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條 遇有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難以保證交通安全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實行交通管制。
[釋義] 本條是關于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實行交通管制的規定。
任何一種交通均不同程度地會受到諸如洪水、地震、颶風;暴雨;濃霧等自然災害或者惡劣氣象的影響,道路交通亦是如此。當遇有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情形時,作為道路交通管理部門的公安機關應當積極、迅速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和消除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因素,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以確保社會治安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為了充分有效地發揮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交通管理方面的職能,保障交通安全,以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本法賦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存在嚴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難以保證交通安全時有權決定實行交通管制,是有必要的。根據本條的規定,在遇到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嚴重影響機動車安全行駛的情況,采取其他措施難以消除影響安全行駛的因素時,為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采取疏導或者實行臨時交通管制的措施;這里所講的“采取其他措施”,一般是指采取日常狀況下實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常規措施。至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如何采取措施以確保交通安全,公安部制定發布了多個相關規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執行,通行人員應當遵守有關規定。例如1997年12月26日公安部發布實施的《關于加強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的通告》,對惡劣天氣條件下車輛在高速公路的行駛以及在能見度小于50米時公安機關依照規定可采取局部或全路段封閉高速公路的交通管制措施作出了具體規定。再如,公安部于2001年5月23日發布實施的《公路巡邏民警中隊警務規范》,對發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突發群體性事件、自然災害等造成道路、橋梁嚴重交通堵塞或者交通中斷現象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采取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措施也作出了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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