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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安全管理原理——安全法學原理

2005-05-26   來源:安全文化網    熱度:   收藏   發表評論 0

第四講 安全法學原理


羅云 教授中國地質大學(北京)


4.1基本法學原理

4.1.1法的起源

    根據辯證唯物主義觀點和歷史唯物主義的觀點,法律不是從來就有的,也不是永遠存地的。原始社會沒有法律,調整人們之間的關系的規范靠氏族習慣,這種習慣是全體氏族成員靠長期的共向勞動逐漸形成的。它主要靠全體氏族成員的自覺遵守,首領的威望來執行。沒有專門的執行機關。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們生產出的產品除了滿足自己需要以外還有剩余,這樣產生了交換的必要,產生了社會大分工,戰俘不再被殺死,而是被作為奴隸,氏族貧民則也逐漸淪為奴隸,這便是最初的奴隸。氏族首領則利用自己的威望、權力和地位,占有更多的財富,這便是最初的奴隸主,這樣階級對抗便出現。奴隸主要剝削奴隸,而奴隸則要反抗這種剝削,這種矛盾是不可調和的。在這種情況下,原來的氏族成員間的平等關系已不復習存在,而代之以被剝削、被壓迫與剝削、壓迫的關系。原來的氏族習慣已無法調整這種關系,這時國家出現,調整人們之間新的關系的法律規范也就出現了。我國史書曾有記載“夏有亂政,而制禹刑。”“禹傳子,家天下。”法律的產生開始是以習慣的形式出現的,后來逐漸發展成為文字的形式。從開始諸法合體,到目前的各法律部門詳細的劃分,也經歷了漫長的時間。

4.1.2法的概念及本質

法律有兩種含義。廣義的法是指國家制定或認可的所有規范性文體的總和,包括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制定的基本法,如憲法、刑法等,也包括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最高行政機關及其所屬部門、各級地方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制定的從屬于法律的規范性文體。狹義上說,法律專指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體。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屬于廣義范疇。

一般來說,法律、法規具有如下特征:

權力性。首先法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具有國家權力而形成的特征。法由國家制定或認可表明法是一種社會規范,它規定人們可以作什么,不可以作什么,禁止作什么。具有普遍的約束力。

強制性。法是由國家的強制力保證實施的。法的后盾是國家,國家是法的實施機關。法對國家內的所有人均具有約束力,必須實行,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例外。

規范性。法是一種社會規范。所為社會規范指的是模式、規則的意思,人們在日常生活中有許多規范,法律規范便是其中之一。但法律規范是一種特殊的社會規范,不同于一般的社會規范。它的特殊性是指它具有規范性、概括性、可預測性的特點。規范性是指,人們在一定情況下可以做什么或不應該做什么,也就是為人們的行為規定了模式,標準和方向;概括性是指法律規范的對象是一般的人,抽象的人,而且在同樣的情況下是可以反復使用的;可預測性是說,人們有可能預測到國家對自己的行為持什么態度,會產生怎樣的法律后果,應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

4.1.3法的作用

法通過自身的力量保證人們能夠具有一個良好的生存環境,這是基本的作用之一。法的這種作用在不同的歷史階段,不同的社會體制下,表現的程序有所不同,但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的進步,法的這一職能將會逐漸擴大和加強。

勞動是人類發展和社會進步的動力,安全生產是國家社會經濟發展的基礎,因此,運用法治的力量,發揮法的作用,對于國家、社會、家庭和個人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運用法律手段保障安全生產是國家的重要職責。

4.1.4法律與經濟的關系

經濟依賴于法律。在現實的社會生活中,特別是現代的商品經濟活動中,經濟的正常活動依賴于法律的維持。具體表現在以下幾點:(1)正常的經濟利益必須要法律來保護。(2)經濟活動中的矛盾和糾紛需要法律來裁決。(3)違法的經濟活動必須靠法律來懲治。(4)社會的經濟秩序必須靠法律來維護。因此,現實中的經濟活動不僅離不開法律,而且依賴于法律。為廣適應現實的經濟生活,也必須建立和健全法律。

法律依賴于經濟。紙上的法律要轉變為在現實生活中產生威力的法律,就依賴于法律的執行。而任何法律的執行沒有經濟實力做后盾簡直是不可能的。(1)執法機構的建立、執法人員的培訓、執法隊伍的建設都需要經費。(2)法律在社會中的實施需要很多設施。如,法庭、監獄。等等。(3)對違法犯罪的立案、偵破、檢察……更是需要經費的保障。因為法律的實施是以經濟作基礎的。

經濟影響法律。經濟利益是與每一個人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利益。執法隊伍中的每一個人也不是生活在真空中。現實的經濟利益既影響他們對法律的認識,也影響他們以法律的執行。因此,在金錢與利益的誘使下,個別執法人員被腐蝕拉攏,以致搞錢法文易、貧臟枉法的事例并不是偶然的。

    所以,經濟與法律的關系,既是互相依賴又是互相牽制。離開了經濟去談法律不僅是不現實的,同時也是違反唯物辯證法的。

4.1.5我國的主要法律部門

我國目前法律部門主要包括如下五個領域。

憲法和國家機構方面的法律。憲法和國家機構方面的法律,是規定國家的各項制度和國家機構的性質、任務、職權、組織構成、活動原則的基本法律,是全體公民特別是各級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需要重點熟悉的法律。這方面的法律有憲法性法律、選舉法和代表法、中央國家機構組織法律、地方國家機構組織法律、基層自治組織法律。其中憲法是最根本的法律。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它規定的是國家的根本社會制度、政治制度、國體政體、國家機關的組織和活動原則、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等。憲法的法律效力最高,是其他法律、法規制定的準則,其他法律法規不能和憲法相抵觸。否則是無效的。目前中國現行的憲法是1982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民事方面的法律。民事方面的法律是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以及調整訴訟主體就民事糾紛進行訴訟活動等的法律,包括民事實體法和民事程序法。在民事實體法中,我國還未制定民法典,但有一部作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則》,日前現行的是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同時,還有一些單行民事法律,如著作權法、票據法、保險法、婚姻法、民事訴訟法等。  

