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16日22時左右,內蒙古包頭市東河區壕賴溝鐵礦發生透水事故,造成29名礦工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420萬元。
一、壕賴溝鐵礦基本情況
壕賴溝鐵礦(Ⅰ號礦段)位于包頭市以東,礦區面積0.666平方公里,資源儲量2286萬噸。該礦于2002年8月建井投入生產,先后建成豎井5條,斜井3條。2004年4月30日由包頭市俊峰工業集團公司、包頭市鹿達鋼管有限責任公司聯合成立包頭市超越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即壕賴溝鐵礦),企業在冊職工150人,其中井下職工100人。壕賴溝鐵礦(Ⅰ號礦段)采礦工程方案設計由具有甲級資質的長沙有色冶金設計研究院設計,設計能力60萬噸/年,服務年限15年,采用充填法開采生產,現實際生產能力45萬噸/年。
2004年12月20日,該礦取得國土資源廳變更的采礦許可證(證號:1500000420710),有效期限自2004年12月至2006年12月。2006年11月6日,該公司向包頭市國土資源局提出采礦權延續申請,2006年11月14日,包頭市國土資源局受理了申請,事故發生時,正在作儲量核實和辦理相關手續。
2006年6月27日,該企業取得了由內蒙古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頒發的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二、事故經過
2007年1月16日23時許,礦值班員接到報告說1號斜井出水。值班員在要求撤人的同時,向礦里匯報了情況。值班副礦長發現35名礦工被困井下后,一方面通知超越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另一方面于17日4時,安排從3號斜井開始打平巷,施救井下遇險礦工。
事故發生后,包頭市啟動了礦山事故災難應急預案,開展救援工作。
國家和自治區領導對事故高度重視,溫家寶總理、華建敏國務委員作了重要批示。總局和自治區領導也分別對事故的搶險救援等作出明確批示,提出具體要求。
17日下午,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副局長孫華山及有關司局負責人趕到事故現場,對事故救援工作進行指導。國家救援中心緊急調運特種高速鉆機等專用設備,用直升機運抵事故現場。中國黃金總公司包頭鑫達礦業公司、內蒙古武警總隊、神華集團、中煤大地公司、楊圪塄煤礦救護大隊、核工業總公司二○八地質隊、包鋼(集團)公司等單位的2000多人參加了事故搶險救援工作。
18日上午11時左右,中國黃金總公司包頭鑫達礦業公司,通過采取開掘3號斜井聯絡巷、清排淤泥和抽水等措施,成功救出6名被困礦工。
26日,經各方專家論證,井下人員已無生還可能,事故搶險救援工作停止。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由于地下采掘活動致使采空區頂板應力平衡遭到破壞,引發采空區頂板的巖層移動。在冒落、導水裂隙、地層壓力、靜水壓力等諸多因素的綜合作用下,造成礦體頂板垮落,使第四系的水、泥砂涌入礦井。事故調查技術組分析認定,該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由于地質構造、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礦方既未執行開發利用方案,也未按照采礦設計(長沙冶金設計研究院為該礦設計的采礦方法為上行采礦,大量放礦后,采用廢石充填或低標號水泥尾砂膠結充填)進行采礦,造成礦井透水。
(二)間接原因
1、企業管理混亂、以包代管。一是該礦業公司雖然制定了《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手冊》等規章制度,但沒有落實到位。二是企業管理與承包作業隊工作分離,以包代管。三是企業領導層和采礦隊伍不穩定,給安全生產造成隱患。四是企業領導人安全生產意識差,對已發現的事故隱患,沒有進行整改。五是實際持大股投資人控制企業決策。六是礦業公司沒有統一組織過對作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2、中介機構不落實教學管理、考核等規章制度
包頭市華學職業技能培訓有限責任公司組織培訓管理不嚴,不落實教學管理、考核等規章制度,在對壕賴溝鐵礦安全管理人員和特殊工種作業人員資格培訓時,沒有按培訓大綱規定的課時完成教學課時數,壕賴溝鐵礦安全監察科長孫會良,只是報了個名,沒有參加培訓學習,考試時由別人代考,也取得了安全管理人員資格證書。
3、包頭市、東河區政府相關部門疏于管理、監管不到位
包頭市國土資源對企業既不執行開發利用方案,也不按照采礦設計的開采順序和開采方法進行開采的問題,疏于監管;對企業申請延續采礦權沒有在法定時限內給予批復。
包頭市東河區安監局雖然也多次到超越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壕賴溝鐵礦進行檢查,但對企業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生產培訓制度等監管不到位;對礦山存在安全隱患和企業沒有進行整改等情況,沒有及時發現并糾正。
包頭市東河區人民政府作為安全生產監管的責任主體,對所屬職能部門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安全生產監管職責領導不力,安全生產監管主體的責任落實不到位。
四、事故性質:生產安全責任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