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安全生產法就應當受到相應的懲處或制裁,其主要制裁形式:
1. 責令改正
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制止,并責令改正。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安全衛生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
2. 經濟賠償
上述情況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3. 罰款
用人單位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和勞動安全衛生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或者未向勞動者提供必要的防護用品和勞動保護設施的,可以處以罰款。
4. 責令停產整頓
上述情況,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
5. 吊銷營業執照
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6. 追究刑事責任
對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致使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勞動者生命和財產損失的,對責任人員比照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用人單位強令勞動者違章冒險作業,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拘留、罰款或者警告處分;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于公有制用人單位,上述情況還要依據黨中央、國務院的有關規定給有關責任人以黨紀政紀處分,如撤銷黨內外一切職務、開除公職、記過、警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