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釋義】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安全生產方面的責任的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指在本單位的日常生產經營活動中具有指揮權的領導人員,包括廠長、經理以及其他主要的領導人員。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具備以下特征:
1. 是本單位日常生產經營活動的最高負責人,負有生產經營的決策權和指揮權;
2. 是日常生產經營活動的直接指揮者,也就是生產經營單位是其日常工作的地點;
3. 在生產經營單位日常經營活動中能夠有效地實施指揮和決策;
4.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可能同時包括幾個高層決策者。
由于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生產經營單位中處于決策者、指揮者的重要地位,因此,其是否重視安全生產,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為了搞好安全生產,必須明確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這樣才能促使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切實負起責任,管生產又管安全,而不能重生產、輕安全。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既賦予主要負責人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定的指揮決策權,也規定了主要負責人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定義務。一方面,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必須有人來統一指揮、統一部署、統一決策。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服從主要負責人的指揮,按照主要負責人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要及時向主要負責人報告,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另一方面,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必須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不管安全生產,就沒有資格成為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主要負有以下責任:
1. 負責組織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2. 負責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 負責組織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所需資金的有效投入;
4. 負責監督、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5. 負責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6. 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具備與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知識和安全技能,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獲得任職的資格。生產經營單位一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其主要負責人必須如實向有關部門報告,積極組織進行搶救。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的,并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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