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礦井基本情況
劉官屯煤礦位于唐山市開平區境內,為基建礦井。該礦原屬地方國有煤礦,設計生產能力30萬噸/年。該礦籌建單位為唐山市煤炭工業公司。1989年9月,河北省計劃經濟委員會以冀計經工〔1989〕627號文批復唐山市劉官屯煤礦項目建議書,即批準立項;1991年河北省計劃經濟委員會以冀計經工〔1991〕235號文件批復唐山市劉官屯礦井設計任務書。1992年6月11日,河北省煤炭工業廳下發《關于唐山市劉官屯礦井初步設計的批復》(冀煤計字〔1992〕22號);1993年6月13日,河北省煤炭工業廳下發《關于唐山市劉官屯礦井修改初步設計的批復》(冀煤計字〔1993〕28號)。到1994年5月,唐山市煤炭工業公司將該項目下劃給匯達煤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國有企業)繼續籌建。
1999年8月,唐山市匯達煤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因資金緊張,與唐山市賽德實業有限責任公司重組,組建唐山賽德劉官屯煤礦有限責任公司(其中匯達公司以評估劉官屯煤礦凈資產1200萬元出資,賽德公司出資3800萬元)。2000年8月,唐山市匯達煤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將持有的劉官屯煤礦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全部轉讓給唐山市賽德實業有限責任公司。2001年2月27日,經河北省國土資源廳換發了《采礦許可證》,采礦權人和礦山名稱仍為唐山市劉官屯煤礦,性質為國有,有效期為2001年2月至2006年2月。2002年7月,唐山市順利實業集團有限公司收購了唐山市賽德實業有限責任公司在劉官屯煤礦的全部權益,同時承擔劉官屯煤礦現有的全部債務和民事責任。2004年4月,順利集團以1.16億元的價格將該礦賣給了唐山恒源實業有限公司,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為朱文友。
2005年7月11日,該礦轉變成民營企業,企業名稱改為唐山恒源實業有限公司。該礦采用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唐山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公文、證件、印章的手段變更了《采礦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沒有注冊登記,礦長資格證、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在煤礦轉制后,沒有變更證照上的礦井名稱、企業性質等。
該礦井田地質儲量7604萬噸,可采儲量2500萬噸,其中荊各莊村未搬遷前的在壓煤可采儲量為1183.7萬噸。井田范圍內共見煤18層,其中可采煤層7層,即煤9-2、煤11、煤12-1、煤12-2上、煤12-2下、煤12下、煤14-2,煤層總厚度19.92m。主采7層煤劃分為兩組進行開采,即煤9-2、煤11、煤12-1等3層煤為上煤組,開采水平標高為-500m;煤12-2上、煤12-2下、煤12下、煤14-2等4層煤為下煤組,開采水平標高為-600m。該礦從2005年3月至11月累計出煤6.33萬噸,其中已經銷售煤炭4.1萬噸,地面存煤2.23萬噸。
礦井開拓方式為立井開拓,主井和副井井口標高均為+24.3m,井底車場水平為-294m。主井裝備3t萁斗,用于提升煤炭。副井裝備1t礦車單層單車罐籠,用于提升矸石、物料及人員。事故發生前,井下主要有10個作業點。
礦井通風方式為中央并列式,通風方法為抽出式,使用局部通風機進行局部通風。礦井總進風量為1696m3/min,總回風量為1750m3/min。該礦CH4含量0.04~0.39m3/t,CO2相對涌出量0.11~0.26 m3/t,原設計為低瓦斯礦井。可采煤層屬高揮發份煤種,均有煤塵爆炸危險性,煤11、煤12-1、煤12-2下三層煤易自燃,煤9-2、煤12-2上、煤12下為不易自燃。礦井無沖擊地壓威脅。
該礦未建立綜合防塵系統。各采掘工作面、轉載點均未安裝噴霧灑水裝置,巷道未進行定期沖洗和清掃,井下未設置隔爆棚和風流凈化設施,未開展煤層注水工作。
該礦井裝備了安全監控系統和瓦斯斷電儀,但安裝調試完后,瓦斯傳感器、斷電儀從未調校過。
二、事故經過及搶險救災過程
2005年12月7日15時許,該礦礦長尚知國往礦調度室走,突然在他人指點下看見回風井冒出大量黑煙,到調度室后接到在井底的礦井技術負責人李啟新電話匯報:“井底風門逆風,風速非常大并伴有大量煤塵,什么都看不見,井下可能出事了”,判斷井下可能是發生了事故。該礦礦長尚知國隨即按照程序向有關部門進行了報告,同時請求救護隊支援,并在救護隊未到前組織力量開展了井下遇險人員的搶救工作。此時正值交接班時間,當時井下176人中有39人升井,137被困井下。
事故發生后,唐山市立即成立了事故搶險指揮部,調集專家,制定搶險方案。15時40分,唐山市馬家溝礦業公司救護隊第一小隊趕到事故現場,16時,第二、三小隊相繼趕到,16時10分,第一小隊下井開展了搜救工作。17時30分,開灤集團公司有關負責人和礦山救護隊于到達事故現場,參與搶險救災工作。截至12月12日7時30分,共搶救遇險礦工29人,發現遇難礦工91人,將其中89具礦工遺體升井。在井下未探查區域有害氣體嚴重超標、有爆炸危險、下落不明礦工無生還可能的特殊情況下,搶險救援指揮部決定暫時停止井下救援行動。12月12日至27日,搶險救援指揮部根據井下的特殊情況,制訂了“對礦井進行注水淹沒,消除火源,排出瓦斯,然后追排水,恢復系統,進行處理”的救援方案。2006年1月5日,方案開始實施,1月18日14時,注水工作完成。2月5日,開始進行巷道清理、維護工作。到9月12日,井下礦工遺體全部升井,至此,本次事故共有108名礦工遇難,29名礦工受傷。
