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檔案,技術服務檔案應依法定期限進行保存。技術服務檔案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技術服務委托文件(合同、協議或委托書);
(二)合同評審記錄;
(三)評價、檢測的方案、計劃及審核記錄;
(四)相關原始記錄(現場調查記錄、采樣記錄、實驗室分析記錄及原始譜圖等);
(五)技術服務過程影像資料;
(六)技術服務所需的技術資料(設計文件、類比檢測資料等);
(七)技術報告及審核記錄;
(八)其他與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相關的記錄、資料。
第二十三條 對技術服務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技術服務機構應積極幫助被服務單位做好整改工作,指導被服務單位落實各項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