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規定,在事故傷害發生或職業病確診30天內,用人單位就應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果用人單位未履行這個義務,工傷病人或其家屬可以在一年之內自行向人社局提出申請。
現行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需要工傷康復的,可以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提出申請,即使單位不同意也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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