三、事故性質及原因
(一)直接原因。
該礦1193(下)工作面切眼遇到斷層,煤層垮落,引起瓦斯涌出量突然增加;9煤層總回風巷三、四聯絡巷間風門打開,風流短路,造成切眼瓦斯積聚;在切眼下部用絞車回柱作業時,產生摩擦火花引爆瓦斯,煤塵參與爆炸。
(二)間接原因。
1.劉官屯煤礦無視國家法律法規,拒不執行停工指令,管理混亂,違規建設、非法生產。
(1)違規建設。該礦私自找沒有設計資質的單位修改設計,將礦井設計年生產能力30萬噸改為15萬噸。在《安全專篇》未經批復的情況下,擅自施工;河北煤礦安全監察局冀東分局于2005年7月18日向該礦下達了停止施工的通知,但該礦拒不執行,繼續施工。
(2)非法生產。該礦在基建階段,在未竣工驗收的情況下,1193落垛工作面進行生產,1193(下)工作面已經貫通開始回柱作業,從2005年3月至11月累計出煤63300噸。存在非法生產行為。
(3)“一通三防”管理混亂。采掘及通風系統布置不合理,無綜合防塵系統,電氣設備失爆存在重大隱患,瓦斯檢查等特種作業人員嚴重不足;在沒有形成貫穿整個采區的通風系統情況下,在同一采區同一煤層中布置了7個掘進工作面和一個采煤工作面,造成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4)勞動組織管理混亂,違法承包作業。無資質的承包隊伍在井下施工,對各施工隊伍沒有進行統一監管。
2.有關職能部門履行職責不到位。
(1)開平區煤礦安全監督局于2005年5月23日接到唐山市政府辦公廳〔2005〕93號文《關于將唐山嘉順煤礦有限公司、劉官屯煤礦劃歸所在區政府管理的通知》后,對劉官屯煤礦未認真履行監管職責。2005年6月至11月24日,多次組織或參與對劉官屯煤礦進行檢查,均未發現該礦違規建設、非法生產、“一通三防”和勞動組織管理混亂等問題。
(2)唐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履行監管職責不到位。2005年11月24日,在組織對劉官屯煤礦安全生產檢查中,未發現其違規建設、非法生產、“一通三防”和勞動組織管理混亂等問題。
(3)河北煤礦安全監察局冀東監察分局履行煤礦監察職責不到位,對該礦違規建設、非法生產監察不力。2005年3月28日、5月24日兩次到該礦檢查,明知其《安全專篇》未經審批,也未按有關規定責令停止施工。2005年7月18日,雖因該礦無《安全專篇》依法下達停止施工監察指令,但未跟蹤落實。對拒不執行停工指令行為,未根據有關規定向當地政府通報情況和報請國土資源部門依法吊銷其《采礦許可證》。
3.開平區、唐山市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有關煤礦停產整頓的要求不力。
(1)開平區人民政府于2005年5月23日接到唐山市政府辦公廳〔2005〕93號文《關于將唐山嘉順煤礦有限公司、劉官屯煤礦劃歸所在區政府管理的通知》后,未按國務院有關文件要求落實對該礦安全監管工作、督促有關職能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對劉官屯煤礦違規建設、非法生產、“一通三防”和勞動組織管理混亂等問題失察。
(2)唐山市人民政府貫徹落實煤礦安全生產方針政策不力;督促有關職能部門依法履行煤礦安全生產監管職責不到位。
(三)事故性質。
該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
四、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
(一)公安機關已采取措施人員(10人)。
1.尚福奎,中共黨員,劉官屯煤礦技術科技術員。因涉嫌偽造國家公文罪,于2005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1月17日經開平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2.鄭建華,劉官屯煤礦瓦斯檢查員。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05年12月9日被監視居住,2005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1月17日經開平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3.李金剛,劉官屯煤礦瓦斯檢查員,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05年12月9日被監視居住,2005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1月17日經開平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4.周炳義,劉官屯煤礦安全員兼調度員,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05年12月9日被監視居住,2005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1月17日經開平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5.