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1.1 目的
為有效的預防和應對水路交通突發事件,迅速控制事態發展,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環境影響及財產損失,保證水路交通正常運行,以及在應對突發公共事件中提供水路交通運輸保障,特制定本預案。
1.2 工作原則
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條塊結合、屬地為主
水路交通應急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部門分工協作,實施屬地為主、以條為輔、條塊結合、分級負責的應急領導原則。
職責明確、規范有序、結構完整、功能全面
各級相關部門根據現有職責明確其應急任務的分工和具體職責,確保所建立的應急工作機構和應急響應程序規范有序。針對水路交通突發事件的應急準備與支持保障、預警預防、應急響應和善后處置的應急全過程,建立結構完整、功能全面的應急反應體系。
資源整合、信息共享、軍民結合、公眾參與
充分發揮各部門和社會公眾的應急支持作用,在預警預防和應急指揮與協調中將各相關部門的人力物力資源加以整合,實現信息共享。
平戰結合、科學應對、反應靈敏、運轉高效
平時做好應對水路交通突發事件的思想準備,預案準備和工作準備,加強培訓演練,采用先進的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理技術,提高應急科技水平,確保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理工作反應靈敏、運轉高效。
1.3 編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
1.4 適用范圍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應急組織機構及職責
2.1.1 應急領導機構
2.1.2 應急指揮機構
2.1.3 應急日常運行管理機構
2.1.4 現場指揮和救援機構
由突發事件所在地的交通主管部門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負責應急反應的現場指揮和協調工作。
3 預警和預防機制
3.1 信息監測與報告
3.2 預警預防行動
3.3 預警支持系統
3.4 預警級別及發布
3.4.1預警級別的確定原則
3.4.2 信息的確認與發布
4 應急響應
4.1 分級響應程序
4.2 共享和處理
4.2.1 突發公共事件信息采集
4.2.2 信息分析和共享
4.2.3 境外人員通報程序和部門
4.3 通信
4.4 指揮和協調
4.4.1 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各級指揮機構的組成
4.4.2 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的主要工作任務
(1)應急指揮中心及應急指揮機構
(2)現場應急指揮部
4.4.3 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根據法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水路交通突發事件或其隱患,都有義務向本預案規定的有關部門或各級政府報告,相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在有關部門的統一指揮下,參與應急反應行動。
在接到事故報告并確認事件等級后,各級應急指揮機構根據事件等級向政府報告,組織動員駐軍和社會力量參與應急反應。社會力量到達應急搶救現場,由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和協調。
4.5 應急處置
4.5.1 各級指揮機構調派處置力量的權限
4.5.2 處置措施的落實
各級水路交通應急指揮機構組織港口、航道管理機構和港航公安機關根據本地區可能發生突發事件制定應急預案,落實相應的處置措施。
4.5.3 專用設備、器械、物資、藥品的調用程序
4.6 應急人員和群眾的安全防護
4.6.1 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4.6.2 群眾的安全防護
4.7 事件調查、處理、檢測與后果評估
4.8 新聞發布
各級水路交通應急指揮機構根據省政府關于新聞發布的規定、突發事件的級別和職責氛圍,確定新聞發布的內容和渠道,并及時發布。
4.9 應急解除
4.9.1 應急解除判別指標
4.9.2 宣布應急狀態解除的程序
由水路交通應急指揮機構根據應急反應進展情況并參考專家咨詢組的意見,向新聞媒體宣布應急反應結束,解除應急反應所采取的各項特別措施。
5 后期處置
5.1 善后處置
5.1.1 人員安置、物資征用與補償
水路交通突發事件人員安置和物資征用由事發地人民政府負責,并按國家規定進行補償。
5.1.2 災后重建
因突發事件嚴重受損的水路交通基礎設施,其恢復經費申請納入國家救災專項財政預算。
5.1.3 社會救助
因突發事件造成生活困難需要社會救助的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按國家有關規定負責救助。
5.2 調查報告、總結與后果評估
6 應急保障
6.1 通信與信息保障
6.2 應急支援與裝備
6.2.1 應急資源保障
6.2.2 經費保障
按照突發事件財政應急保障預案有關規定執行。
6.3 宣傳、培訓和演習
6.3.1 宣傳與信息發布
6.3.2 人員培訓
6.3.3 演習
6.4 監督檢查
7 附則
7.1 突發事件風險分級
7.2 預案管理與更新
7.2.1 周期性評審與備案制度
7.2.2 評審方式
7.2.3 主辦機構
7.3 獎勵與懲罰
7.4 制定與解釋部門
7.5 預案實施或生效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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