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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礦山事故災難應急救援預案

2009-11-24   來源:安全文化網    熱度:   收藏   發表評論 0

  一、總則

  (一)目的

  為能夠科學、快速、有效、安全地處理我州礦山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正常生產、工作秩序,確保社會穩定。

  (二)編制依據

  根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煤礦安全規程》、《國家礦山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和《文山州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文政發〔2005〕15號)、《文山州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預案》(文政發〔2005〕122號),制定本預案。

  (三)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礦山發生的瓦斯煤塵、火災、中毒和窒息、透水或大面積冒頂、尾礦庫潰壩等下列等級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

  1.造成或有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10人以上重傷,或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萬元以上的事故;

  2.縣級應急救援力量和資源不足,需要增援的事故;

  3.州政府領導有重要批示,社會影響較大的事故;

  4.其它需要州政府處置的事故。

  (四)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礦山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要始終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首位,切實加強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在確保不使事故擴大的前提下組織施救,保障救援人員的安全,最大限度地減少礦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州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建立健全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救援體制。礦山事故現場施救的組織領導和指揮,以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為主,實行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州直有關部門積極支持配合和做好指導,必要時由州政府直接組織指揮。礦山企業必須認真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職責,成立礦山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建立健全事故應急預案,組建礦山輔助救援隊伍,并與就近的礦山救護隊簽訂救護協議。

  3.依靠科學,依法規范。遵循科學原理,充分發揮專家的作用,實現科學民主決策。依靠科技進步,不斷改進和完善應急救援的裝備、設施和手段。依法規范應急救援工作,確保預案的科學性、權威性和可操作性。

  4.平戰結合,預防為主。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事故應急與預防相結合。按照長期準備、重點建設的要求,做好應對礦山事故的思想準備、預案準備、物資和經費準備。加強應急救援隊伍的培訓和應急救援演練,將日常管理和應急救援相結合,熟悉轄區內地下開采礦山的通風系統圖和避災路線圖,每季度進行一次圖紙交換,掌握礦山井上井下情況。充分利用現有救援力量,努力實現一隊多能;培養兼職應急救援力量并發揮其作用。接到事故救援命令必須立即出發,及時趕赴現場組織施救。

  二、應急救援體系與指揮機構

  (一)應急救援體系

  建立由州人民政府、州直有關部門、各縣人民政府、縣級有關部門、礦山企業和應急救援隊伍組成的礦山事故應急救援體系。

  (二)協調指揮機構與職責

  在州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設立文山州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根據不同響應級別,由州人民政府相關領導擔任總指揮長,由州政府聯系此項工作的副秘書長、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或副局長擔任副指揮長。州經委、安監局、公安局、監察局、國土資源局、環保局、交通局、商務局、水務局、衛生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民政局、總工會及武警消防支隊的相關負責人為成員。

  文山州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全州礦山較大以上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的統一指揮和組織協調。總指揮長不在時由副指揮長接替總指揮長行使職責。

  (三)指揮部各工作組的組成及職責

  1.綜合組。由州政府辦牽頭,州安委辦(州安監局)參加。主要負責事故信息的收集、處理和報告;請示總指揮,啟動應急救援預案,通知指揮部成員單位立即趕赴事故現場,協調各有關單位參加搶險救援工作;及時向上級政府報告事故及搶險救援進展情況,落實上級政府有關搶險救援的指示和批示;綜合發布事故信息。

  2.搶險救援組。由州安監局牽頭,事故礦山企業和縣、鄉(鎮)人民政府,以及州公安局、國土資源局、環保局、應急救援隊等單位參加。主要負責事故搶險救援、現場控制和保護。

  3.后勤保障組。由事故發生地的縣人民政府牽頭,鄉(鎮)人民政府、事故礦山企業和州民政局、經委、交通局、商務局、水務局等有關部門參加。主要負責事故應急救援物資、救援資金的準備和通信、電力保障。

  4.醫療衛生救護組。由州衛生局牽頭,有關部門參加。主要負責組織有關醫療機構和救護專家、醫護人員,對受傷人員進行現場急救和轉移治療。

  5.善后處理組。由事故發生地縣人民政府牽頭,州公安局、民政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總工會和相關保險公司、事故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和礦山企業參加。主要負責事故善后處理工作。