呂學增,中共黨員,劉官屯煤礦黨支部書記兼保衛科長,因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于2005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1月17日經開平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6.劉文成,劉官屯煤礦通風科長,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05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1月17日經開平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7.李守耕,中共黨員,劉官屯煤礦生產副礦長兼調度室主任,因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于2005年12月9日被監視居住,2005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1月17日經開平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2006年1月19日因病取保候審。
8.李啟新,中共黨員,劉官屯煤礦技術副礦長兼安全科長,因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于2005年12月9日被監視居住,2005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1月17日經開平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9.尚知國,中共黨員,劉官屯煤礦礦長,因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和偽造國家公文罪,于2005年12月9日被監視居住,2005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1月17日經開平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10.朱文友,中共黨員,劉官屯煤礦礦主,因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于2005年12月9日被監視居住,2005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1月17日經開平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2006年2月8日被取保候審,2006年2月23日被依法逮捕。
對司法機關已立案偵查的人員中的中共黨員,司法機關作出處理后,由當地紀檢監察機關根據有關規定及時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
(二)檢察機關立案偵察人員(5人)。
1.李春民,中共黨員,開平區煤礦安全監督局安全科科長。已被檢察機關立案偵察。
2.荊志祥,中共黨員,開平區煤礦安全監督局副局長、紀檢委員。已被檢察機關立案偵察。
3.張新民,中共黨員,河北煤礦安全監察局冀東監察分局綜合科科長、黨支部書記。已被檢察機關立案偵察。
4.白春華,中共黨員,原河北煤礦安全監察局冀東監察分局副局長。已被檢察機關立案偵察。
5.張國安,中共黨員,原河北煤礦安全監察局冀東監察分局局長。已被檢察機關立案偵察。
以上五人,司法機關作出處理后,依據干部管理權限,由有關紀檢監察機關根據規定及時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三)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人員(11人)。
1.董子友,中共黨員,開平區煤礦安全監督局生產技術科科長。未認真履行職責,2005年6月、7月、11月三次到劉官屯煤礦檢查,都沒有發現該礦非法生產的問題;未向該礦提取圖紙及相關技術資料,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給予行政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姚滿忠,中共黨員,開平區煤礦安全監督局副局長,分管煤礦安全生產技術工作,分工負責劉官屯煤礦。在市政府將劉官屯煤礦劃歸開平區管理后,未認真履行職責,未向該礦提取圖紙及相關技術資料;2005年6月、7月(7月4日帶隊)兩次到劉官屯煤礦檢查,未發現其存在非法生產問題,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谷孝存,開平區煤礦安全監督局局長、黨總支書記。對煤礦安全監管工作領導不力,在市政府將劉官屯煤礦劃歸開平區管理后,未認真履行職責,對分管副局長和有關科室履行職責情況督促檢查不到位;2005年6月24日帶隊到劉官屯煤礦檢查,未發現其存在非法生產行為,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4.劉國,開平區人民政府副區長、區委委員,分管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對煤礦安全監管工作領導不力,在市政府將劉官屯煤礦劃歸開平區管理后,未認真履行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