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王先生:我父親騎自行車上班與別人的摩托車相撞受傷了,經交警部門認定,我父親屬于橫穿馬路,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70條之規定,負事故的次要責任。請問,我父親還可以申請認定工傷嗎?
律師:你父親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屬于一般的違章行為,而非違反治安管理應受處罰的行為,不屬于《工傷保險(放心保)條例》第16條第一款的規定“職工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你父親應當認定為工傷,建議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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