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化工廠的前身為拉絨廠,后經批準更名為化工廠,汪某是其法定代表人。化工廠主營甲硫酸鈉,兼營織布、拉絨。為了減輕債務壓力,該廠與某新技術發展公司簽訂了租賃經營合同,約定由新技術發展公司租賃經營化工廠,但汪某仍為化工廠的法定代表人。合同簽訂后,新技術發展公司派出總經理梁某全面管理化工廠,主營項目仍然是具有相當危險性的甲硫酸鈉。出于節約考慮,租賃后的化工廠沒有按照國家規定對有關安全設備進行及時改造和維修,對過時老化的設備繼續使用。一天,生產副廠長王某組織幾名未經過培訓的工人接班工作,突然氧化釜攪拌器傳動軸密封填料處發生泄漏,導致操作平臺發生爆燃,使整個生產車間起火。結果造成8人死亡,4人重傷。
【評析】
這是一起由于生產經營單位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檢測,設備老化造成的事故。
根據《安全生產法》第29條的規定,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同時,根據振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16條的規定,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本案中,經過調查取證、技術分析和專家論證,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不合格的氧化釜攪拌器超期使用、缺乏必要維護而發生物料泄漏,在物料泄漏后有關人員又處理不當造成的。甲硫酸鈉的生產具有一定危險性,但是化工廠自生產甲硫酸鈉以來,卻沒有按照國家規定對有關安全設備進行改造,而是一直使用舊設備。對最危險的要害設備氧化釜,該廠訂購的是無證廠家生產的壓力容器,沒有基本的設備資料。同時,對安全設備也缺乏必要的經常性維護、保養。因此,化工廠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