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經過
2002年7月8日早8點班,礦長鄒天宇、副礦長張豐等44人入井作業。11時10分,為更換井下供電電纜,礦長命令全井停電,但井下人員未撤出。12時50分,復電后井下繼續作業。14時50分,副井主扇風峒突然鼓開,井口風門被吹掉,冒出黑煙;20分鐘后,主井井口也冒出黑煙。技術員周耀華等2人冒險下井,到第四聯絡巷見有死亡人員后返回。該礦于15時50分向南山區經貿局報告事故。
二、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由于井下停電,04號工作面停風,造成瓦斯積聚,放炮火焰引燃瓦斯,發生爆炸。”
該礦于當天11時10分因撤換入井電源電纜,井下全部停電風;12時50分,恢復供電后,04工作面通風機沒有啟動,仍然處于無風狀態,長時間停風使瓦斯積聚達到爆炸濃度。
按作業圖表推算,事故發生時,04號工作面應處于放炮工序;且該處現場6名遇難人員均在躲炮位置,在附近發現的放炮器處于放電狀態,所帶炸藥也減少了相應爆破作業的使用量,故確定放炮時引起瓦斯爆炸。
管理原因:
1.安全責任制不落實。該礦設有礦長、生產安全副礦長、采掘隊長、專職瓦檢員、放炮員和群檢員,建立了崗位責任制和自檢自查制度,但均不落實。
2.嚴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現場管理混亂,礦長隨意指揮礦井停電、停風。技術管理混亂,沒有制定施工作業措施。安全管理混亂,沒有執行安全規程關于停電、停風后必須撤出作業人員,送電前必須排放瓦斯的規定。
3.安全教育、培訓差。煤礦管理人員安全意識差,未對新工人進行崗前培訓;工人素質不高,安全意識淡薄,入井人員均未佩戴自救器,致使大量人員因窒息和中毒致死。
4.政府及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不力。對該礦未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就恢復生產,沒有及時予以制止;安全生產監管不到位,對事故隱患沒有及時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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