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改制工傷人員安裝假肢費由誰承擔?
2007-07-24
來源:安全文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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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
您好!我是1966年7月被招為甲公司全民所有制固定工,1982年3月23日在工作過程中,因發生機械事故受傷,右臂齊手肘斬斷,被鑒定為傷殘4級,1986年9月因工傷批準退休。2000年8月該公司改制出售更名為乙公司(民營企業),現在我年老多病,為日常生活的需要,必須安裝假手,工傷統籌安裝假肢費用還沒有納入統籌范圍,請問:我安裝假肢的費用,可否由改制后的乙企業報銷?
平光:
您好!您的工傷發生在1982年,當時執行的文件是原勞動部1953年1月26日公布試行的《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現繼續有效),其中第14條規定:“工人職員因工負傷……必須安裝假腿、假手者,其所需費用,完全由企業行政或資方負責。”全國總工會勞動保險部于1964年下發的《關于勞動保險問題解答》第54條答復:“工人職工因為工作而負傷,醫療終結以后,不論調到任何企業,舊傷復發或者因為舊傷復發致成傷殘或者死亡,都可以比照工傷待遇處理。”也就是說,即使在其他單位發生的工傷,如需要治療或安裝假肢等時,新的用人單位也要承擔責任。原勞動部1996年頒布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21條規定:“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輔助生產勞動需要,必須安置假肢、義眼、鑲牙和配置代步車等輔助器具的,按國內普及型標準報銷費用。”日前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第375號令,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將取代現行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其中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
依據上述規定,您安裝假肢的費用,可以由改制后的乙企業報銷。但是具體報銷金額按國內普及型標準報銷費用,這點也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