  6.安全保衛組。由州公安局牽頭,組織州、縣公安干警,負責事故礦區的治安維護,保障道路交通暢通。

  7.事故調查組。由州安監局牽頭,州紀委、監察局、公安局、檢察院、國土資源局、總工會等有關部門參加。負責查清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對事故責任單位和相關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

  8.救援專家組。主要參與礦山事故救援方案的研究;研究、分析事故原因、災害的演變和救援技術措施,為應急救援決策提出意見和建議;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建議;為恢復生產提供技術支持。

  三、事故預防和事故報告

  (一)礦山事故預防

  礦山企業必須加強對重大危險點和重大事故隱患的監控,發現可能導致重大安全事故的隱患或險情,應立即停止作業,并及時研究、制定整改方案,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及時消除事故隱患,預防事故發生。各縣人民政府和安監部門應當加大對礦山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力度,督促礦山企業及時整改。

  (二)事故報告

  礦山發生事故后,必須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文山州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各類安全生產事故報告規定的通知》(文政發〔2003〕44號)及時上報。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礦山企業負責人。礦山企業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報告事故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縣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后,應核實清楚,在2小時內報告州人民政府。

  州安監局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接收全州礦山事故報告信息。接到較大(Ⅲ級)礦山事故報告后,立即報告州安監局分管領導;接到重大(Ⅱ級)、特別重大(I級)礦山事故報告后,要立即報告州安監局局長,同時通知州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成員單位。州安監局接到較大以上事故報告后及時向州政府辦公室報告,并在2小時內報至省安監局。

  事故報告的內容包括:事故時間、地點、傷亡人數、經過、原因、性質、事故單位經濟類型、生產經營規模、事故礦井安全評價等級、持證情況,各級領導和有關人員趕赴現場組織事故搶救處理情況以及采取的措施,需要上級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搶救和處理的有關事宜。

  (三)信息報告和處理

  礦山事故報告后,要及時跟蹤續報事故搶救和處理情況,直至事故搶救工作結束。由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安排專人負責收集掌握事故搶救和處理進展情況,及時向州人民政府應急辦公室和有關部門報告事故事態發展和救援情況。

  四、應急響應

  (一)響應分級標準

  根據事故的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將礦山事故應急響應級別分為Ⅰ級(特別重大事故)響應、Ⅱ級(重大事故)響應、Ⅲ級(較大事故)響應、Ⅳ級(一般事故)響應。

  Ⅰ級響應: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時啟動Ⅰ級響應。

  Ⅱ級響應:造成或可能造成10—29人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時啟動Ⅱ級響應。

  Ⅲ級響應:造成或可能造成3—9人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時啟動Ⅲ級響應。

  Ⅳ級響應:造成或可能造成1—2人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時啟動Ⅳ級響應。

  (二)響應程序

  事故發生后,發生事故的企業及其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根據事故等級及時上報。超出本級應急救援處置能力時,及時報請上一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啟動上一級應急預案實施救援。

  1.一般事故(Ⅳ級)應急響應

  礦山發生一般事故(Ⅳ級)時,縣級人民政府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救援。

  州安監局接到一般事故(Ⅳ級)報告后,通知各科室、單位進入預備狀態,做好如下應急準備:

  (1)接報單位應立即向局領導報告事故情況,隨后將領導的批示意見向有關部門和單位傳達。

  (2)救援辦及時掌握事態發展和現場救援情況,及時向局領導匯報。根據事故類別、事故地點和救援工作的需要,通知礦山應急救援專家組和各救援小隊做好應急救援準備。

  (3)各科室、單位根據需要派有關人員和專家趕赴事故現場指導救援工作。

  2.較大以上事故(Ⅲ級、Ⅱ級、Ⅰ級)應急響應

  礦山發生較大(Ⅲ級)以上事故時,啟動本預案,按下列程序和內容響應:

  (1)值班人員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報告局領導,經局領導批示后及時向州政府報告,由州安委辦通知安委會相關成員單位和應急救援指揮部成員單位。

