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標準的第6。1條為推薦性的,其余為強制性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木標準。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原標準GB78021987與本標準不一致的,以本標準為準。
甲苯是常用的溶劑或稀釋劑。在接觸甲苯的職業活動中,可引起急性甲苯中毒。為保護接觸者身體健康,規范甲苯急性中毒的診斷,對GB7802-87作了修訂。
本標準主要突出了職業性急性甲苯中毒所致的中樞神經系統的麻醉作用。并依據損害程度進行分級。
本標準的附錄A是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由上海市閘北區中心醫院及山西醫科大學第二醫院負責起草,參加起草的單位有浙江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寧波市衛生防疫站。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負責解釋。
職業性急性甲苯中毒指在職業活動中短時期內接觸較大量的甲苯所引起的以神經系統損害為主要表現的全身性疾病,并可引起心、腎、肝、肺損害。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職業性急性甲苯中毒的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
本標準適用于職業性急性甲苯中毒的診斷。非職業性急性甲苯中毒的診斷,也可參照本標準。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Zl8職業性皮膚病診斷標準(總則)
GBZ5l職業性化學性皮膚灼傷診斷標準
GBZ54職業性化學性眼灼傷診斷標準
GB/T16180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
GBZ71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診斷標準(總則)
GBZ74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性心臟病診斷標準
3診斷原則
根據短期內接觸較大量甲苯的職業史、出現以神經系統損害為主的臨床表現,結合現場勞動衛生學調查,綜合分析,并排除其他病因所致類似疾病,方可診斷。
4接觸反應
有頭暈、頭痛、乏力、顏面潮紅、結膜充血等癥狀,脫離接觸后短期內可完全恢復。
5診斷及分級標準
5.1輕度中毒
頭暈、頭痛、乏力等癥狀加重,并有惡心、嘔吐、胸悶、嗆咳等且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
a)嗜睡狀態;
b)意識模糊;
c)朦朧狀態。
5.2重度中毒
在輕度中毒基礎上,還有下列情況之一者:
a)昏迷;
b)重度中毒性肝病;
c)重度中毒性腎病;
d)重度中毒性心臟病。
6處理原則
6.1治療原則
無特效治療方法。參見GBZ71《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診斷標準(總則)》的原則處理。可給葡萄糖醛酸或硫代硫酸鈉以促進甲苯的排泄;如合并心、腎、肝、肺等器官的損害,處理原則按GBZ74處理。
6.2其他處理
輕度中毒患者治愈后可恢復原工作;重度中毒患者應調離原工作崗位,并根據病情恢復情況安排休息或工作。如需勞動能力鑒定,按GB/T16180處理。
7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見附錄A(資料性附錄)。
附錄A
(資料性附錄)
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A1本標準適用于急性甲苯中毒。因甲苯與二甲苯急性中毒極為相似,故本標準也適用于職業性急性二甲苯及二者混用引起的急性中毒。
A2急性甲苯中毒以中樞神經系統障礙為主要表現。因此診斷分級以不同程度意識障礙劃分。輕、中度意識障礙者列為輕度中毒;凡出現昏迷者列為重度中毒。
A3急性甲苯中毒時可伴有肝、腎、心損害。其診斷與分級按各相關總論標準執行。
A4急性甲苯中毒可伴有不同程度的皮膚粘膜及眼灼傷。其診斷分級按GBZ5l和GBZ54執行。
A5現場空氣、呼出氣、血內甲苯、二甲苯及尿馬尿酸、甲基馬尿酸的測定,能較好反映近期接觸甲苯、二甲苯的濃度,為一良好的接觸指標,可作為診斷與鑒別診斷的參考指標。采樣應在中毒早期進行。
A6急性甲苯中毒無特效解毒藥,可給予葡萄糖醛酸,以利毒物排出。治療原則參考GBZ71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