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條 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客運機動車不得違反規定載貨。
[釋義] 本條是關于機動車載人及客運機動車載貨的限制規定。
1.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汽車發明和使用的最終目的,歸根到底只有兩種:一是運載物品,二是運送人員。機動車的載人數,是根據機動車發動機的功率和底盤的設計標準、載質量和車廂的大小以及乘坐安全情況決定的。“核定的人數”,是指經車輛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進行檢驗后,車輛行駛證所核實的機動車載人數。駕駛室乘坐人數的核定,按1985年7月公安部施行的《城市機動車輛安全檢驗暫行標準》規定,前排駕駛室內部寬度大于或等于1lOOmm的核定2人,寬度大于或等于1700mm的核定3人;后排座位長度每滿400mm的核定1人。車廂乘坐人數的核定,根據路程、路況;按載重量或乘坐人員面積計算,以最小值核定,行駛平路,單程小于或等于50公里的,每噸核15人或每平方米4人;單程大于50公里或行駛山路的,每噸核12人或每平方米4人。小客車、長途客車在載質量允許條件下,按座位核定人數。機動車載人,必須等于或小于核定的乘坐人數:不得超出。
鑒于當前我國公路客運車輛超載現象嚴重,重大交通事故時有發生,交通安全形勢嚴峻,2001年,公安部、交通部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聯合發布了《關于加強公路客運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規定“嚴禁客運車輛超載運行”:“客運車輛禁止超過行駛證上核定的載客人數。載客超員的,由駕駛員負責就地卸客轉運,不消除違章不得繼續行駛。轉乘費用和因轉運給其他乘客造成的損失由原承運人或駕駛員承擔”。
2.客運機動車不得違反規定載貨。客運機動車是專門用來載人的機動車輛,其設計和制造標準較高,對車身的防水密封性、防塵密封性、舒適性、安全性、方便性都有具體要求,但一般核定載質量較低。基于客運機動車的設計用途和制造要求,不適宜將其作為載貨車輛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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