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做好安撫、撫恤等善后處理和社會穩定工作。事故救援結束后,市民政局應協助事發地區縣人民政府盡快恢復受影響群眾的正常生活和生產活動。
5.2 社會救助
社會團體、個人或者國外機構捐贈資金和物資的管理與監督,由民政等部門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嚴禁侵占、挪用。
5.3 調查評估
5.3.1 市指揮部組織事故調查工作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事故調查,并提出調查報告。
5.3.2 市指揮部辦公室應對應急救援工作進行總結,報市指揮部,抄送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相關單位。市指揮部辦公室做好應急期間有關文字資料、圖片資料、錄像等資料整理歸檔上報工作。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與信息保障
6.1.1 各區縣人民政府建立包括負責特種設備事故應急職能部門、專家組、專業搶險救援隊伍等內容在內的通信方案。
應急時,采用無線對講機等通訊方式,保證事故現場與指揮部的聯絡通暢。易燃易爆場所應使用防爆型通訊設備。
6.1.2 市指揮部制定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組織網絡單位聯絡表和國家有關部門常用聯系電話表,保證聯絡通暢。
6.2 資金保障
6.2.1 市財政局應當設立專項應急資金,用于:組建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專家組和專業搶險隊伍、保障事故防范、組織應急演練、人員獎勵等;對救援體系的運行給予經費保障;市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物資儲備,市級應急處置人員培訓及配置儀器設備、搶險工具、交通工具。處置特種設備事故所需財政擔負的經費,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由市和區縣財政部門按規定予以保障。
6.2.2 區縣人民政府根據本區域企業的實際情況,設立應急專項資金,同時作為本區域內應急物資、人員裝備、應急演練的經費來源,同時確保能夠應對本區域內突發特種設備事故。6.2.3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設立安全生產專項資金,保障企業日常對危險源的監控、預防預警措施和應急演練的經費需求。
6.3 隊伍保障
公安機關和武警、消防部隊是天津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的重要救援力量。其他兼職消防力量及社區群眾性應急隊伍是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的補充力量。區縣人民政府應根據轄區內特種設備的分布特點,組建應急救援專業搶險隊伍。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以特種設備從業單位為基礎,以特種設備危險源集中的相關大中型企業的應急救援隊伍為重點,按照有關規定配備人員、裝備,開展培訓、演練。
(1)建立市和區縣兩級由相關部門以及軍隊、武警、中央駐津單位、大中型企業、科研檢測機構組成的應急救援組織網絡。其中,市級應急救援組織網絡包括:市指揮部成員單位、特種設備相關大中型企業、科研檢測機構、應急救援隊伍。
(2)各級質監部門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督促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落實特種設備應急救援措施,并督促特種設備數量集中的大中型企業建立應急救援專業隊伍。
(3)組建應急救援專業隊伍的單位應制定應急救援專業預案,落實應急救援的專業裝備和措施,編制內部聯絡表冊,并定期組織內部演練。
(4)應急救援專業隊伍的主要職責是:參加特種設備事故的搶險、救援、處置工作;參與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專業指導書制定工作;配備應急救援搶險、排險專業裝備,定期實施應急救援演練;承擔市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5)市指揮部下達應急救援行動指令或應急演練指令后,相關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單位應按照指令要求,立即出動應急救援隊伍。
6.4 裝備保障
各區縣人民政府針對可能發生的特種設備事故類型以及事故救援的需要和特點,依托企業建立專業救援隊伍,儲備有關專業應急救援物資。依托現有資源,合理布局并補充完善應急救援力量;為參加事故救援的公安消防部隊、應急救援搶險專業隊伍等應急救援力量配備相適應的救援裝備。
6.5 其他資源保障
對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過程中涉及的醫療衛生保障、治安保障、社會動員保障、緊急避難場所保障等,各有關部門應認真履行職能,確保搶險工作順利進行。
7 宣傳教育、培訓和應急演練
7.1 宣傳教育
市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和各區縣人民政府要加強事故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等知識的宣傳教育,并向社會公布搶險電話。
7.2 培訓
市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和各區縣人民政府要組織、督促有關政府職能部門、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和專業搶險救援機構開展相關人員的應急培訓,鍛煉提高在突發事故情況下快速搶險救援、及時營救傷員、正確指導幫助群眾防護或者撤離、有效消除危害等應急救援技能和綜合素質。
7.3 應急演練
各區縣人民政府和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每年至少組織1次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演練,檢驗應急預案,提高實戰水平。演練結束后,對演練情況進行評估、總結,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和完善。
8 附則
8.1 責任與獎懲
8.1.1 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工作實行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對在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檢測、信息報送等方面和為應急救援工作提供技術方案、技術支持方面有突出貢獻,以及在事故調查工作中對事故界定、鑒定起到重要作用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8.1.2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向各級人民政府、質監部門以及有關部門報告特種設備事故及其隱患,有權舉報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事故應急處置職責的部門、單位和個人,舉報電話:12365。
8.1.3 對瞞報、遲報、漏報、謊報、誤報事故信息及在事故和事故處置中玩忽職守、不聽從指揮、不履行職責或者臨陣脫逃、擅離職守的人員,以及擾亂、妨礙搶險救援工作的單位和人員,由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按有關規定給予責任追究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1.4 事故調查結束,區縣人民政府接到調查報告后,在規定時限內對有關責任人員提出處理建議,報送市人民政府對有關責任人員作出處理決定。
8.2 涉外情況
事故涉及外籍人員或港澳臺地區人員傷亡、失蹤、被困的,參照《天津市涉外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辦理。
8.3 預案管理
8.3.1 本預案由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
8.3.2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成員單位按照本預案確定的職責,制定本部門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和應急保障預案,并報市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8.3.3 市指揮部辦公室應結合應急管理工作實踐,及時組織修訂預案。遇有特殊情況可隨時修訂。修訂后的應急預案應重新辦理審查、論證、備案等各項程序。
8.3.4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名詞術語、定義與說明
附件
名詞術語、定義與說明
特種設備: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機動車輛等設備、設施。
鍋爐:是指利用各種燃料、電或者其他能源,將所盛裝的液體加熱到一定的參數,并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范圍規定為容積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壓蒸汽鍋爐;出口水壓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且額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壓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
壓力容器:是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液體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動式容器;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等于或者低于60℃液體的氣瓶;氧艙等。
壓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壓力,用于輸送氣體或者液體的管狀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的氣體、液化氣體、蒸汽介質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介質,且公稱直徑大于25mm的管道。電梯: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者沿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踏步),進行升降或者平行運送人、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
起重機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范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
客運索道: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柔性繩索牽引箱體等運載工具運送人員的機電設備,包括客運架空索道、客運纜車、客運拖牽索道等。
大型游樂設施:是指用于經營目的,承載乘客游樂的設施,其范圍規定為設計最大運行線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運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載人大型游樂設施。
場(廠)內機動車輛:是指在固定的工作和游樂場所(含碼頭、貨場、游樂園地等生產作業區域、施工現場和游樂場所)行駛及作業的,沒有納入交通部門管理的機動車輛。
事故:生產或者生活活動過程中發生的意外突發性事件總稱,通常會使正;顒又袛,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
重大危險源辨識:是指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中辨別、識別系統中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嚴重財產損失、環境破壞的潛在不安全因素的行為和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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