經濟方面的法律。經濟法是調整特定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是國家為了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有序發展,用"看得見的手"去彌補"看不見的手"的作用之局限,去彌補"市場失靈"帶來的缺陷,是宏觀調控與微觀規制的有機結合。我國現在還未制定經濟法典,經濟法是由一些單行法律所組成的。經濟法包括:市場主體法律,如公司法、工業企業法、企業破產法、外資企業法等;市場運行法律,如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專利法、商標法、標準化法、計量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廣告法等;宏觀調控法律,如預算法、稅收在法律、銀行法、會計法、統計法、審計法等;社會保障法律,如勞動法、職業教育法等。

其中與安全生產相關的法律是勞動法。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密切聯系的其他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日前現行的是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行政方面的法律。行政法是我國法律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是調整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產生的國家行政機關之間、國家行政機關和其它國家機關、軍隊、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公民之間相互關系的法律制度。由于行政管理所涉及的范圍非常廣泛,包括國家事務、社會事務、行政機關內部事故等許多方面,這就決定了行政性法律文件數量繁多、體系龐雜。包括:公安、安全和司法行政法律;國防外交法律;產業振興和行業管理法律;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法律;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法律;社會團體與特殊群體權益保護法律;人事管理法律;行政處罰與行政訴訟法律等。

在這一領域,與安全生產相關的法律屬于產業振興和行業管理方面的法律,有:電力法、礦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等;屬于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方面的有: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屬于社會團體與特殊群體權益保護方面的法律有:工會法、婦女權益保護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

刑事方面的法律。刑事法律簡稱為刑法,是確定犯罪和刑罰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廣義的刑法是指一切由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規定什么是犯罪及對罪犯處罰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包括:刑法典,單行刑事法律,有關刑法的補充規定和決定,其他法律中有關犯罪與刑罰的條款。目前我國現行的是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作了修訂。刑法中有與安全生產相關的條款。

4.2安全生產法規理論

  4.2.1安全生產法規的概念

    安全生產法規是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安全與健康,以及生產財產安全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安全生產法規有廣義和狹義兩種解釋,廣義的安全生產法律是指我國保護勞動者和保障生產資料及財產的全部法律規范。因為,這些法律規范都是為了保護國家利益和勞動人民的利益而制定的。如有關安全技術、安全工程、勞動合同、工傷保險、職業技術培訓、組織工會和民主管理等方面的法規。狹義的安全生產法律是指國家為了改善勞動條件,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以及保障生產安全所采取的各種措施的法律規范。如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對女工和末成年工安全生產的特別規定;關于工作時間、休息時間和休假制度的規定;關于安全生產的組織和管理制度的規定,等等。安全生產法規的表現形式是國家制定的關于安全生產的各種規范性文件,它可以表現為享有國家立法權的機關制定的法律,也可以表現為國務院及其所屬的部、委員會發布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指示、規章以及地方性法規等,還可以表現為各種安全衛生技術規程、規范和標準。

    安全生產法規是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的集中表現,是上升為國家意志的一種行為準則。它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人們在生產過程中的行為規則,規定什么是合法的,可以去做,什么是非法的,禁止去做;在什么情況下必須怎樣做,不應該怎樣做,等等,用國家強制力來維護企業安全生產的正常秩序。因此,有了各種安全生產法規,就可以使安全生產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誰違反了這些法規,無論是單位或個人,都要負法律上的責任。

4.2.2安全生產法規的特征

安全生產法規是整個國家法規體系的一部分,因此它具有法的一般特征。

我國安全生產法律制度的建立與完善,與黨的安全生產政策有密切的關系。這種關系,就是政策是法規的依據,法規政策的定型化、條文化。應該明確,在過去法制很不完備,沒有安全生產法規的場合,只能依照黨的安全生產政策做好安全生產工作。這時,黨的安全生產政策實際上已經起了法規的作用,已賦予了它一種新的屬性,這種屬性是國家所賦予的而不是政策本身就具有的。

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發展,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已逐步完善,用法制的手段來維護企業的安全生產秩序,保證國家安全生產的目的,已成為現實和發揮重要的作用。

安全生產法規的特點有:

保護的對象是勞動生產人員、生產資料和國家財產;

安全生產法規具有強制性的特征;

安全生產法規涉及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領域,因此具有政策性特點,又有科學技術性特點。

    4.2.3安全生產法規的作用

    安全生產法規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為保護勞動者的安全健康提供法律保障

    我國的安全生產法規是以搞好安全生產、工業衛生、保障職工在生產中的安全、健康為前提的。它不僅從管理上規定了人們的安全行為規范,也從生產技術上、設備上規定實現安全生產和保障職工安全健康所需的物質條件。多年安全生產工作實踐表明,切實維護勞動者安全健康的合法權益,單靠思想政治教育和行政管理不行,不僅要制訂出各種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而且要強制人人都必須遵守規章,要用國家強制力來迫使人們按照科學辦事,尊重自然規律、經濟規律和生產規律,尊重群眾,保證勞動者得到符合安全衛生要求的勞動條件。

    2.加強安全生產的法制化管理

    安全生產法規是加強安全生產法制化管理的章程,很多重要的安全生產法規都明確規定了各個方面加強安全生產、安全生產管理的職責,推動了各級領導特別是企業領導對勞

動保護工作的重視,把這項工作擺上領導和管理的議事日程。

3.指導和推動安全生產工作的發展,促進安全生產

安全生產法規反映了保護生產正常進行、保護勞動者勞動中安全健康所必須遵循的客觀規律,對企業搞好安全生產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同時,由于它是一種法律規范,具有法律約束力,要求人人都要遵守,這樣,它對整個安全生產工作的開展具有用國家強制力推行的作用。