  (2)根據指揮部指揮長的指示,立即通知指揮部成員單位負責人到應急救援指揮中心集中。

  (3)救援辦和應急救援指揮中心進一步了解事故情況,整理事故相關資料和圖紙等,為指揮部決策提供基礎資料。

  (4)指揮部研究決定救援方案,確定委派現場工作組和救援專家組的人選,各成員單位按照應急救援方案認真履行各自的職責。

  (5)由州安監局(應急救援指揮中心)通知救援隊準備好相應的救援裝備。發生瓦斯煤塵事

  故、火災事故時準備氧氣呼吸器、自救器、氣體檢測儀器、通風設備、滅火裝備等救援裝備;發生透水事故時準備水泵等設備;發生頂板事故時準備液壓剪、液壓擴張器等救援裝備。

  本州救援力量不足時,向云南礦山救援指揮中心請求救援力量增援。

  (6)根據受傷人員情況,由州衛生局協調調動文山州醫療救護專家組奔赴現場,加強醫療救護的指導和救治。

  (7)及時向州人民政府上報事故救援工作進展情況,并適時向媒體公布。

  (三)指揮和協調

  文山州重大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接到礦山重大事故報告后,由總指揮長或授權副指揮長宣布啟動應急救援預案。指揮部成員單位立即啟動本部門的應急救援預案,積極作好準備,及時趕赴現場。

  州人民政府認為可由州安監局負責協調、指揮的應急救援工作,即按照州人民政府的安排,由州安監局負責協調和指揮,州安監局主要負責人任總指揮長,相關部門負責人任副指揮長。州安監局應全力組織好應急救援工作。

  事故所在地縣人民政府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并設立相應工作機構(組),在州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人員到達之前,負責組織、指揮所有參與應急救援的隊伍和人員,開展事故搶險和救援工作。

  發生重大事故或其他影響大、后果嚴重的事故,根據需要由州政府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并根據需要設立相應工作機構(組)。由州人民政府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總指揮長或委托的副指揮長擔任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長,負責現場應急救援工作的協調和指揮。

  (四)主要事故類型及施救方案

  現場應急指揮部在進一步核實事故災害性質、發生地點、涉及范圍、受害人員分布,根據不同事故類型和救災的人力、物力,以及之前開展救援的情況,確定《施救方案》,做好施救準備。

  1.瓦斯事故(爆炸、中毒、窒息等):由應急救援隊和礦山救護隊配帶救護設備偵察事故現場,確定具體搶救方案。在無火源、無爆炸危險的情況下盡可能恢復通風,排除瓦斯,使災區變為安全區。以便不佩戴呼吸器的人員參加搶救工作。

  2.透水事故:請專業人員準確判定透水原因及地點、涌水量等。調集水泵、排水管排除井下涌水,保證通風,恢復通訊聯絡。

  3.頂板事故:調集鉆機、鋼管、掘進及支護設備,設法向塌方被堵區域輸送空氣、水、食品,建立通訊聯絡。

  4.坍塌事故:調集挖掘機、吊車、鋼釬等設備。

  5.火災事故:準備沙袋、堵板等隔、滅火設備。

  6.其它事故:做好相應的物資準備。

  (五)現場緊急處置

  現場搶救主要依靠縣、鄉(鎮)應急處置力量。礦山事故發生后,礦山企業和縣、鄉(鎮)人民政府按照應急預案迅速采取措施,組織職工、群眾開展自救、互救,并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根據事態發展變化情況,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在充分考慮專家和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依法及時采取緊急處置措施,可以向其他礦山企業征集救援設備和救援人員。

  1.礦山企業是第一時間處置事故的主體,企業負責人要充分利用所屬企業和就近社會救援力量,立即組織實施搶險救災工作,組織本企業和就近醫療救護隊伍搶救現場受傷人員。

  2.迅速成立現場指揮部,制定事故搶險救災方案并組織實施,根據事故和救援情況,及時修訂、補充救援措施。

  3.礦山企業和當地救援力量不足以有效地搶險救災時,現場指揮部應向上級礦山應急組織明確要求增援。當地醫療機構的救護能力不足時,現場指揮部及時組織就近的醫療專家、醫療設備前往現場加強救護,或將傷者迅速轉移到外地救治。

  4.參加應急救援的隊伍和人員在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協調下,進行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5.現場指揮部負責組織力量清除事故礦山周圍和搶險通道上的障礙物。當地政府、公安、武警、交通等部門負責開辟搶險救災通道,保障應急救援隊伍、物資、設備運送暢通無阻。

  6.在礦山事故救援過程中,出現直接威脅救援人員的生命,極易造成事故擴大,或沒有辦法實施救援,或沒有繼續實施救援的價值等情況時,經過礦山應急救援專家組充分論證,提出中止救援的意見,報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決定。

