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2006年6月9日(星期五)下午,李某未請假即提前從公司下班,搭車回城郊的老家,中途發生交通事故致重傷,經交通部門事故責任認定,駕駛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2006年9月,李某的妻子向當地勞動局申請對李某進行工傷認定。該勞動局經調查,得知:1.李某在公司院內有私有住房;2.李某未請假,提前離開的;3.李某的妻子與父母都居住在遠郊,周五下午回老家已成慣例。
[案例分析]
從法律角度來看,要解決案例中工傷認定的問題
首先,我們要明確工傷認定是采取無過錯原則的,這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權中的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原則,通俗來說,即在認定工傷時,不考慮員工對于傷亡的發生是否有主觀過錯,只考慮客觀上有沒有發生符合工傷認定條件的事故,只要符合,就應該認定為工傷。像案例中的李某,雖然其未請假,存在過錯,但是這是不影響對其工傷的認定的。
其次,要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進行正確理解。該條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要適用這一條,需要符合兩個條件:一、上下班途中。但上下班途中如何理解,我們有的人卻存在疑惑。比如某員工下班后,到同事家取東西,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算不算下班途中,能不能認定工傷?按照以前的《工傷保險試行辦法》是不應該認定的,當時法律規定的是上下班途中必經路線。《工傷保險條例》對該項規定進行了修改,上下班途中并不局限于上下班的必經路線,該員工下班回家即使繞了路,發生交通事故,也是應該認定為工傷的;比如我們上個案例中李經理提到對某員工在城郊、市內都有住房,回哪個家才是上下班途中問題的分析,也是對這一問題的回答。因此,李某雖然是回老家,但根據案例中提供的一個非常重要的信息,李某周五下午有回老家的慣例,因此我們應該認定為工傷;二、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這個比較好理解,就不再贅言。
上一篇:職工工傷認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