    4.促進生產力的提高,保證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發展

    安全生產是職工十分關切,關系到他們切身利益的大事,通過安全生產立法,使勞動者的安全衛生有了保障。職工能夠在符合安全衛生要求的條件下從事勞動生產,必然會激發他們的勞動積極性和創造性,從而促使勞動生產率的大大提高。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對生產的安全衛生條件提出與現代化建設相適應的強制性要求,這就迫使企業領導在生產經營決策上,以及在技術、裝備上采取相應措施,以改善勞動條件、加強安全生產為出發點,加速技術改造的步伐,推動社會生產串的提高。

    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安全生產法以法律形式,協調人與人之間、人與自然之間的關系,維護生產的正常秩序,為勞動者提供安全、衛生的勞動條件和工作環境,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

4.3安全法規的起源與發展

4.3.1 安全法規的起源

從中世紀起,人類生產從畜牧農耕業向使用機械工具的礦業轉移,從此開始發生人為事故。隨著工業社會的不斷發展,生產技術規模和速度不斷擴大,礦山塌翻、瓦斯爆炸、鍋爐爆炸、機械傷害等工業事故不斷惡化。在早先安全技術比較落后的狀況下,人們想到的是從立法的角度來控制日益嚴重的工業事故。

人類最早的勞動安全立法,可追溯到十三世紀德國政府頒布的《礦工保護法》,1802年英國政府制訂的最初工廠法"保護學徒的身心健康法"。這些法規都是為勞動保護而設,制定了學徒的勞動時間,礦工的勞動保護,工廠的室溫、照明、通風換氣等工業衛生標準。針對世界范圍的安全立法,人類進入20世紀才邁出了步伐,這就是1919年第一屆國際勞工大會制定的有關工時、婦女、兒童勞動保護的一系列國際公約。中國最早的勞動安全相關法規,要數1922年5月1日在廣州召開的第一次勞動大會,提出了《勞動法大綱》,其主要內容是要求資本家合理地規定工時、工資及勞動保護等。英國、德國、美國等工業發達國家是勞動安全立法最早和最為完善的國度。除此,很多國家的安全立法一般起步于20世紀,包括日本這樣的發達國家,1915年才正式實施《工廠法》,比英國晚了近百年。

4.3.2我國安全生產法規的發展

中國最早的勞動安全相關法規,要算1922年5月1日在廣州召開的第一次勞動大會,提出了《勞動法大綱》,其主要內容是要求資本家合理地規定工時、工資及勞動保護等。

建國五十多年來,在黨中央和國務院的關懷和領導下,我國的安全生產立法工作發展迅速,取得了很大成績。縱觀五十多年的發展歷程,安全生產立法工作與國家的命運緊密聯系,經歷了一個曲折的過程,大致可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第一階段,初建時期(1949-1957年):建國初期,為改變舊中國工人階級處于被壓迫、被奴役,生命健康沒有保障的狀況,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上通過的《共同綱領》中明確規定“保護青工女工的特殊利益”,“實行工礦檢查制度,以改進工礦的安全和衛生設備”。在我國的第一部《憲法》中明確規定:"國家通過國民經濟有計劃的發展,逐步擴大勞動就一,改善勞動條件和工資待遇以保證公民享受這種權利。"對改善勞動條件和建立工時休假制度也都有明確規定。新中國成立后,在廢除舊的勞動法的同時,開始制定新的、真正符合勞動人民利益的安全生產法規。據不完全統計,僅在國民經濟恢復時期,由中央產業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和頒布的各種安全生產法規就有119種。1956年5月,國務院正式頒布了《工廠安全衛生規程》、《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和《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報告規程》“三大規程”,以及《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技術教育的決定》、《關于編制安全技術安全生產措施計劃的通知》、《工業企業設計暫行衛生標準》等法規和規章,使對安全生產一些基本問題的處理,初步有了法律依據。這些法規在建國初期,對我國的安全生產和保證勞動者的安全與健康起到了重要作用。

第二階段,調整時期(1958-1966年):雖然在"一五"期間,安全生產法規剛剛取得好的效果,許多事故隱患被排除,生產環境得到改善。但從1958年下半年,出現了盲目冒進的苗頭,造成建國以來傷亡事故的第一個高峰。自1961年開始的調整中,安全生產工作也轉入正軌。1963年我國進入國民經濟三年恢復調整時期,在這一時期我國先后發布了《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關于加強企業生產中安全工作的幾項規定》、《國營企業職工個人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等一系列安全生產法規、規章,使安全生產法制工作得到了進一步加強。

在開始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的十年里,隨著大規模經濟建設的進行,安全生產工作也得到了相應的發展。安全生產檢查從一般性檢查發展為專業性和季節性的檢查,推動了安全生產工作向經常化和制度化前進,機械防護、防塵防毒、鍋爐安全、防暑降溫、女工保護等工作顯著發展。由于“大躍進”時期忽視科學規律,冒險蠻干,只講生產,不講安全,大量削減安全設施,傷亡事故明顯上升,形成第一個事故高峰期,這是安全生產工作有發展但受挫折的階段。隨著社會主義改造的不斷深入和有計劃的經濟建設的展開,全國開展了安全生產大檢查,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嚴肅處理傷亡事故、加強安全生產責任制等,形成了廣泛的安全生產群眾運動,全國職工傷亡事故逐年下降,這是安全生產工作的良好起步階段。

第三階段,動亂時期(1966-1978):經過三年調整,剛剛好轉的局面由于十年動亂的開始被破壞。在“文革”時期,安全生產工作被認為是“活命哲學”而受到批判,工業生產秩序混亂,勞動紀律渙散,安全生產工作倒退,傷亡事故急升,形成了建國以來的第二個事故高峰,這是安全生產工作遭受破壞和倒退的階段。

