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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露天礦山危險有害因素識別

2008-07-17   來源:浙江安科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熱度:   收藏   發表評論 0

    摘要:介紹了危險、有害因素的基本概念,參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GB6441—86)中對事故類別的劃分方法,綜合考慮起因物、致害物及傷害方式,結合非煤露天礦山開采的特點和專業劃分習慣,詳細闡述了非煤露天礦山在生產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并分析其產生的根本原因及可能存在的場所。有利于非煤露天礦山企業全面查找安全隱患,以便采取合理、可行的安全對策措施,降低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的風險程度,提高整個礦山系統的安全水平。

  關鍵詞:非煤露天礦山;危險有害因素;識別;產生原因;存在場所

  l引言

  現代科學技術和工業生產的迅猛發展,在豐富了人類的物質生活的同時,也帶來了眾多潛在的危險。我國非煤礦山特別是眾多的小礦山,安全生產條件差,每年因事故死亡人數在世界上最高,在國內僅次于交通事故和煤礦安全事故,在各行業中位居第三位。2001年,全國非煤礦山共發生事故1313起,死亡1932人,嚴重危害了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給國家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制約了我國非煤礦山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危險因素是指對人造成傷亡或對物造成突發性損害的因素,強調突發性和瞬間作用。有害因素是指影響人的身體健康,導致疾病,或對物造成慢性損害的因素,強調在一定時間范圍內的積累作用。通常情況下,二者并不加以區分而統稱為危險、有害因素。危險、有害因素主要指客觀存在的危險、有害物質或能量超過一定限值的設備、設施和場所等。

  存在危險有害物質、能量和危險有害物質、能量失去控制是危險、有害因素轉換為事故的根本原因。危險有害物質和能量失控主要體現在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和管理缺陷等3個方面。

  危險、有害因素的分類方式有:按導致事故的直接原因進行分類、參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GB6441—86)進行分類和按職業健康分類3種方式。

  2非煤露天礦山危險、有害因素的識別

  參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GB6441—86)中對事故類別的劃分方法,綜合考慮起因物、引起事故先發的誘導性原因、致害物、傷害方式等,結合非煤露天礦山安全生產管理的特點和專業劃分習慣,非煤露天礦山在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有:

  2.1坍塌

  坍塌是指物體在外力或重力作用下,超過自身的強度極限或因結構穩定性破壞而造成的事故。在露天礦山主要表現為邊坡失穩和破壞。邊坡破壞的模式主要有平面破壞、楔體破壞、圓弧狀破壞和傾倒破壞。

  坍塌事故產生的主要原因有:①確定的邊坡角不合理;②地質因素對邊坡的影響;③巖體中的地下水;④爆破震動;⑤人為因素;⑥風化作用;⑦地震等。

  坍塌是露天礦山的主要危險因素之一,發生事故的后果是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設備、設施損壞,對生產企業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2.2放炮(爆破)

  放炮傷害也叫爆破傷害,指爆破作業過程中發生的傷亡事故。放炮事故在礦山傷亡事故中占有較大比例。爆破傷害事故類型主要有以下幾種:①早爆事故。在爆破工作中,因操作不當或因受某些外來特殊能源作用造成雷管或炸藥的早爆;②遲爆事故。指在預定起爆時間之后起爆;③盲炮處理不當造成的事故。爆破中發生盲炮如未及時發現或處理不當,潛在危險極大,往往因誤觸盲炮、打殘眼或摩擦振動等引起盲炮爆炸,以致造成重大傷亡事故;④爆破時警戒不嚴、爆破警戒范圍內的所有無關人員沒有及時撤離造成的事故。

  放炮事故產生的主要原因:①爆破后沒有達到規定時間,人員過早進人工作面;②警戒不嚴、信號不明、安全距離不夠。爆破作業時,沒有等爆破警戒范圍內的所有無關人員撤離完畢后,即開始裝藥爆破;③導火線速燃、緩燃,沒有使用標準導火線和計時導火線,操作方法失誤或點火方法有誤;④爆破器材質量有問題;⑤爆破人員沒有按照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程序學習、培訓、考核,爆破作業人員無操作資格證;⑥避炮設施未按要求建造;⑦未爆炸的火工品昆人礦碴內;⑧其他違反《爆破安全規程》(GB6722—2003)規定進行爆破作業。

  可能發生放炮事故的場所:裝藥爆破的工作面;裝藥爆破影響范圍內的裝運場地、破碎場所;爆破器材加工場所等。

  爆破傷害事故一旦發生,將會造成人員嚴重傷害或死亡,或者對設備、設施等造成嚴重毀壞。

  2.3火藥爆炸

  火藥爆炸:指火藥、炸藥及其制品在生產、加工、運輸、貯存中發生的爆炸事故。

  火藥爆炸事故產生的主要原因:①運輸設備有缺陷;②爆破器材臨時存放室不符合安全要求(如未設置避雷防爆裝置,消防設施不規范等);③雷管、炸藥在運輸與臨時儲存時與火花接觸,炸藥受摩擦、沖擊等;④運輸與臨時儲存時沒有嚴格的管理制度;⑤運輸、臨時存放、加工過程中不了解爆破器材性能、違反操作規程。

