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1998年5月初,李麗的丈夫王江經人介紹,到江北區的一個建筑工地打工。5月18日下午1時多,他和一個同事去運送氧氣瓶途中突然消失,從此杳無音信。去年5月30日,經李麗申請,法院以判決形式宣告王江死亡。去年11月2日,當地勞動部門認定王江的死亡不屬于工傷。隨后,李麗向法院起訴,要求認定丈夫的死亡為工傷。最后,我院終審判決維持勞動部門的認定。
【分析】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如果不能證明職工外出期間因“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不能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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