第四階段,恢復發展時期(1978-1990年):1978年12月召開的中國共產黨第十一屆三中全會,確立了改革開放的方針。隨著思想上的撥亂反正和生產秩序的逐步恢復,安全生產工作迎來了第二個春天。

黨中央、國務院對安全生產工作非常重視,先后發出了中央(78)76號文件和國務院(79)100號文件,即《中共中央關于認真做好勞動保護工作的通知》和《國務院批準國家勞動總局、衛生部關于加強廠礦企業防塵防毒工作的報告》,要求各地區、各部門、各廠礦企業必須加強勞動保護工作,保護職工的安全和健康。尤其是對“渤海二號平臺”等事故的嚴肅處理,強化了領導干部的安全生產意識;確定了“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初步建立了安全生產法規體系、安全監察體系和檢測檢驗體系;安全生產責任制逐步落實;安全生產的科研、教育工作得到長足發展,并加強了國際合作與交流。國家和各級政府陸續制定并頒布了一系列安全生產法規。1979年4月,國務院重申認真貫徹執行《工廠安全衛生規程》、《建筑安裝工程技術規程》、《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報告規程》和《國務院關于加強企業生產中安全工作的幾頂規定》。1979年全國五屆人大二次會議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明確了對交通、運輸、工礦、林場、建筑等企業、事業單位,因違反規章制度,強令工人違章作業而造成重大事故的責任者的懲辦,并規定了量刑標準,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新刑法),對安全生產方面的犯罪作了更為明確具體的規定。1982年2月,國務院頒布了《礦山安全條例》、《礦山安全監察條例》和《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條例》等規范性文件,要求加強礦山及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生產工作。1983年5月,國務院又批轉了勞動人事部、國家經委、全國總工會《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和勞動安全監察工作的報告》,對勞動安全監察提出了具體要求。1984年7月,國務院發布了《關于加強防塵防毒工作的決定》,進一步強調了生產性建設項目“三同時”的規定;對企業、事業單位治理塵毒危害和改善勞動條件的經費開支渠道,對于嚴禁企業、事業部位或它們的主管部門轉嫁塵毒危害問題,以及關于加強防塵防毒的監督檢查和領導等問題,都做了明確規定。1987年1月,衛生部、勞動人事部、財政部、全國總工會聯合發布了《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規范了對職業病的管理,并將99種職業病列為法定職業病。

此外,全國有二十八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或人民政府頒布了地方勞動保護條例。從1981年開始,國家技術監督局加快了安全生產方面的國家標準的制定進程,先后制定、頒布了一系列勞動安全衛生的國家標準,為安全生產工作提供了法定的技術依據,也使安全生產法制在技術得以落實。

第五階段,逐步完善時期(1991年-今):進入"八五"時期,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與完善,我國安全生產法制建設也加快了進程。1991年3月,國務院發布了《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程》的第75號令,嚴肅了對各類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程序。1992年4月3日,新《工會法》頒布實施,這部法律把黨中央對工會工作的方針和主張予以具體化、法律化,為工會適應新的歷史時期的需要,更好地維護職工安全健康權益提供了法律依據和保障。1992年4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的頒布,對女職工的勞動保護提出了明確要求。1994年7月5日八屆人大八次常務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它的頒布和實施,標志著我國勞動保護法制建議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時期,《勞動法》以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為立法宗旨,不僅規定了勞動者享有的權利,同時規定了用人單位的義務和對勞動者保護的相應措施,為保護勞動者安全健康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為了貫徹落實《勞動法》,國務院、原勞動部、全國總工會等部門制定了配套法規規章。在加強事故多發行業的管理方面,國家還陸續制訂了《礦山安全法》、《煤炭法》、《鄉鎮企業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的頒布和實施,對推動我國的安全生產工作發揮重要作用。為了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規,由國家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規定,由標準主管部門審批和發布了一批安全生產和勞動安全衛生標準。這些從技術條件或管理業務方面提出的比較具體的定量標準,是處理有關安全生產專業技術問題的技術規范。

在“九五”期間采取了各種措施,初步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相適應的勞動安全衛生法規體系和標準體系;堅持中央和地方兩級立法并舉的原則,加快了安全生產法規和制度的補充、完善,制定和修訂安全生產方面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100余項;加強執法監察,糾正、懲誡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保證各項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安全生產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績,出現了前所未有的大好局面。

盡管在這一時期也有過一些波折,諸如由于礦業秩序的混亂,鄉鎮企業、“三來一補”和私營企業等對勞動安全衛生工作的忽視,造成嚴重的傷亡,但這是在經濟發展過程中的問題。從經驗上看,我國的傷亡狀況穩中有降。總的來看,這一時期我國安全生產工作進一步改善和迅速發展、提高的階段。

國際勞工組織在1999年4月召開的第15屆世界職業安全生產大會上,已把我國列入發展中國家勞動傷亡率較低的國家之列。

自1936年我國政府批準了第一個國際勞工公約《確定準許兒童在海上工作的最低年齡公約》開始,至今,我國政府已批準的國際勞工公約已達21個。

4.4安全生產法規體系

    4.4.1 安全生產法規的層次體系

    我國的安全生產法規體系具有表5-1表示的五個層次結構。

      表5-1 安全生產法規體系(按法規法力特性劃分)

層次
    定   義
               主  要  法  規
 
  1
 國家一般法
 《憲法》、《刑法》、《民法通則》、《治安管理條例》等
 
  2
 國家安全專業

綜合法規
 《勞動法》、《礦山安全法》、《消防法》、《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條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倉庫防火安全管理條例》、《防止瀝青中毒辦法》等。
 
  3
 國家安全技術標準
 400余種。
 
  4
 行業、地方法規
 建筑安裝工人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油船、油碼頭防油氣中毒規定;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察規定;省(市)勞動保護條例等。
 
