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事故概要及調查情況
1.1 事故概要
2005年4月8日0341時,“寶通海1”雜貨船與“金冠968”普通貨船,在27°42.′4N/121°11.′0E霧航時發生碰撞,造成“金冠968”輪進水沉沒,貨物780噸全損,8名船員落水后全部獲救,“寶通海1”輪球鼻首破裂,直接經濟損失約345萬元的重大事故。
1.2 事故調查簡況
事故發生后,海事調查部門立即成立了事故調查項目組,展開事故調查,共取得書證39份,詢問筆錄14份,并對航跡圖和受損部位進行了拍照,取得物證2份,鑒定結論2份。
2. 當事船舶、公司及船員情況
2.1 當事船舶情況
2.1.1 “寶通海1”輪
船名:寶通海1 船籍港:上海
船舶種類:雜貨船 船體材料:鋼質
造船地點:浙江樂清市江南船舶有限公司
建造年月:2002年7月30日
船長:74米 船寬:12米 型深:6.3米
總噸:1541 凈噸:863
主機類型:8300ZLCZA型柴油機 主機功率:735千瓦
船舶經營人/所有人:上海寶通運輸實業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浦東新區浦電路370號1706室
2004年8月17日,“寶通海1”輪在上海港經上海市船舶檢驗處檢驗合格,取得編號為200420000569的《海上貨船適航證書》,適于航行沿海航區航線,有效期至2005年8月12日止。
2004年3月1日,“寶通海1”輪取得上海市航務管理處核發的編號為滬SJ(2002)00177的《船舶營業運輸證》,經營國內沿海及長江中下游普通貨船運輸,有效期至2005年4月30日止。
2.1.2 “金冠968”輪
船名:金冠968 船籍港:福州
船舶種類:普通貨船 船舶材料:鋼質
造船地點:臺州市路橋金清船舶修造廠
建造年月:2004年8月9日
船長:48米 船寬:8.8米 型深:4.1米
總噸:499 凈噸:279
主機類型:Z6170ZC-1AE型柴油機 主機功率:202千瓦
船舶所有人:福建省平潭縣流水鄉游天清
船舶經營人:福建省平潭縣航運公司
船舶經營人地址:福建省平潭縣城關南星莊56號
2004年9月3日,“金冠968”輪在平潭港經福建省船舶檢驗局檢驗合格,取得編號為200435001015的《海上貨船適航證書》,并于2004年11月11日進行附加檢驗,適于航行沿海及內河A、B級航區航線,有效期至2005年8月8日止。
2004年11月30日,“金冠968”輪取得了福建省交通廳核發的編號為閩SJ(2004)20170的《船舶營業運輸證》,經營國內沿海及長江中下游各港間貨物運輸,有效期至2005年4月30日止。
2.2 船舶配員和當事船員情況
2.2.1 “寶通海1”輪
“寶通海1”輪配船員13名,均持有有效船員適任證書,符合該船《最低安全配員證書》要求。當事船員情況如下:
汪××,男,1954年8月2日出生,2002年1月31日取得編號為BHB122200205037的丙類500至3000總噸船舶的大副證書,2004年10月16日在 “寶通海1”輪擔任大副職務。
陳××,男,1943年11月3日出生,2002年11月15日取得編號為BHB121200101090的丙類500至3000總噸船舶的船長證書,2005年2月3日開始擔任“寶通海1”輪船長。
2.2.2 “金冠968”輪
“金冠968”輪出事航次共配船員8名,其中船長、大副、輪機長各1名,船上另有2名未持船員證書的船員充任值班水手,另有1名未持船員證書的船員充任值班機工,船員中無人持有GMDSS通用操作員證書,船舶配員低于該船《最低安全配員證書》要求。當事船員情況如下:
游××,男,1962年11月9日出生,2002年4月2日取得編號為BLA121200200683的丙類500至3000總噸船舶的船長證書。2004年6月份起承擔監造“金冠968”輪,后擔任該船船長。
2.3 船公司簡況
2.3.1 上海寶通運輸實業有限公司
上海寶通運輸實業有限公司于1993年12月20日經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東新區分局注冊登記成立,2004年6月9日取得編號為交滬XK0173的《水路運輸許可證》,主營國內沿海及長江中下游普通貨船運輸,有效期至2008年10月31日止。
2.3.2 福建省平潭縣航運公司
福建省平潭縣航運公司原名平潭縣交通局船隊,成立于1957年10月, 1999年7月更名為平潭縣航運公司。2003年11月1日,平潭縣航運公司取得編號為交閩XK0223的《水路運輸許可證》,主營國內沿海及長江中下游普通貨船運輸,有效期至2008年10月31日止。
3. 事故經過
3.1 氣象海況
天 氣:多云,有霧
風 向:東南風 風力:6級
