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8個月前,我在公司上班期間,由于所操作車間機臺上的飛輪突然脫落而受傷,花去3萬余元醫療費用,但仍落下七級傷殘。公司制造種種借口,一直沒有為我申請工傷認定,也拒絕向我提交認定工傷的相關證據,致使我一直無法享受到工傷待遇。請問:我該怎么辦?白曉鴿
答:你有權避開公司直接申請工傷認定,如果公司拒絕提供相關證據材料,你則有權要求公司賠償損失。
一方面,你具有直接申請工傷認定的權利。因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正因為公司一直沒有申請,甚至是故意刁難,決定了你可以通過工會或直接申請工傷認定,并要求公司承擔相關費用。另一方面,公司必須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其第十九條第二款則進一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即在你無法按要求提交相關證據材料,而這些證據材料為公司所掌握的情況下,基于公司違反了自身的法定義務,決定了其必須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承擔責任:“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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