  7.進行事故搶救時,要注意保護現場,因搶險救援的需要而不得不破壞現場時,要做好記錄。

  (六)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

  專業或輔助救援人員在搶險救災過程中,要根據礦山事故的類別、性質,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救援井工礦山事故,應由專業礦山救護隊進行,嚴格控制進入災區人員的數量。所有應急救援工作人員必須佩戴安全防護裝備,才能進入事故救援區域實施應急救援工作。所有應急救援工作地點都要安排專人檢測氣體成分、風向和溫度等,保證工作地點安全。

  (七)實施搶救的基本要求

  由現場搶險救援組負責組織救援人員按《施救方案》和有關施救規定,本著“先傷、后亡”的原則搶救遇害人員。同時,做好施救和現場保護工作。因搶救傷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志、拍照、詳細記錄和繪制事故現場圖,并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等。

  (八)醫療救護

  由醫療衛生救護組負責組織對傷員進行現場緊急搶救和轉移治療。

  (九)通訊和電力保障

  通信、電力等部門要根據需要做好事故應急救援過程中通信暢通和電力保障。

  (十)現場安全保衛

  由安全保衛組負責組織警力,做好事故礦區警戒,維護礦區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證急救道路交通安全暢通。

  (十一)應急結束

  當遇險人員全部得救,遇難人員情況清楚,事故現場得到控制,環境符合有關標準,導致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后,經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確認和批準,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

  五、事故原因調查

  (一)初步調查

  事故發生后由事故發生地縣人民政府組織臨時事故調查組通過現場勘察和調查取證,初步查明事故原因,確定傷亡人數、事故性質及事故級別。

  (二)詳細調查

  根據事故級別,礦山較大事故由州人民政府組織調查和處理;州人民政府認為可行時可委托州安監局組織調查和處理,州有關部門按要求參加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州人民政府或州安監局認為可行時,授權縣人民政府或縣安監局組織調查和處理。

  重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或省安監局組織調查和處理,省人民政府或省安監局認為可行時,可授權州人民政府或州安監局組織調查和處理。

  六、后期處置

  (一)善后處理

  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和州屬相關單位應全力指導、協助、督促事故單位做好善后處理工作(包括人員安置、賠償、征用物資補償、災后停產整頓),盡快消除事故影響,妥善安置和慰問受災及受影響人員,保證社會穩定,盡快恢復正常秩序。

  事故單位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積極做好善后處理工作。要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要總結和吸取事故教訓,讓廣大職工受到必要的安全教育;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二)傷亡保險

  礦山發生事故后,保險機構及時開展保險受理、賠付工作。

  (三)獎勵與責任

  1.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參加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災的義務。對在應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所在單位、上級管理部門、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2.在應急救援工作中受傷、致殘或者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醫療、撫恤。救援工作中為搶救他人或國家財產英勇犧牲的,由所在單位上報政府主管部門,經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后,追認為烈士。

  3.對不服從指揮部調遣、臨陣脫逃、謊報情況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工作總結與評估

  應急響應結束后,縣、鄉人民政府應認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防止類似事故發生。州、縣安監部門、應急救援指揮機構負責收集、整理應急救援工作記錄、方案、文件等資料,組織專家對應急救援過程和應急救援保障等工作進行總結和評估,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并在應急響應結束一個月內提出總結評估報告。

  七、保障措施

  (一)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及裝備保障

  州應急救援隊(礦山救護隊)要強化實戰演練,按規程規定配備救援裝備,熟悉掌握與所服務礦山的礦井通風系統圖和避災路線圖,按期進行圖紙交換,為礦山開展應急救援技術培訓和指導服務,保證事故發生時能按時按質完成救援任務。礦山企業要成立輔助救護隊伍,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

  (二)培訓和演習

  州應急救援隊(礦山救護隊)和礦山企業應對礦山救護隊員和輔助救護隊員進行上崗前培訓和業務培訓,幫助礦山培訓工人,提高礦山工人的自救互救能力。各救援隊(礦山救護隊)每年至少組織二次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演習。

  (三)應急救援技術支持

  成立文山州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專家組,為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救護提供技術支持。

  (四)資金保障

  礦山企業必須按照《風險抵押金》的規定交足風險抵押金,并根據本礦山的危險程度再預留必要的事故應急救援資金。發生事故后,礦山企業及其負責人應及時提供資金,保障應急救援工作順利開展。礦山企業及其負責人暫時無力承擔的,事故發生地縣人民政府要協調解決。

  八、預案的解釋和實施

  (一)本預案由文山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二)本預案從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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