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條 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
[釋義] 本條是關于機動車行駛速度的原則規定。
一、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限速標志”,是交通標志中禁令標志的一種,表示該標志前方路段內,機動車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標志所標數值。該數值即是路段內機動車的規定最高時速。“時速”,是以機動車行駛時每小時通過千米數為計量單位的。一般限速標志設在需要限制車輛速度的路段的起點。需要說明的是,限速標志標明最高時速,并不是要求機動車在該路段必須以最高時速行駛,或者不論在什么情況下都可以按最高時速行駛,只有在確保安全、暢通的條件下,機動車才允許按規定的最高時速行駛,并且不得超過這個時速。
二、在沒有限速標志、標線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新的《實施條例》對各類機動車在各種道路條件下最高時速的具體規定是:
(一)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3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5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70公里。
三、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主要是指通過胡同(里弄、小巷)、鐵路道口、急彎路、窄路、窄橋、隧道、陡坡以及泥濘路面、路面損壞或者正在施工作業的道路等。在夜間、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以及在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條件下駕駛機動車,降低行駛速度,是為了便于駕駛員根據交通情況,及時作出判斷,正確規避風險,隨時靈活調整車速,以確保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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