潮 流:漲水流1-2節
能見度:不良,視距約0.1海里
3.2 事故經過
2005年4月5日1210時,“寶通海1”輪靠泊上海港寶鋼成品碼頭,裝載卷鋼2396噸,1930時開航,目的港廣州。
7日2325時船位28°06.′7N/121°39.′2E,船長在航海日志里記載:有霧加強了望,謹慎駕駛。隨后交班給二副,回房間休息。據二副陳述接班時還處于能見度不良的狀態。
8日0300時船位27°46.′0N/121°15.′4E,航向225°,航速8.5節,二副通知機艙送氣準備使用汽笛。0316時船位洞頭北擺嶼東北水域(27°44.′4N/121°13.′7E),航向225°,航速約8節,大副上駕駛臺接班,海面能見度時好時差,視距0.1-0.8海里,沒有安排其他人員協助了望,調整雷達至量程4海里檔,偏心顯示,甚高頻保持在16頻道守聽。0330時船位在27°43.′1N/121°12.′3E附近,大副在雷達上觀察到船首方向約2.5海里處有一艘相向行駛的船舶,用甚高頻無線電話聯系,要求左舷對左舷會船,聽到高頻里發出“好好”的聲音后,下達右舵10,鳴放一長聲,轉向至235°。約0336時兩船接近至1海里,視距下降至0.1海里,發現來船后不但沒有引起警覺,而且盲目采取右滿舵至航向270°,將近碰撞時采取了停車、倒車、快倒車。0341時,“寶通海1”船首和“金冠968”右舷相碰。
2005年4月6日,“金冠968”輪從泉州蓬萊碼頭裝載石板材和石粉780噸, 1030時開航,目的港上海。2100時在平潭錨泊,7日0700時起錨續航。
8日約0230時,船位冬瓜嶼東南距離1.8海里,船長上駕駛臺值班,當時航向048°,航速8節多,甚高頻保持在16頻道守聽,雷達開啟在量程3海里檔,偏心顯示,海面視距1-2海里。0326時,“金冠968”輪航行至洞頭北擺嶼西南側(27°41.′0N/121°09.′9E)附近,在雷達上觀察到左舷角2-3°,距離約3.5海里有南下船舶回波,即用高頻呼叫,要求與來船左舷對左舷會船,但聽到高頻里傳出要求過綠燈的聲音,“金冠968”同意綠燈會船,此時視距下降至約0.1海里。約0332時船位至27°41.′5N/121°10.′5E附近,兩船接近至2海里時,來船位于左舷角6-7°處,采取向左轉向至030°,慢車,來船方位變為右舷角5-6°處,再次用高頻呼叫,無應答,繼續左舵。約0338時兩船接近至0.5海里,“金冠968”輪采取停車,鳴放兩長聲。兩船接近至約100米時,“金冠968”船長目視到來船的一盞白燈和一盞紅燈,采取進車,左滿舵。0341時,“金冠968” 輪和“寶通海1”輪在27°42.′4N/121°11.′0E處發生碰撞,碰角約為100°。
“金冠968”輪右舷二艙部位嚴重破損,船艙大量進水,0347時,“金冠968”沉沒,8名船員隨之全部落水。
4. 搜救情況
碰撞事故發生后,“寶通海1”輪船長立即登上駕駛臺指揮救助落水人員的行動,“寶通海1”大副跑到本船船首看到“金冠968”輪正在下沉,即跑到救生艇甲板施放救生艇。0347時“寶通海1”輪發出救生警報,0410時救起“金冠968”輪的8名落水船員。
5. 損害情況
5.1 “寶通海1”輪球鼻首開裂;
5.2 “金冠968”輪
5.2.1 “金冠968”輪沉沒;
5.2.2 承載的石板材和石粉780噸全損;
5.2.3 船員生活用品漂失,部分船員受傷。
本次事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約345萬元。
6. 事故原因分析
“金冠968”輪陳述碰撞前同意綠燈會船,而“寶通海1”輪陳述要求紅燈會船。兩船的上述陳述相互矛盾,沒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其正確與否,因此兩船的甚高頻無線電聯系的內容不予采信。調查組認為碰幢發生前,兩船未取得一致的避讓行動的情況下,雙方都有遵守國際海上避碰規則條款的義務。
6.1 采取的避碰措施不當
“金冠968”輪在能見度不良的情況下,盲目依賴甚高頻無線電話中獲得的信息,對正橫前的船舶采取了背離規則的避讓行動,違反了《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第八條第1款、第2款、第4款、第5款和第十九條第4款第(1)項的規定,是碰撞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寶通海1”輪在兩船相距約1海里發現來船情況下,盲目采取右滿舵轉向的措施,違反了《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第八條第1款、第2款、第4款和第5款的規定,是碰撞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
