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四條 本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釋義] 本條是關于本法施行日期的規定。
法律生效日期的問題,是任何一部法律都要涉及的問題。法律的生效日期是對法律的時間效力問題的規定。法律的時間效力包括法律從何時起生效、到何時終止效力和法律生效后有無溯及力三個方面。本條明確規定本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即本法從2004年5月1日起產生法律效力。自該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根據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本法對2004年5月1日前的道路交通活動不適用,應該適用本法生效之前、該行為發生時的有效規定。
本法于2003年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同日由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并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本法的頒布與施行日期之間留有一定的時間間隔,主要是為了使各有關方面利用,這段時間分做好本法實施的各項必要準備工作,包括對現行的法規、規章以及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制定配套規定及實施本法的具體辦法;對本法進行必要的學習宣傳等,以確保本法的貫徹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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