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煤—“三違”行為界定
2007-07-09
來源:安全文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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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嚴重“三違”行為
1、采煤工作面空頂作業的。
2、進入采空區的。
3、放炮距離不夠或放炮與其他工序平行作業距離達不到要求的。
4、煤機、溜子、皮帶等設備檢修時不停電閉鎖的。
5、初放工作面特殊支護未按規定支設的。
6、初放工作面未經會審擅自放頂的。
7、工作面過斷層、老峒等地質構造帶未采取特殊支護措施或特殊支護措施不按規定支設的。
8、有沖擊地壓危險的工作面擅自進入防沖禁區的。
9、工作面兩道使用支護錨桿起吊重物或使用不加固的棚梁起吊重物的。
10、傾角大于25度且采高大于1.6米的單體支柱工作面不使用剛性拉勾及未扶傾斜架棚或使用液壓垛代替木垛的。
(二)一般“三違”行為
1、打眼、裝藥時啟動溜子的。
2、打眼結束后不切斷煤電鉆電源的。
3、在煤壁區作業,工作前不敲幫問頂的。
4、煤壁傘沿超過規定不處理繼續工作的。
5、煤層傾角大于25度時不設擋煤板、擋矸簾的或效果不好的。
6、放炮后不按規程措施要求及時掛梁支護或放炮倒棚后不處理的。
7、不執行先支后回操作順序的。
8、失效支柱不及時處理的。
9、現場使用的回柱絞車安全設施不齊全或壓戧柱不全或倒打的。
10、回出的支柱未按規定全承載的。
11、有推棚、倒柱、片幫等問題不及時處理的。
12、機械回料時缺護身柱、護身板或未使用保險勾頭的。
13、推溜時脫節或急彎的。
14、拆卸、安裝擋煤板時不停止輸送機運轉的。
15、用采煤機牽拉、頂推、托吊其他設備、物件的。
16、三用閥的方向未按規定設置的。
17、三用閥松動造成事故的。
18、在控頂區域內提前摘柱的。
19、端面距超過后不及時支護的。
20、特殊支架不合格進行回柱放頂的。
21、工作面上下端頭雙楔梁使用不合格、缺楔或長鋼梁一梁少于三柱的。
22、工作面用手鎬或其他工具代替卸載把的。
23、支架更換膠管不先進行卸壓的。
24、工作面上下隅角回料滯后超過規定的。
25、支護、打眼與回柱放頂平行作業距離達不到規定要求的。
26、工作面隨意丟頂煤、底煤的。
27、工作面泵站壓力達不到規定要求或乳化液配比不足的。
28、工作面空棚、空柱、缺料或連續兩棚空頂未接實用大笆瞞頂的。
29、切頂線未按規定使用擋矸簾的。
30、工作面擅自擴大或縮小控頂距的。
31、支柱或回柱時單人作業的。
32、一處連續3根及以上支柱初撐力達不到規定的。
33、無柱懸臂梁上再掛懸臂梁的。
34、煤幫有人作業時移工作面輸送機的。
35、工作面兩端頭未按規定做超前檔的。
36、工作面回柱放頂未執行由下而上由老塘向煤幫的回料順序或回柱放頂的分段長度小于規定的。
37、用溜子牽引設備或用溜子回料的。
38、使用爆破方法處理堵塞放煤口大塊煤矸的。
39、綜采工作面無措施放炮或不按措施執行的。
40、綜采工作面移架時,其下方和前方有其他人員工作的。
41、煤機停機不閉鎖,維修時不打開離合器的。
42、煤機運轉時滾筒上下5米內有人工作或逗留的。
43、使用斷絲超過規定的鋼絲繩回料,回料無信號、無繩頭,人員未撤到安全距離以外就啟動絞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