  5
 企業規章制度
 企業安全操作規程;企業安全責任制度等。
 

    4.4.2 安全生產法規的內容體系

    我國現行的勞動保護法規,其內容大體可概括為:安全技術規范、勞動衛生技術規范和安全管理法規三個方面。

    一、安全技術法規

安全技術法規,是指國家為搞好安全生產,防止和消除生產中的災害事故,保障職工人身安全而制定的法律規范。

我國現行的安全法規主要有:全國人大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國務院頒布的《工廠安全衛生規程》、《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礦山安全條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國務院有關部門頒布的《煤礦安全規程》、《電氣安全工作規程》、《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規程》等。

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法規,是對一些比較突出或有普遍意義的安全技術問題規定其基本要求,一些比較特殊的安全技術問題,國家有關部門也制定并頒布了專門的安全技術法規。

    1.設計、建筑工程安全方面

    1996年10月,原勞動部頒發的《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監察規定》中明確要求,“在組織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時,應有勞動安全衛生的論證內容,并將論證內容作為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專門章節編入可行性報告”;“在編制(或審批)建設項目計劃任務書時,應編制(或審批)勞動安全衛生設施所需投資,并納入投資控制數額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專門設立一章,對礦山的設計、施工中的安全規程和技術規范提出了具體要求,并規定礦山建設工程的設計文件,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并按照國家規定經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批準;不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的,不得批準。

    2.機器設備安全裝置方面

《勞動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的標準”。對于機器設備的安全裝置,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設施標準中有明確要求,如傳動帶、明齒輪、砂輪、電鋸、聯軸節、轉軸、皮帶輪等危險部位和壓力機旋轉部位有安全防護裝置。機器轉動部分設自動加油裝置。起重機應標明噸位.使用時不準超速、超負荷,不準斜吊、禁止任何人在吊運物品上或者在下面停留或行走等。

    3.特種設備安全措施方面

    電氣設備、鍋爐和壓力容器等都屬于使用普遍且安全問題突出的特種設備。《工廠安全衛生規程》對電氣設備安全使用作了詳細、具體的規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規定:“鍋爐、壓力容器制造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原材料制度、工藝管理制度和產品質量檢驗制度,保證產品質量,不合格產品不準出廠”。

    4.防火防爆安全規則方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煤礦和其他有瓦斯爆炸可能性的礦井,應當嚴格執行瓦斯檢查制度,任何人不得攜帶煙草和點火用具下并”。《消防法》中規定:“生產、使用、儲存、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必須執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關于易燃易爆化學品的安全管理規定。”“不了解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性能和安全操作雄的人員,不得從事操作和保管工作”。1987年2月國務院發布的《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壩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生產和使用、儲存、經營以及運輸等過程應采取的安全措施提出了具體要求。

    5.工作環境安全條件方面

《工廠安全衛生規程》中,對工作場所的通道、照明、安全標志、機器和工作臺等設備的布置等作了比較全面的規定。《建筑安裝安全技術規程》規定:“施工現場應合乎安全衛生要求;工地內的溝、坑應填平,或設圍欄、蓋板;施工現場內一般不許架設高壓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也對礦井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間的直線水平距離以及礦山與外界相通的運輸和通信設施等作了規定。

  6.個體安全防護方面

    個體防護用品按其制造目的和傳遞給人的能量來區分,有防止造成急性傷害和慢性傷害兩種。《工廠安全衛生規程》規定:“電氣操作人員應該由工廠按照需要分別供給絕緣靴、絕緣手套等;高空作業應由企業供給安全帽、安全帶;產生大量有毒氣體的工廠、車間應備有防毒救護用具”。《勞動法隊《煤炭法》、《礦山安全法》等國家法律法規也都對企事業單位對勞動者提供必要的防護用品提出了明確要求。

  二、勞動衛生法規

    勞動衛生法規,是指國家為了改善勞動條件,保護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健康,預防和消除職業病和職業中毒而制定的各種法規規范。這里既包括勞動衛生工程技術措施的規定,也包括有關預防醫療保健措施的規定。我國現行勞動衛生方面的法規主要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等,國務院頒布的《工廠安全衛生規程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例入《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防護條例》等,有關部門頒布的《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工業企業噪聲衛生標準》、《微波輻射暫行衛生標準入《防暑降溫暫行辦法》、《化工系統健康監護管理辦法隊《鄉鎮企業勞動衛生管理辦法》、《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等。

    與安全法規一樣,國家勞動衛生法規也是對具有共性的勞動衛生問題提出具體要求。

1. 工礦企業設汁、建設的工業衛生方面

1979年9月,衛生部會同全國有關單位對1962年頒發的《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進行了修訂,新的《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對工業企業設計過程中塵毒危害治理,對生產過程中不能消除的有害因素以及對現有企業存在的污染問題的預防和綜合治理措施等提出了明確要求。對111種化學物品相9種生產性粉塵的車間空氣中最高允許濃度及溫度、濕度標準等做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也規定:“散發有害氣體、粉塵的單位,要積極采用密閉的生產設備和生產工藝,并安裝通風除塵和凈化、回收設備。生產及工作環境中的有害氣體和粉塵含量,必須符合國家工業企業衛生標準的規定”。

  2.防止粉塵危害方面

    1984年《國務院關于加強防塵防毒工作的決定》規定:“各經濟部門和企業、事業主管部門,對現有企業進行技術改造時,必須同時解決塵毒危害和安全生產問題”。198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防治條例》中規定:“凡有塵作業的企業、事業單位應采取綜合防塵措施和無塵或低塵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使作業場所的粉塵濃度不超過國家標準”。該條例還規定了警告、期限治理、罰款和停產整頓的各項條款。

    3.防止有毒物質危害方面

《工廠安全衛生規程》中對工作場所塵毒危害和危險物品治理提出了要求。如“散放有害健康的蒸汽、氣體和粉塵的設備要嚴加密閉,必要時應安裝通風、吸塵和凈化裝置”。《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規定了我國各類工業企業設計的勞動衛生基本標準,它從工業企業的設計、施工到生產過程,以及“三廢”治理等多個環節,提出了勞動衛生學的基本要求,并對111種化學毒物規定了車間空氣中允許濃度的最高標準。1987年11月5日,衛生部、勞動人事部、財政部、中華全國總工會在《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中,將51種職業中毒列為法定職業病。

