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危險度評價
5.1危險度評價法概述
“危險度評價”是借鑒日本勞動省“六階段法”的定量評價表,結合我國《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92)(2001年修改版)、《壓力容器中化學介質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險程度分類》(HG20660-91)等有關標準、規范,編制了“危險度評價取值表”,見表5-1。
表5-1 危險度評價取值表
分值 項目 |
10分(A) |
5分(B) |
2分(C) |
0分(D) |
物質(系指原材料中間體或產品中危險程度最大的物質) | 1.甲類可燃氣體; 2.甲A及液態烴類; 3.甲類固體; 4.極度危害介質 | 1.乙類可燃氣體; 2.甲B、乙A及液態烴類; 3.乙類固體; 4.高度危害介質 | 1.乙B、丙A、b 類可燃液體; 2.丙類固體; 3.中、輕度危害介質 | 不屬A—C項物質 |
容量 |
氣體1000立方米以上; 液體100立方米以上; (1)有觸媒的反應,應去掉觸層所占空間; (2)氣液混合反應應按照其反應的形態選擇上述規定。 | 氣體500—1000立方米; 液體50—100立方米 | 氣體100—500立方米; 液體10—50立方米 | 氣體<100立方米; 液體<10立方米
|
溫度 |
1000℃以上使用,其操作溫度在燃點以上
|
(1)1000℃以上使用,但操作溫度在燃點以下; 在250—1000℃使用,其操作溫度在燃點以上 | (1)在250~1000℃使用,但操作溫度在燃點以下; (2)在低于250℃使用,操作溫度在燃點以上 | 在低于250℃使用,操作溫度在燃點之下 |
壓力 |
100MPa(1000公斤/平方厘米)以上 | 20—100MPa(200—1000公斤/平方厘米) | 1—20MPa(10-200公斤/平方厘米) | 1MPa(10公斤/平方厘米)以下 |
操作 |
(1)臨界放熱和特別劇烈的放熱反應操作; (2)在爆炸極限范圍內或其附近的操作 | (1)中等放熱反應(如烷基化、酯化、加成、氧化、聚合、縮合等反應)操作; (2)系統進入空氣中的不純物質,可能發生危險的操作; (3)使用粉狀或霧狀物質,有可能發生粉塵爆炸的可能; (4)單批式操作 | (1)輕微放熱反應(如加氫、水解、異構化、磺化、中和等反應)操作; (2)精制操作中伴有的化學反應; (3)單批式,但開始用機械等手段進行程序操作; (4)有一定危險的操作 | 無危險的操作 |
表5-2危險度分級
總分值 |
≥16分 |
11~15分 |
≤10分 |
等級 |
Ⅰ |
Ⅱ |
Ⅲ |
危險程度 |
高度危險 |
中度危險 |
低度危險 |
表5-3 生產裝置各單元危險度評價
序 號 |
單元名稱 |
物質名稱 |
物質 評分 |
容量 評分 |
溫度 評分 |
壓力 評分 |
操作 評分 |
總分 |
等級 |
1 |
粉碎單元 |
木薯等原料 |
2 |
0 |
0 |
0 |
2 |
4 |
Ⅲ |
2 |
蒸煮、糖化單元 |
蒸煮醪 |
2 |
5 |
0 |
0 |
2 |
9 |
Ⅲ |
3 |
發酵單元 |
發酵醪 |
2 |
10 |
0 |
0 |
2 |
14 |
Ⅱ |
4 |
蒸餾單元 |
乙醇粗品 |
5 |
5 |
0 |
0 |
5 |
15 |
Ⅱ |
5 |
二氧化碳回收單元 |
二氧化碳 |
2 |
0 |
0 |
2 |
5 |
9 |
Ⅲ |
6 |
污水沼氣槽單元 |
沼氣 |
10 |
10 |
0 |
0 |
2 |
22 |
Ⅰ |
7 |
產品乙醇罐單元 |
乙醇 |
5 |
10 |
0 |
0 |
2 |
17 |
Ⅰ |
根據表5-3對生產裝置系統全過程選擇了7個單元進行危險度評價。
評價結果得出:
生產裝置各單元危險度評價屬Ⅰ級(高度危險)的2個:污水沼氣槽單元及產品乙醇罐區單元;屬Ⅱ級(中度危險)的2個:發酵罐單元及蒸餾單元;其余單元均屬于Ⅲ級(低度危險)。 危險度評價屬Ⅰ級(高度危險)的2個,占全部評價單元的28.6%。 危險度評價屬Ⅱ級(中度危險)的2個,占全部評價單元的28.6%。 其余危險度評價屬Ⅲ級(低度危險)的單元3個,占全部評價單元的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