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標準的第6.1條為推薦性的,其余為強制性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標準。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原標準GBl6152—1996與本標準不一致的,以本標準為準。
在職業活動中,受噪音影響而引起聽力損傷是工業化社會較突出的職業危害。為了保護勞動者健康,有效防止噪音危害,特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的附錄A是規范性附錄,附錄B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由北京市耳鼻咽喉科研究所負責起草。參加起草的單位有上海市勞動衛生職業病研究所、四川大學附屬職業病防治院、北京醫院。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負責解釋。
職業性噪聲聾是人們在工作過程中,由于長期接觸噪聲而發生的一種進行性的感音性聽覺損傷。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職業性聽力損傷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適用于接觸職業噪聲所致的各種程度聽力下降的診斷及處理。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4854校準純音聽力計用的標準零級
GB7341聽力計
GB7582聲學耳科正常人的氣導聽閾與年齡和性別的關系
GB7583聲學純音氣導聽閾測定聽力保護用
GB/T16180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
3診斷原則
根據明確的職業噪聲接觸史,有自覺的聽力損失或耳鳴的癥狀,純音測聽為感音性聾,結合動態觀察資料,現場衛生學調查,并排除其他原因所致的聽力損失,即可診斷。
4正常聽力范圍與觀察對象
4.1聽力正常范圍
各頻率聽力損失均≤25dB,按附錄B的B.1在Nl、N2區。
4.2觀察對象
各頻率聽力損失均≤25dB,按附錄B的B1章判定聽力損失在I~IV區(級)。在I~IV區(級)范圍內者,均屬觀察對象。而聽力損失達V級者,再按附錄B的B2章計算雙耳平均聽閾后,尚無聽力損傷者。
a)I級:N1+A
b)Ⅱ級;N1+B或D+A
c)Ⅲ級:N1+C或D+B
d)Ⅳ級:D+C
e)V級:E+B或E+C
5聽力損傷分級
a)任一耳聽力損失達V級者,按附錄B的B2章計算雙耳平均聽閾,評定聽力損傷及噪聲聾。
b)凡高頻(3000,4000,6000HZ)任一頻率聽力下降≥30dB,可按附錄B的B2章直接計算雙耳平均聽閾,評定聽力損傷。
5.1輕度聽力損傷26~40dB
5.2中度聽力損傷41~55dB
5.3重度聽力損傷56~70dB
5.4噪聲聾71~90dB
6處理原則
6.1治療原則
6.1.1觀察對象、聽力損傷及噪聲聾者,應加強個人聽力防護。其他癥狀者可進行對癥治療。
6.1.2聽力損傷者聽力下降56dB以上,應配戴助聽器。
6.2其他處理
6.2.1對觀察對象和輕度聽力損傷者,應加強防護措施,一般不需要調離噪聲作業環境。對中度聽力損傷者,可考慮安排對聽力要求不高的工作,對重度聽力損傷及噪聲聾者應調離噪聲環境。
6.2.2對噪聲敏感者(即在噪聲環境下作業一年內,聽力損失觀察對象達Ⅲ級及Ⅲ級以上者)應該考慮調離噪聲作業環境。
7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見附錄A(資料性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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