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勞動爭議案件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了由武平縣某礦山企業支付勞動者曾某職業病診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費用,并按月支付傷殘津貼的一審判決。
曾某分別于2004年3月至2007年4月、2009年3月至5月、2010年3月至2011年5月期間在武平縣某礦山企業從事開電瓶車工作。在此期間,武平縣某礦山企業作為用人單位未與曾某簽訂勞動合同,亦未依法為曾某繳納工傷保險。2011年12月,曾某感覺身體不適入院治療,經龍巖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診斷為矽肺病貳期,龍巖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曾某患煤工塵肺病,屬工傷,龍巖市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認定曾某因工傷殘四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曾某向武平縣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武平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后,曾某不服,訴至武平縣人民法院。武平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武平縣某礦山企業支付勞動者曾某職業病診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費用,并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武平縣某礦山企業不服一審判決,又上訴至龍巖中院。
龍巖中院經審理后認為,曾某在武平縣某礦山企業從事開電瓶車工作,雙方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曾某在工作期間被診斷患有煤工塵肺貳期職業病,經相關勞動部門認定為工傷四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和傷殘待遇。武平縣某礦山企業作為用人單位應當為曾某繳納工傷保險而未繳納,應當由其支付曾某工傷保險待遇和傷殘待遇。
法官說法:《社會保險法》及《職業病防治法》均規定了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近年來,勞動爭議案件日益增多,有的企業一味追求經濟效益的最大化,忽視了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障,勞動者因工致殘、患上職業病的事件時有發生。礦山企業作為極有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企業,應定期對其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并采取相應的職業病防治措施。對于勞動者,礦山企業應當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的健康檢查。為保護企業和職工的利益,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這樣,一旦勞動者因工致傷或患上職業病,其可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企業也可避免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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