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條 有關道路通行的其他具體規定,由國務院規定。
[釋義] 本條是關于授權國務院制定道路通行的其他具體規定的授權規定。
本章有關道路通行的規定,是對車輛、行人上道路通行的基本要求和道路交通的基本規則,應當努力做到為所有人知悉,并得到嚴格遵守,這是解決道路交通問題的關鍵,也是道路交通安全法這一規范道路交通行為的基本法應當關注的主要內容。道路通行規則中很多具體規則并不涉及所有的人,要求熟悉和掌握這些具體規定的人群是有一定范圍的。另外,道路通行的一些具體規則,比如關于會車、超車的規定,關于各種類型舶交通信號燈的使用規定,關于機動車駕駛速度的規定,等等,其技術性、操作性強,并且其中有的一些內容還會隨著道路交通的發展和情況的變化而有所變化。對于這些具體通行規則,完全可以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道路交通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作出規定。因此,本法作出法律授權,授權國務院對于道路通行的其他具體規定作出規定。國務院應當根據本條的授權規定,盡快制定相關配套行政法規,配合本法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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