    4.防止物理危害因素和傷害方面

    《工廠安全衛生規程》中對照明、溫度、噪聲等物理因素的治理作了明確規定。在1979年國家頒布的《工業企業噪聲衛生標準》規定,“新企業的噪聲不得超過85dB(A),現有企業最高不得超過90dB(A)”。《微波輻射暫行衛生標準》對微波設備的出廠漏能鑒定要求進行了嚴格的規定。《礦山安全條例》規定:“開采放射性礦物的礦井,應當有效措施減少氧氣析出量”。《放射性同位素工衛生防護管理辦法》中規定:“放射性同位素應用單位開展工作前,要向所在省、市、自治區衛生部門申請許可,并向公安申請登記”。

  5.勞動衛生個體防護方面

    《工廠安全衛生規程》中對不同工種應發放的勞動防護用品做了具體規定。《國營企業職工個人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對發放防護用品的原則和范圍、不同行業同類工種發放防護服的標準、行業性的主要工種發放防護服的標準、發放防寒服的標準以及其他防護用品的發放標準等做了具體規定。1996年4月原勞動部發布了《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定》,對勞動防護用品的研制、生產、經營、發放、使用和質量檢驗等作出了規定。

6.工業衛生輔助設施方面

    《工廠安全衛生規程》規定:“工廠應根據需要,設置浴室、廁所、更衣室、休息室、婦女衛生室等輔助設施”。《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也專門設立一章,對輔助用室的一般規定、‘生產衛生用室、生活用室、婦女衛生用室的勞動衛生要求進行了規定。

    7.女職工勞動衛生特殊保護方面

    國家根據女職工的生理機能和身體特點、以婦女勞動衛生學為科學依據,先后制定了《女職工保健工作暫行規定(試行草案)》、《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女工的勞動衛生特殊保護作出了明確規定。特別是《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是建國以來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的重要法規,它全面而系統地規定了女職工各項勞動保護。1994年7月,我國制定的第一部勞動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也設專門一章規定對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

    此外,通風、照明、防暑降溫、防凍取暖和職工健康檢查、建檔,職業病預防保健等也屬于勞動衛生內容,并且也有一系列法規規定。

三、安全管理法規

    安全管理法規,是指國家為了搞好安全生產、加強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工作,保護職工的安全健康所制定的管理規范。從廣義來講,國家的立法、監督、監督檢查和教育等方面都屬于管理范疇。

    安全生產管理是企業經營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因此,管生產的必須管安全。《憲法》規定,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是國家和企業管理勞動保護工作的基本原則。勞動保護管理制度是各類工礦企業為了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健康,根據生產實踐的客觀規律總結和制定的各種規章。概括地講,這些規章制度一方面是屬于生產行政管理制度,另一方面是屬于生產技術管理制度。這兩類規章制度經常是密切聯系、互相補充的。

    重視和加強安全生產的制度建設,是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法制的重要內容。《勞動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企業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必須貫徹安全生產制度,改善勞動條件,做好勞動保護和環境保護工作,做到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此外,在《礦山安全法》、《鄉鎮企業法入《煤炭法》、《塵肺病防治條例》、《全民所有制工業交通企業設備管理條例》、《化學危險品管理條例》等多部法律法規中,都對不斷完善勞動保護管理制度提出了要求。

    1.安全生產責任制

在《國務院關于加強企業生產中安全工作的幾項規定》中,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內容及實施方法做了比較全面的規定。經過多年的勞動保護工作實踐,這一制度得到了進一步的完善和補充,在國家相繼頒布的《企業法》、《環境保護法》、《礦山安全法》、《煤炭法》、《塵肺病防治條例》等多項法律、法規中,安全生產責任制都被列為重要條款,成為國家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基本內容。

    2.安全教育制度

建國以來,各級人民政府和各產業部門為加強企業的安全生產教育工作陸續頒發了一些法規和規定。《勞動法》不僅規定了用人單位開展職業培訓的義務和職責,同時規定了"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企業法》把“企業應當加強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國防教育、科學文化教育和技術業務培訓,提高職工隊伍素質”作為企業必須履行的義務之一。《礦山安全法》規定:“礦山企業必須對職工進行教育、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專門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的,方可上崗作業”。《煤炭法》、《鄉鎮企業法》、《塵肺病防治條例》等其他法律法規中,也都對勞動保護教育制度予以規定。為了貫徹國家法規的規定,原勞動部于1989年12月頒發了《鍋爐司護工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辦法》,1991年9月頒發了《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1991年9月頒發了《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1995年頒布了《企業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管理規定》。1999年7月,國家經貿委頒布了《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13號令)。

3.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多年的安全生產工作實踐,使群眾性的安全生產檢查逐步成為勞動保護管理的重要制度之一,在《國務院關于加強企業生產中安全工作的幾項規定》中,對安全生產檢查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1980年4月,經國務院批準,把每年五月份定為“安全月”,以推動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并使之經常化、制度化。

    4.傷亡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1956年國務院發布了《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報告規程》。1991年2月22日,國務院發布了《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處理規定》的第75號令,對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的報告、調查、處理等提出了具體要求。為了保證特別重大事故調查工作的順利進行,1989年3月國務院發布了《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原勞動部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對職工傷亡事故的統計、報告、調查和處理等程序進行了規定。為履行安全生產群眾監督檢查職責,全國總工會對各級工會組織進行職工傷亡事故的統計、報告、調查和處理等也作出了規定。有關事故報告和處理的程序和要求可見第三章3.5節。

