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規是國家法律規范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其主要任務是調整生產活動中人與人之間和人與自然之間的關系,保障人們在生產活動中的安全與健康。安全生產法規是以法律的形式規范人們在生產過程中的行為準則,具有普遍的約束力和強制性。每一個從事生產活動行為的人都必須嚴格遵守,認真執行。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國家對就業前的公民進行必要的勞動就業訓練。“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這是《憲法》為保護勞動者在生產工作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而制定的原則。
2.“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這是我國安全生產工作的方針。《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條款規定了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1)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并應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2)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3)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4)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5)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6)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7)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8)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9)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勞動法》還規定了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安全衛生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勞動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事故的發生,減少職業危害。
新進場人員上崗前必須經過公司、項目、班組的“三級”安全教育,經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
4.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是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占發生事故總量的70%以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建筑企業職工,由于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它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規定,從事建筑業的單位和從業人員必須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建筑電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號司索工、建筑起重機械司機、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高處作業吊籃安裝拆卸工等,為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建設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從事相應作業。
6.規范、標準是由國務院、國務院各部委以及省級標準化部門制定的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在全國或地方生效。建筑業常用的現行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有:
(1)《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要求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定期體檢,臨邊、洞口作業、高處攀登作業、懸空作業等處支撐模板、綁扎鋼筋、澆筑混凝土等作業必須符合規范要求。
(2)《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對施工現場用電的保護、接地、配電室、電源、電線等做出了明確規定,保障施工現場用電安全,防止觸電事故發生。
(3)《龍門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機安全技術規范》:對提升機的安全防護裝置、基礎、附墻架、纜風繩、地錨及安裝與拆除等都做出了明確規定,確保使用安全。
(4)《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要求作業人員嚴格按照規范的要求進行施工,持證上崗,戴安全帽,系安全帶,穿防滑鞋,并采取防墜落物傷人的防護措施,設置警示標志。
(5)《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必須嚴格按照機械出廠使用說明書的要求進行安裝和操作,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6)《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對建筑施工安全工作做出了明確的分類及評分方法,科學地對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情況進行評價,提高安全生產工作和文明施工的管理水平,預防事故的發生,確保職工的安全與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