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單位: 鄭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承辦部門:
聯系電話:
辦理條件: 1、職工治療工傷、職業病或康復治療,應當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簽定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治療。
2、工傷職工在統籌地區或到簽定協議以外的醫療機構急(搶)救的,用人單位應當自職工受傷之日起10日內向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報告。脫離危險后未經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批準繼續在統籌地區或簽定服務協議以外醫療機構治療的,其工傷醫療費用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予支付。
3、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或康復協議醫療機構因技術水平或醫療設備條件需要將工傷職工轉往其他醫療機構或外地治療時,需征得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工傷保險服務協議醫療機構提出轉診意見,辦理轉診手續。
4、治療工傷所需費用,需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服務標準。
5、工傷職工在接受醫療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辦理依據:
辦理程序:
所需材料:
辦理時限:
收費標準:
承辦人員:
辦理地址:
乘車路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