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條 交通信號燈由紅燈、綠燈、黃燈組成。紅燈表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準許通行,黃燈表示警示。
[釋義] 本條是關于交通信號燈的組成和使用的原則規定。
交通信號燈是一種最常見、最重要的交通信號。為了規范道路交通,規范和明確交通信號燈,很有必要。本條的規定包括兩個內容:
一是交通信號燈由紅色燈、綠色燈和黃色燈組成。交通信號燈及其控制技術是隨著道路交通和科學技術的發展而發展的。早期的信號燈僅有紅、綠兩色,綠色表示允許通行,紅色表示不準通行。主要安裝在交叉路口,用人工操作。1918年,美國紐約街頭首先出現了紅、綠、黃三色信號燈。很快,各國普遍采用三色信號燈。隨著道路交通的發展,交通也越來越復雜。為了適應變化和發展,各國不斷研究改進交通信號燈。伴隨著電子技術和自動控制理論的發展,各種類型的現代信號燈就應運而生。例如,現代信號燈,除紅色、綠色和黃色三種基本信號燈外,又增加了車道燈、箭頭燈、叉開燈、閃爍燈,等等。但無論如何發展和變化,各種信號燈以紅、綠、黃三種顏色的交替顯示來控制交通的基本方法保持至今,因此紅、罕、黃三色燈光所表示的含義,在世界范圍內深植于人們的腦海,成為人類共同的習俗。本法本條規定交通信號燈由紅燈、綠燈和黃燈組成,不僅與國際通行做法一致,而且符合長期以來人們的交通習慣。
二是紅燈表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準許通行;黃燈表示警示。科學研究表明,在各種光色中,紅色光波最長,穿透力最強,并且給人的視覺神經刺激最強烈,容易使人產生“火”與“血”的聯想,因此,各國均普遍使用紅色作為禁止通行信號。綠色光的波長僅次于紅、橙、黃三色,穿透力較強,給人以舒適、恬靜和安全的感覺,因此,就被用來作為準許通行的信號。黃色光的穿透力僅次于紅、橙兩色,易使人產生危險、需要注意的感覺,因此,黃色光就被用作綠色光與紅色光變換交替過程中的一種過渡,表示警示。信號燈在世界范圍內廣泛應用,信號燈的含義基本上也是統一的。在我國,2004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對信號燈的含義作了詳細規定,與絕大多數國家的規定基本一致。信號燈的使用是一項鼓術強的工作,本條只是對交通信號燈的基本使用規則的規定,有關信號燈方面的具體使用規則,本法沒有作出詳細規定。不同顏色、不同形狀或者狀態的信號燈,在何種情況下它們具體表示什么意思,機動車駕駛人和行人必須清楚,并嚴格遵守道路交通規則,這也是保障交通安全、暢通最起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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