒有采取安全航速航行,盲目航行,以致不能在適合當時環境和情況的距離內把船停住,違反了《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第六條和第十九條第2款的規定,是碰撞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
5.1.5未按規則要求鳴放霧號
該輪在能見度不良時的航行中,沒有按規則要求鳴放霧號以表明本船的動態,只是在1830時鳴放過一長聲霧號,以致不能及早被對方發現,違反了《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第三十五條第1款的規定。是碰撞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
5.2“浙蒼機117”輪
5.2.1了望疏忽
該輪在能見度不良的情況下,沒有指派人員了頭,沒有注意在其后面航行的“浙蒼機203”輪,以致發現它船過遲,以及利用適合當時環境和情況下的一切手段保持正規了望,違反了《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第五條的規定,是碰撞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
5.2.2未使用安全航速
該輪在能見度不良的情況下,沒有采取安全航速航行,盲目航行,以致不能在適合當時環境和情況的距離內把船停住,違反了《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第六條和第十九條第2款的規定,是碰撞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
5.2.3未按規則要求鳴放霧號
該輪在能見度不良時的航行中,一直沒有按規則要求鳴放霧號以表明本船的動態,以致不能被對方發現,違反了《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第三十五條第1款的規定。是碰撞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
6.事故結論及責任分析
這是一起“浙蒼機203”輪和“浙蒼機117”輪兩輪嚴重違反《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有關條款和船舶超載所致的責任事故,事故等級為重大事故。
“浙蒼機203”輪船員無證駕駛、指揮船舶、技術素質低、采取措施不當、船舶超載導致船舶穩性下降、了望疏忽、未使用安全航速、未按規則要求鳴放霧號,該輪應負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該輪船長楊××為事故的主要責任人。
“浙蒼機117”輪了望疏忽、未使用安全航速、未按規則要求鳴放霧號,應負本起事故的次要責任,該輪當班船長黃××為事故的次要責任人。
7.安全建議
7.1船公司應加強安全教育,提高公司管理人員與船員的安全責任意識,特別是在能見度不良情況下航行時,要嚴格遵照執行《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海上霧中航行規則》和《海船船員值班規則》條款,落實各項措施,特別是應充分利用助航設備,保持正規了望,避免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
7.2船公司應加強對船員進行法律意識教育,增強船員遵守法律、法規的意識,嚴禁違章航行,特別是無證駕駛船舶、配員不足和超載。
7.3 應加強對船員的素質、航海知識和技能的培訓,重點是雷達、貨物積載與船舶穩性關系、GPS、救生設備的使用熟練程度和應急處置能力。
7.4海事部門加大巡航力度,嚴厲打擊各種違章行為;同時在對船舶進行安全檢查時,應重點檢查船員對各種設備使用的實操和應變能力。
7.5船公司應增強自身的法律意識,提高管理水平,切實履行公司的職責,積極配合主管部門工作,督促船方切實履行應盡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