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嚴重“三違”行為
1、掘進、巷道修護時空頂作業的。
2、掘進迎頭未按規定配備、使用安全點柱、撅頂道、十米整體加固的。
3、使用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支護材料的。
4、三、四角門無專門設計、無專門施工措施施工的。
5、有沖擊地壓煤層巷道采用剛性支架支護的。
6、高瓦斯區域、煤與瓦斯突出危險區域的煤巷掘進工作面,使用鋼絲繩牽引的耙裝機的。
7、錨桿支護巷道出現截錨桿(索)或少打錨桿(索)行為的。
8、不按規定處理瞎炮或套打殘眼的。
9、上、下山掘進時運輸安全設施不全的。
(二)一般“三違”行為
1、施工前未執行敲幫問頂制度的;未及時用長把工具找掉危巖、活石的;找掉時無專人觀察頂板的。
2、安全點柱、撅頂道、架棚巷道十米整體加固數量不夠或不完好的。
3、架棚間未按規定設撐木或拉桿的,撐木和拉桿損壞未及時補設的。
4、管轄范圍內迎頭出現“三空”、后路有危棚等隱患不處理,繼續施工的。
5、扶棚支護未按規程措施規定腰幫接頂或巷道接頂不實的。
6、掘進工作面開、透窩未按措施規定執行的。
7、架棚巷道棚腿失腳的或棚腿未見實底又未穿鞋的;用放炮方法帶腿窩的。
8、巷道三四角門抬棚未按措施施工或未按規定組織驗收的。
9、不按作業規程規定數量、規格、品種使用錨固劑、錨桿的。
10、錨網支護巷道失效或不合格的錨桿(索)未及時處理的。
11、錨網支護巷道未進行頂板離層監測或沒有記錄牌板的。
12、錨桿支護巷道40%以上螺母扭矩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或連續兩排及以上錨桿螺母扭矩達不到規定要求的。
13、錨桿間排距、錨桿距肩窩的距離超過設計200mm及以上的,錨索排距超過設計30%及以上的。
14、錨桿未按規定安裝且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15、螺母與托板之間未上減摩墊圈的;對錨桿螺母未進行二次緊固的。
16、兩幫空錨距離超過作業規程規定的。
17、用支護錨桿、錨索、鋼帶梁、棚架起吊或牽引物料的。
18、錨噴支護巷道支護失效或不合格錨桿未處理就噴漿封閉的。
19、噴漿厚度不符合規定,噴漿前不沖洗巷道頂幫,噴漿配料比例及摻和不符合要求的。
20、錨噴支護巷道錨固前未進行初噴的。
21、未停機處理堵塞的噴射管路的;處理堵塞的噴射管路時噴射口前方有人的。
22、修護獨頭巷道不由外向里逐棚?穴段?雪進行的;有兩組或以上人員同時施工;人員進入獨頭修護點以里的。
23、修護巷道時大拉大換的;更換巷道支護前,未先加固臨近支護的;拆除原有支護后,未及時除掉活矸危巖并及時架設永久支護的。
24、巷道嚴重失修影響通風或行人,未組織力量進行修護的。
25、進入已掛牌嚴禁通行的失修巷道的。
26、維修巷道架設或拆除支架時,一架未完工而中止工作的。
27、傾斜巷道修護時分段平行進行施工的。
28、非獨頭巷道兩個相向修護點之間的距離小于20m的。
29、扒裝機封閉式金屬擋繩欄、防止耙斗出槽的護欄、道卡子等安全設施不全或未正常使用的。
30、耙裝機絞車的剎車裝置不可靠的、用其它物料代替操作把操作的。
31、耙斗運行過程中運行區域內有人員停留或工作的。
32、耙裝機回頭輪掛在棚梁腿、支護錨桿(索)或鋼帶上的。
33、耙裝機鋼絲繩搭接使用或在一個捻距內斷絲超過25%的,或出現“燙發頭”的。
34、耙裝機距迎頭距離超過作業規程規定的。
35、斜巷挪移耙裝機時下方有人工作或停留的。
36、耙裝機作業時無照明的。
37、斜巷施工耙裝機沒有防止下滑措施的。
38、耙裝機結構不完整的。
39、綜掘機開機前不發報警信號,未進行空載試運轉的。
40、綜掘機作業或檢修時,在截割臂和轉載橋前方或下方有人作業或停留的。
41、掘進機司機離開操作臺時未切斷電源的。
42、掘進機前照明和后尾燈不完好作業的。
43、斜巷施工未按規定設置躲避峒的。
44、傾角大于25度的上山巷道施工時未將溜煤(矸)道與人行道分開的。
45、吊盤用木楔固定的。
46、井筒作業時沒有防止人員、物料墜落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