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5日上午9:00,某公司管理處維修技術員李某、于某對小區配電中心低壓配電柜進行帶電除塵作業,在施工作業中,李某、于某覺得使用手動皮風器的除塵效果不好,便改用毛刷(刷毛寬5cm,長12cm;手柄長17cm)進行除塵作業,但未對毛刷的鐵皮進行絕緣處理(刷毛與木柄連接處的鐵皮長12cm,寬1.5cm)。下午2:30時,于某在對一個配電柜除塵時,刷子橫向擺動導致毛刷的鐵皮將C相母排與零排短接,造成相對地短路,聯絡斷路器總閘保護跳閘。瞬間短路產生的電弧將于某的手部、頭發和面部有不同程度的燒傷,李某也受了輕微傷(頭發和眼眶)。管理處即刻安排專人將于某送至醫院醫治,同時組織人員對配電系統進行檢查,15:30設備恢復正常運行。物業公司事后認定于某情況屬于個人違規操作所致,故僅給與300元補助,未按照工傷處理。于某不服申請了仲裁,目前此案正在進行中,請大家針對此案考慮我們日常管理中的注意內容。
案例分析:
李某、于某屬于工傷,物業公司需要按《工傷管理條例》要求按工傷程序處理。
1、按《工傷管理條例》(2004年1月1日實施)中第三章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李某與于某屬于第一款規定的情形,雖然違反操作規程,但屬于工傷范圍。
在條例上規定,只有以下三種情況可不認定為工傷: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二)醉酒導致傷亡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2 、公司未按規定給李某及于某認定工傷,視公司是否為員工購買了工傷保險而出現了兩種法律責任:
A、公司為員工購買了工傷保險:按《工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公司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這樣本來應該由社會保險機構承擔的工傷費用由于人員判斷失誤而由公司承擔。
B、公司未為員工購買工傷保險:按《工傷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同時按《工傷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給予罰款。
啟示與思考:
1、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五)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物業公司在日常經營管理中應按照此規定制訂安全管理制度,并嚴格規定各項操作規程,定期開展檢查工作,準備安全事故處理預案,及時報告。同時按照安全法規定物業公司主要負責人應對此負有法定職責。非特種行業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三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三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目前隨著物業管理業務的快速發展,各地物業公司從業人員人數增長很快,物業公司應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管理機構同時配置安全生產管理員。
2、生產經營單位依照前款規定委托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物業公司經常會出現業務外委的情況,比如電梯等設備,應在合作單位開展工作過程中加強過程監控,確保安全生產。物業公司應當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物業公司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3、物業公司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4、關于工傷保險,各地要求不一致,物業公司應嚴格按照各地政府要求執行,未作要求的建議購買商業保險,盡可能避免出現因本期案例而出現不必要的企業管理成本和管理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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