6.2 未使用安全航速行駛
“寶通海1”輪和“金冠968”輪在能見度不良的情況下,仍然以接近全速的航速航行,在雷達上觀察到來船回波判斷存在碰撞危險的情況下,也沒有減速航行,兩船均違反了《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第六條和第十九條第2款的規定,是碰撞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
6.3 了望疏忽
“寶通海1”和輪 “金冠968”輪在能見度不良的情況下,沒有增派水手協助了望,沒有指派人員了頭,以及利用適合當時環境和情況下的一切手段保持正規了望(包括雷達遠近距離的交替掃描)。兩船均違反了《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第五條的規定,是碰撞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
6.4 未遵守霧中航行規則
“寶通海1”輪在霧中航行時,船長沒有上駕駛臺指揮操縱船舶,違反了《海上霧中航行規則》第七條的規定。
7. 事故結論及責任分析
這是一起“寶通海1”和“金冠968”兩輪嚴重違反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和海上霧中航行規則條款所致的責任事故,事故等級為重大事故。
“金冠968”輪在能見度不良情況下,對正橫前的來船采取背離規則的行動,應負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該輪船長游××為事故的主要責任人。
“寶通海1”輪應負本起事故的次要責任,該輪當班大副汪××和船長陳××為事故的次要責任人。船長在本案中承擔的責任主要是因為其在明知能見度不良的情況下沒有遵守《海上霧中航行規則》,擅自離開駕駛臺。
8. 海事行政處罰建議
對于事故責任人的行政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三十六條(二)項的規定,擬給予“金冠968”輪船長游××吊銷船長證書,擬給予“寶通海1”輪大副汪××扣留大副證書18個月,擬給予“寶通海1”輪船長陳××扣留船長證書15個月。
對于船員不遵守避碰規則和霧航規則的行政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三)項和第三款(一)、(三)項的規定,擬給予“金冠968” 船長游××罰款5000元,擬給予“寶通海1”輪大副汪××和船長陳××各罰款3000元。
對于船舶不遵守避碰規則和霧航規則的行政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三)項和第二款(十三)、(十四)項的規定,擬給予“金冠968”輪經營人罰款5000元,擬給予“寶通海1”輪經營人罰款5000元,同時,根據“一事不二罰”的原則,免除本條擬給予“金冠968” 船長游××、“寶通海1”船長陳××的行政處罰。
對于“金冠968”輪船舶配員低于標準的行政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三)項和第二款(一)項的規定,擬給予“金冠968”輪經營人罰款3000元,擬給予“金冠968”船長游××罰款1000元。
“寶通海1”輪大副在事故調查中提供虛假證詞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事故處理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八十三條第(七)項的規定,擬對“寶通海1”輪大副處以罰款200元,對船舶所有人處以警告。
9. 安全管理建議
9.1 船公司應加強船員遵守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和海上霧中航行規則的學習,保障落實各項安全規章制度,避免出現有章不循,違章航行的現象屢屢發生。
9.2 冬瓜嶼與小明甫島之間水域水道寬約2海里,為南北航線的小型船舶的主要通道,水道附近多島礁,助航設施不完備,船舶密度大,建議在設計航線時不要過于接近水道中線,盡量靠水道中線的右側行駛,以避開相向的交通流。
9.3 隨著最低安全配員要求的調整,當前有許多的船長參加航行班,為了不影響航期,船長在能見度不良等惡劣天氣海況下,有的長時間連續工作,有的就不按規則與其他船員一樣休息。無論何種做法都有悖安全。建議船舶在霧季、大風季節等惡劣天氣海況航行時,適當增派船員,以減輕船員超負荷工作,確保船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