    5.勞動保護措施計劃

    1978年國務院重申的《關于加強企業生產中安全工作的幾項規定》中明確要求“企業單位必須在編制生產、技術、財務計劃的同時,必須編制安全生產技術措施計劃”。1979年,國家計委、經委、建委又聯合發出了《關于安排落實勞動保護措施經費的通知》,同年,國務院發出了第100號文件,重申“每年在固定資產更新和技術改造資金中提取10%一20%(礦山、化工、金屬冶煉企業應大于20%)用于改善勞動條件,不得挪用”。為了加快我國礦山企業設備的更新和改造,《礦山安全法》規定,“礦山企業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必須全部用于改善礦山安全生產條件,不得挪作他用”。同時規定了對“末按照規定提取或使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經費”的罰則。

    6.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衛生規范

“三同時”是保證建設工程項目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安全生產方針最有力措施。

"三同時"是指生產性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中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和投產使用。有關“三同時”監察的法規有:

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物資總局、國家勞動總局1977年8月24日[77]勞護字105號聯合發布的《關于加強有計劃改善勞動條件工作的聯合通知》,第4條提出:“在新建、擴建、改建企業時,必須按照《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的要求進行設計和施工,一定要做到主體工程和防塵防毒技措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1978年國發第100號文《關于加強廠礦企業防塵防毒工作的報告》明確規定,“新的建設項目,要認真做到勞動保護設施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設計、制造新的生產設備,要有符合要求的安全衛生防護設施”。

國家計委于1990年9月發布了《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辦法》,對竣工驗收的范圍、依據、要求、程序等進行了全面規定。1996年10月4日,原勞動部重新發布了《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監察規定》,對各級勞動行政部門、經濟管理部門、行業管理部門和建設單位做好這項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此外,建筑陶瓷、冶金、水泥、機械、有色金屬等工業部門也各自制訂了本行業企業的生產性建設工程項目勞動安全、衛生設計規定。

1978年10月21日中發[1978]67號《中共中央關于認真做好勞動保護工作的通知》,第三點指出:“今后,凡是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礦企業和革新挖潛的工程項目,都必須有保證安全生產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質的設施。這些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不得削減。正在建設的項目,沒有采取相應設施的,一律要補上,所需資金由原批準部門解決;誰不執行,要追究誰的責任。勞動、衛生、環保部門要參加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凡不符合安全衛生規定的,

有權制止施工和投產。”

1988年5月27日勞字[1988]48號《原勞動部關于生產性建設工程項目職業安全衛生監察的暫行規定》,共12條25款另3個附件,是“三同時”監察方面最正規、最完整的法規。

《勞動法》第五十三條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的條文中要求: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1996年原勞動部第3號令發布了《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監察規定》,1998年2月原勞動部第10號令發布了《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管理辦法》。這兩種規定和辦法,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勞動安全衛生的監察和預評價作出了具體的規定和要求。

7.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監察制

    國家安全生產監察,是國家授權特定行政機關設立的專門監察機構,以國家名義并利用國家行政權力,對各行業勞動保護工作實行統一監察。在我國,國家授權原勞動部門行使國家勞動保護監察權。國家勞動保護監察制度,由國家勞動保護監察法規制度、監察組織機構和監察工作實踐構成體系。這一體系還與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的內部監督,工會組織的群眾監督相結合。

1978年至1979年,國務院責成有關部門著手進行鍋爐、礦山安全的立法和監察工作,并于1982年2月頒布了《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同年國務院發布了《礦山安全監察條例》。1983年5月,國務院批轉勞動人事部、國家經委、全國總工會《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安全監察工作的報告》同意對其他行業全面實行國家勞動安全監察制度和違章經濟處罰辦法。1997年1月,原勞動部發布了《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監察規定》,明確了任何建設項目(工程)必須接受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和驗收。

8.工傷保險制度

1993年,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提出了"普遍建立企業工傷保險制度"的要求。1996年10月原勞動部頒發了《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標志著我國探索建立符合社會保險通行原則的工傷保險工作進入了新階段。1996年國家發布了《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GB/T16180-1996),為工傷的鑒定提供了技術規范。

目前我國的工傷保險制度,貫徹了工傷保險與事故預防相結合的指導思想和改革思路,把過去企業自管的被動的工傷補償制度改革成社會化管理的工傷預防、工傷補償、職業康復三項任務有機結合的新型工傷保險制度。

4.5勞動安全衛生監察理論

4.5.1勞動安全衛生監察的作用

立了法,如果沒有強有力的監督其實施的措施,那么就將成為一紙空文。人類在“工廠立法”時期,所頒布的法規由于沒有負責監督檢查的機構和人員,或沒有對違反法規的懲罰辦法,因此難以真正執行。“安全衛生立法”時期頒布的一些法規就注意了這一點,強化監督與監察成為職業安全衛生法制的重要技術環節,象英國的《勞動安全衛生法》的執行就非常強調立法后實施過程中的監察作用。美國、日本、前蘇聯也都對非常重視立法后的監督實施,一般要制定法的"實施條例",甚至制定補充規定。

    國家勞動保護監察是國家授權特定行政機關設立的專門監察機構,以國家名義并利用國家行政權力,對各行業勞動保護工作實行統一監察。在我國,國家授權勞動部門行使國家勞動保護監察權。國家勞動保護監察制度,由國家勞動保護監察法規制度、監察組織機構和監察工作實踐構成體系。在社會主義制度下,這一體系還應與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的內部監督,工會組織的群眾監督相結合。

1978年至1979年,國務院責成有關部門著手進行鍋爐、礦山安全的立法和監察工作,并于1982年2月頒布了《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同年國務院發布了《礦山安全監察條例》。1983年5月,國務院批轉勞動人事部、國家經委、全國總工會《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安全監察工作的報告》同意對其他行業全面實行國家勞動安全監察制度和違章經濟處罰辦法。1993年8月,勞動部發布了《勞動監察規定入明確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遵守勞動法律、法規、規章情況進行檢查,并對違法行為予以處罰的各項事項作了比較全面的規定。