  可能發生火藥爆炸事故的場所:炸藥庫及其附近;爆破材料的礦內運輸、臨時存放處;運送炸藥的器具設備;爆破器材加工場所等。

  火藥爆炸事故造成的后果是人員傷亡和設備損壞。

  2.4物體打擊

  物體打擊事故是指物體在重力或其它外力的作用下產生運動,打擊人體造成人身傷亡事故,不包括因機械設備、車輛、起重機械、坍塌等引發的物體打擊。

  造成物體打擊的主要原因有:①沒有按照正常程序進行剝離工作;②危石、浮石不及時排除或處理危石、浮石時不按操作規程作業,發生撬小落大等現象;③工作場所狹小,缺乏躲避空間;上下同時作業;④沒有排險工具或排險工具有缺陷等;⑤工作時精力不集中,對出現的險隋不能及時做出反應;⑥安全帽等勞保用品穿戴不規范、不齊全;⑦缺少完善的滾石防護措施、設施;⑧爆破飛石;⑨采用掏底、擴壺等淘汰工藝作業,巖石墜落引起傷害;⑩傳遞工具物件方法不當。可能發生物體打擊事故的場所:剝離作業面、鑿巖作業平臺、裝藥爆破作業平臺、裝運場地、破碎場所等。

  一旦遭受物體打擊其后果是人員的傷亡和物品的損毀。

  2.5高處墜落.

  高處墜落指在高處作業中發生墜落造成的傷亡事故,不包括觸電墜落事故。

  造成高處墜落的主要原因有:①沒有按要求使用安全帶、安全索;②沒有按要求穿防滑性能良好的軟底鞋;③高處作業時安全防護設施不完善或損壞;④工作責任心不強,主觀判斷失誤;⑤使用安全保護裝置不完善或缺乏的設備、設施進行作業;⑥作業人員疏忽大意,疲勞作業;⑦高處作業無專人負責指揮,安全管理不到位;⑧作業場所狹小,不符合安全要求。

  可能發生高處墜落事故的場所:剝離作業面、鑿巖作業面、作業平臺、采場邊坡、破碎平臺等作業面。高處墜落造成的事故的后果是人員傷亡和設備損壞。

  2.6車輛傷害

  車輛傷害事故指企業機動車輛在行駛中引起的人體墜落和物體倒塌、墜落、擠壓傷亡事故。

  車輛傷害事故的主要原因有:①違章駕車:如酒后駕車、疲勞駕車、非駕駛員駕車、超速行駛、爭道搶行、違章超車和超載等;②疏忽大意:如情緒急躁、精神分散、心理煩亂、身體不適等;③車況不好:如安全裝置不齊全、工作裝置工作不可靠、安全防護裝置工作不可靠、車輛維護修理不及時、帶“病”行駛等;④道路環境:如道路條件差、視線不良、在惡劣的氣候條件下行駛等;⑤管理因素:如車輛安全行駛制度不落實、管理規章制度或操作規程不健全、車輛維修不及時、交通信號、標志、設施缺陷等。

  車輛傷害后果是人員的傷亡和設備物品的損毀。

  2.7機械傷害

  機械傷害事故是指機械設備運動(靜止)部件、工具、加工件直接與人體接觸引起的夾擊、碰撞、剪切、卷入、絞、碾、割、刺等傷害,不包括車輛、起重機械引起的機械傷害。

  機械傷害事故產生的主要原因:①指揮人員違章指揮,操作人員違章操作;②機械設備安全防護裝置缺乏或防護裝置失效等,導致事故發生;③安全管理上存在不足;④場地及運輸道路缺陷;⑤意外因素影響:如在檢修和正常工作時,機器突然被別人隨意啟動,導致事故發生;⑥在不安全的機械上停留、休息,導致事故發生等。

  可能發生機械傷害事故的場所:剝離過程、鑿巖及鑿巖臺階、設備檢修及檢修場所、破碎過程、運輸過程等。

  機械傷害的主要后果是造成人員傷亡,其次是對物件的損壞。

  2.8礦山火災

  礦山火災是指礦山企業內所發生的火災。

  火災事故產生的主要原因:①明火(包括火柴點火、吸煙、電焊、氣焊、明火燈等)所引燃;②油料(潤滑油、變壓器油、液壓設備用油、柴油設備用油、維修設備用油等)保管、運輸和使用不當;③電纜、電線、電動機、電鉆等電器設備絕緣損壞及性能不良產生的電弧、電火花、漏電、失爆、短路或超負荷運行引起火災;④保險絲(片)選用不當,使用銅絲、鋁線代替保險絲;⑤油開關及配電箱內油料著火;⑥炸藥在運輸、加工和使用過程中所引起;⑦機械作用(包括摩擦、震動沖擊等)所引起。

