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在一家公司上班,老板為員工辦理了商業保險。此后,我在工作中受傷,保險公司按照標準向我支付了人身傷害賠償金?晌艺J為我還有權獲得工傷保險待遇,但公司認為其已為我購買了商業險,沒有義務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請問,我能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嗎?
答:你提出的這個問題目前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時下,故意混淆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的區別,以商業保險搪塞勞動者要求辦理社會保險的正當要求的事例屢屢發生,嚴重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是完全不同的,商業保險例如意外傷害保險不能代替社會保險。社會保險(包括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是根據國家制訂的《社會保險法》實施的一種強制性、普遍性的保險,其投保主體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因此只要雙方建立了勞動關系,就應當參加社會保險,不參加社會保險的行為是違法的。
《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這種義務是強制性的,不因任何因素而免除。
所以,該公司主張的其已為你購買了商業險便沒有義務再為你參加社會保險的觀點于法無據。商業保險不能代替社會保險,你有權利獲得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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