    4.5.2監察的基本原則

     1)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

有法必依,包括執行和遵守兩個方面。首先表現在勞動安全衛生監察機構和人員在工作中要嚴格遵守法律,依法辦事。對司法機關來說,就是審理案件時必須依照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來說,就是必須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和制度。

執法必嚴,就是指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都必須嚴格地依照法律規定辦事,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權威。對司法機關來說,就是在審理案件中,在定罪量型、刑罰輕重等方面,都必須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辦事。執法必嚴的另一層意思是不受其他行政機關、團體或個人對判定活動的非法干涉。

違法必究,就是對一切違法犯罪行為都必須認真究查,依法懲處。任何人都不得凌駕于法律之上或超越于法律之外,誰也不能享受法律規定以外的特權。堅持違法必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項重要的社會主義法制原則。只有嚴格地執行這一原則,才能有效地保證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性和嚴肅性。

2)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違法事實是進行處理或處罰的客觀依據。在對檢查或舉報的案例進行監察和執法時,必須深入調查、收集可靠證據,查清事實。實事求是地查明、核對違法事實,使認定的違法事實有充分的證據,經得起歷史的檢驗。

法律法規的規定是處罰的唯一準繩。勞動安全衛生監察部門在處罰時,必須依據法律法規的具體條款,準確、適當的處罰。

勞動安全衛生監察部門在執法過程中,必須尊重客觀事實,同時嚴格依照法律規定進行正確執法。

3)堅持行為監察與技術監察相結合的原則

國家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工作,不僅實施行為監督(監督檢查用人單位及其領導人員的管理行為,包括各項規章制度和管理活動是否符合勞動保護法規的要求),而且實施技術監督,就是憑借技術手段,深入監督檢查生產工藝過程、設備、原材料和勞動環境的安全衛生狀況及其防護技術條件。只有把行為監督和技術監督結合起來,突出行為監督的作用,才能在科學技術不斷進步的條件下,通過法制手段,有效地實現勞動安全衛生國家監督的目的。

4)堅持監察與服務相結合的原則

勞動安全衛生監察機構既要嚴肅認真地進行監督檢查,及時提出強化預防措施的要求,揭露和糾正勞動安全衛生的缺陷和偏差,又要滿腔熱情地幫助用人單位進行宣傳教育和技術培訓,提供有關信息和科技情報,指導和幫助用人單位做好勞動安全衛生工作,以實現安全與生產的統一。

5)堅持教育與懲罰相結合的原則

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的含義是:處罰不僅是懲治違法的武器,同時也起著教育作用。它的教育作用主要是一方面通過學習,理解和掌握法律,另一方面,通過對違法責任的處罰,達到教育別人不犯同類違法行為及當事人重犯類似違法行為的目的。

4.5.3監察機構

負責監督實施安全衛生法的最高權力機關,英國是就業大臣領導的安全衛生委員會,美國是勞工部,日本是勞動省,前蘇聯是前蘇聯部長會議。具體負責監督的檢查領導機構英國是安全衛生執行局,美國是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局,日本是勞動基準監督署,前蘇聯是前蘇聯部長會議工業生產安全和礦山監察國家委員會(簡稱安監會)及國家衛生監察機構和其他國家監察機構。這些機構的職責、權力范圍等都在法規上作了規定。有的國家,如英國除安全衛生執行局外,全國設有10個(工廠、農業、礦山和采石場、爆炸物、核設施、鐵路、海運、民航、管道、石油工程)國家監察組織,分歸安全衛生執行局及有關部門領導。美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局在全國23個州設州級局,并設有10個地區性辦事處和30個區辦事處。日本在全國都、道、府、縣勞動基準局下設監督署。前蘇聯在國家安監委之下,在各加盟共和國、州、區設相應的管理機構。

4.5.4監察員的權力

監察機構設監察員。英國在1837年就出現工廠監察員。這是國外最早出現的監察員。美國到1890年已有九個州設工廠安全檢查員。日本到1916年才任命有工廠監督官。現階段在英國不包括地方,屬中央一級的監察員已有1000余名。美國8000名(包括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局系統5000名和采礦安全監察局系統3000名);日本全世界有8406名監督官。這些國家的監察員擁有較大的權力,在出示證件后,監察員有權進入任何企業單位,必要時由警方陪送入內,檢查企業執行安全衛生法的情況。他有僅查閱文件、帳目、資料、拍照、測量、記錄、檢取樣品;向有關人員進行詢問,要求書寫證詞;有權拆除或排除認為對雇員的安全健康造成緊迫危險的物品等;經上級批準有權向企業主發出限令糾正違反安全衛生法的行為或禁止企業繼續進行作業等。

4.5.5監察程序

監察機構一般是有計劃地對各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對企業根據不同情況進行排隊,有重點地進行檢查。美國制定了“優先檢查順序原則”,將有特別危險的企業排在應檢查的前列。檢查之前一般先事先通知被查單位。法規規定誰要是透露了去檢查的消息,要受到懲罰。監察員進入被查單位應出示證件(貼有照片),雇主或其代表必須 進行驗證。然后召開有雇主或其代表、工會代表或工人等參加的會議,由監察員說明檢查的原因和意圖。并將應遵循的法規條文送交資方,提出檢查的路線,由資方、勞方代表陪同進行檢查。檢查過程中發現有違法地方,作記錄并告知資方陪同人員(如勞方有違法行為,告知勞方)。檢查完后召開總結會,監察員提出自己看法和建議和與會者共同討論。監察員也可提出擬請上級簽發的“改進通知書”或“禁止通知書”的具體意見。監察員回去后,企業若接到“改進通知書”或“禁止通知書”,應按照辦理,否則依法懲處。如果不服,可在安全衛生法規定的期限內向工業法庭(或其他仲裁機構)提出申訴。雇主如拒不執行,監察員也有權提出申訴,由法庭作出終審、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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