  礦山火災可能發生在空壓機房、機修車間、綜合材料庫、變壓器等用電部位。

  火災事故的主要后果是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2.9容器爆炸

  壓力容器爆炸是指壓力容器破裂引起的氣體爆炸(物理性爆炸)以及容器內盛裝的可燃性液化氣在容器破裂后,-Yt1~蒸發,與周圍的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氣體混合物遇到火源時產生的化學爆炸。

  容器爆炸事故產生的主要原因:①壓力容器受到機械損傷;②壓力容器遇到突然撞擊或遇到高溫;③風包等壓力容安全閥堵塞或失靈,壓力表損壞指示錯誤;④未制訂安全操作規程或操作人員違章操作;⑤管理不善或操作人員不具備特種作業資格進行操作。容器爆炸的后果是人員傷亡和設備損壞。

  2.10觸電傷害

  觸電事故是指由于電流流經人體導致的生理傷害,包括雷擊傷亡事故。

  觸電傷害產生的主要原因:①電氣線路或電氣設備在設計、安裝上存在缺陷,或在運行中缺乏必要的檢修維護;②沒有設置必要的安全技術措施(如保護接零、漏電保護、安全電壓等),或安全措施失效;③電氣設備運行管理不當,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④專業電工或機電設備操作人員操作失誤,或違章作業等;⑤井下照明沒有使用安全電壓;⑥非專業電工人員私自進行檢修、接線等專業工作;⑦電氣安全管理工作存在漏洞;⑧在規定地點沒有使用安全電壓;

  ⑨違章指揮等。

  可能存在的觸電場所有:地面變壓器、配電線路以及在生產過程中使用的各種電氣設備、動力設備采用閘刀直接起動的設備、手持電動設備、照明線路及照明器具等。

  觸電傷害的后果是直接造成人員傷亡事故。

  2.11其它傷害

  (1)雨天、冰凍天作業場地不平,道路潮濕、廢石場粘滑等可能引起人員滑倒、摔傷、扭傷等;

  (2)作業場地狹窄、作業安全距離不夠,可能發生碰撞擠壓事故;

  (3)設備起動時未發信號或信號不清,指揮或操作不當引發事故等;

  (4)作業人員思想不集中,或酒后作業等引發事故。

  2.12職業危害因素

  (1)粉塵。粉塵危害是礦山開采作業最大危害之一。粉塵是在礦山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細粒狀礦物或巖石粉塵。鑿巖、爆破、礦石裝卸運輸過程中都能產生大量粉塵。粉塵的危害性大小與粉塵的分散度、游離二氧化硅含量和粉塵物質組成有關。一般隨著游離二氧化硅含量的增加而增大,在不同粒徑的粉塵中,呼吸性粉塵對人危害最大。

  粉塵相對集中于以下作業環節:鑿巖作業過程;爆破作業過程;裝卸、車輛運輸過程。

  粉塵存在的主要場所:采掘工作面;轉載點、裝載及卸載點。

  作業人員長期吸人大量的粉塵后,可得塵肺病,嚴重者可使肺部失去功能導致死亡。

  (2)噪聲與振動。噪聲指聲強和頻率的變化都無規律、雜亂無章的聲音。礦山噪聲具有強度大、聲級高、噪聲源多、干擾時間長以及連續噪聲多等特點。噪聲與振動主要來源于各種設備在運轉過程中由于震動、摩擦、碰撞而產生的機械動力噪聲和由風管排氣、漏氣而產生的氣體動力噪聲。

  產生噪聲與振動的設備和場所:空壓機和空壓機泵房;鑿巖設備和鑿巖工作面;爆破作業工作面。

  噪聲可以使人耳聾,還可能引起高血壓、心臟病、神經官能癥等疾病。噪聲還污染環境,影響人們的正常生活和生產活動。

  (3)高溫低溫。在炎夏季節露天作業時,由于露天作業人員在高溫暴曬下作業時間過長,有可能發生中暑。冬季露天作業則可能發生凍傷。

  3結語

  根據筆者多年來從事非煤礦山生產管理的實踐以及近幾年從事礦山安全評價工作的經驗,詳細闡述了非煤露天礦山在生產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并分析其產生的根本原因及可能存在的場所。這有利于非煤露天礦山企業全面查找安全隱患,以便采取合理、可行的安全對策措施,降低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的風險程度,提高整個礦山系統的安全水平,以達到最低事故率、最少損失和最優的安全投資效益。

  參考文獻:

  [1]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安全評價(第3版)[M].北京:煤炭工業出版社,2005.

  [2]《采礦手冊》編輯委員會.采礦手冊[M].北京:冶金工業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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