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條 禁止貨運機動車載客。
貨運機動車需要附載作業人員的,應當設置保護作業人員的安全措施。
[釋義] 本條是關于貨運機動車載客和載人的限制規定。
1.禁止貨運機動車載客。“貨運機動車”,不同于客運機動車,是指專門設計用于運載物品的機動車輛。貨運機動車載人,除了不得超出核定的載人數外,還不得超出設計用途載客。“載客”,是指以運送人員為目的的機動車載人運輸。前面我們已經解釋了,客運機動車是專門設計用來載人的機動車,其設計和制造要求較高,對車身的防水密封性、防塵密封性、舒適性、安全性、方便性都有具體要求。貨運機動車的設計用途和制造要求完全不同于客運機動車,一般載質量較大,要求便于貨物的裝卸等,不適宜作為人員的專門運送工具。
2.貨運機動車需要附載作業人員的,應當設置保護作業人員的安全措施。“附載作業人員”,是指根據搬運貨物等需要,貨運機動車在載貨的同時,可附帶搭乘貨物裝卸人員。由于考慮到貨運機動車在技術方面的不安全因素,在確實需要附載隨車裝卸人員負責裝卸貨物時,為保障人員安全,必須在車上設置有效的保護措施,以保證行車中乘坐人員不至因為車輛的制動、轉向、顛簸、車廂通風等情況,使貨物發生移動而造成乘車人員的滑落、被撞、被擠壓、憋悶等危險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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