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罰,作為管理活動初級階段一種常用的手段,一直被廣泛應用于生產、安全和質量等多個管理領域。必要的處罰,雖然體現了公司制度的嚴肅性,維護了公司內部嚴明的紀律,但就是很難被其對象所理解和接受。甚至會讓人覺得這樣殘酷的管理手段,有悖于公司所倡導的人性化的管理理念。
果真如此嗎?從《安全生產法》到《江蘇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再到公司制定的《安全管理體系文件》,都明確規定了各層級的職責、獎懲條件和細則。獎勵有獎勵的目的,處罰有處罰的效果。可以說,所有的處罰,都本著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則,都是最后一招,是萬不得已才走的一步,這就如同一名患者不到萬不得已、不到用藥物調理不見效的地步是決不會答應動手術的。
為鞏固和提高公司內部安全管理的水平,強化員工安全責任意識,近日安委會執行委員在例行檢查的過程中,連續糾正、處罰了兩起違章行為——對操作工在作業場所未按要求正確佩戴勞動防護用品屢教不改的;和外來人員駕車進入公司后在駕駛室內抽煙的,分別處以30和100元的處罰,這讓違者一時很難接受,與執勤人員據理力爭——事發實屬偶然,對規章制度不清楚、是首犯等等。但制度就是制度,制度就是鐵,誰碰誰流血。處罰,也是必然的。
其實,處罰的過程,就是一個讓違紀者思想得到洗禮、意識得到增強的過程。違章和習慣性不安全行為好似埋藏在違章人員意識里的腫瘤,是癌細胞。要清除這種病狀就必須接受“手術”的治療,必須挨疼。沒有得到及時、有效的治療,勢必會帶來更大、更深的痛苦。對違章者的違章行為聽之任之、置之不理,等它完成了從過程到結果的演變后,采取什么樣的手段、措施都為時已晚。透析經常性的違章行為和心理因素:有的是從老師傅身上“學”、“傳”下來的,盲目效仿,就為圖個省勁兒;還有是不注意,忘記了,反映遲鈍的;還有總是喜歡用一些客觀條件為自己開脫的。總之,無不外乎僥幸、麻痹和頑固心理在作怪,使得一些有悖于安全操作規程的陋習一直被筵席了下來。在他們的潛意識里,好長時間沒有發生事故,這種便于操作的行為已經被認為是安全的了,這種理念已經被固化了下來。這種理念一旦形成就好比潛伏在人體內的慢性頑癥一樣,它使得肌體的免疫力逐步下降,直至死亡。這個時候,靠一次兩次的說服教育效果是微乎其微的,這就跟用中藥調理一樣,難能奏效。只有通過西醫的手段,要么“手術”,要么下猛藥,才有為其挽回的可能。也只有在他們為自己的行為交付了“醫藥費”、挨了疼以后,他們才會懂得更加珍愛自己、珍惜生命。
當然,用 “西藥” 治完了“標”,再開些“中成藥”治“本”也是必不可少的。應該說,違紀者被處罰后的一個時間段里情緒相對比較低落,這是心痛的外在表現,也可以說成是告別違章、走向良性、“健康”發展軌道的征兆。我們在行使安全監督“執法”的過程中,并非真正想粗魯地處罰某個員工三五拾元錢就匆匆了事。而是通過與經常發生違紀行為的員工零距離、一對一的溝通交流,與員工一同梳理自身崗位在生產活動過程中經常出現的不確定的危險因素。通過識別、診斷和分析,幫助他們澄清一些在思想認識上的誤區,明確自身崗位的責任,剖析其不安全行為可能導致的不可接受風險,以及這些不可接受風險將會給自己甚至給企業、家庭帶來的影響和負擔。讓他們真正認識到后果的嚴重性,從而心甘情愿地為自己今后將如何培養有利于安全生產的行為“付學費”。通過“付學費”之前的這一系列啟發、開導的過程,也讓他們進一步明確了自己在這個崗位、在整個公司安全生產的過程中究竟要負什么樣的責任。
仔細解讀《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里涉及到處罰的條款,無不外乎對隱患和責任的處罰。前者是根據行為推斷可能導致的結果而估出的罰款,而后者則是以結果為導向,去推斷導致這一結果產生的或橫向、或綜向的系列過程,其標準遠遠高于前者的幾倍甚至幾十倍。所以,我們在安監過程中,寧可充當“教師”、“醫師”的身份,也不情愿有朝一日去扮演“牧師”、“法醫”的角色,寧可聽到違章者們不理解的罵聲,也不愿聽到事發后的哀嚎——您還能說處罰不是人性化管理的延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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