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嚴重“三違”行為
1、用車輛運輸爆炸材料時,末設“危險”標志的;搭乘無關人員的;未用帆布覆蓋、捆緊的。
2、放炮時不裝水炮泥或用煤粉、塊狀材料及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的。
3、不執行“一炮三檢”或“三人連鎖放炮”制度的。
4、放炮母線未及時扭接成短路的。
5、放明炮、糊炮的。
6、爆破前放炮工未發出警號的;爆破后爆破工、班組長、瓦斯員未巡視放炮地點的。
7、違章處理瞎炮(拒爆、半爆、殘爆、丟炮等)的。
8、炮眼深度小于0.6m,無專門措施放炮的或炮泥未封滿的。
9、在一個采煤工作面使用2臺發爆器同時進行爆破的。
10、剩余炸藥、雷管不及時交回炸藥庫的或私藏炸藥、雷管的。
(二)一般“三違”行為
1、用車輛運輸爆炸材料時,雷管箱末低于車廂上緣100mm的,或雷管箱立放、側放的;炸藥裝車高度超過車廂上緣的。
2、井筒運送爆破材料時,押運人員未事先通知絞車司機和井上下把鉤工的;罐籠速度超過規定的。
3、將爆炸材料堆放或停留在井上下口,井底車場或其他巷道內的。
4、對爆炸材料庫不按有關規定管理和不按相關規定操作的。
5、火工品管理帳、卡、物不相符的。
6、爆炸材料發放硐室存放的炸藥超過三箱的或雷管超過300發的。
7、雷管未按規定進行一次、二次導通或無導通記錄的。
8、報廢雷管、炸藥未單獨存放或存放數量超過規定的。
9、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運送爆破材料的。
10、炮管人員不按爆破說明書審批雷管、炸藥導致清退量超過審批量三分之一的。
11、炸藥雷管未分開存放在專用材料箱內的,專用材料箱放在不安全地點或警戒線以內的。
12、炸藥箱、雷管盒不上鎖或炸藥、雷管不及時入箱、盒的。
13、裝配引藥時,末避開電氣設備的、在警戒線以內及有行人逗留地點的、折斷或損壞腳線的,末用腳線將藥卷纏住并扭接成短路的。
14、裝藥前不清除炮眼內的煤粉或巖粉的。
15、未按照爆破說明書布置炮眼、裝藥、封孔、連線、等進行爆破作業的。
16、裝藥后,電雷管腳線未短接并懸空的,腳線與設備等導電體相接觸的?
17、爆破地點附近20m范圍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裝藥放炮的。
18、爆破作業前、后不執行灑水降塵的。
19、迎頭20m范圍內,積煤、矸或其他物體堵塞巷道斷面三分之一以上裝藥、放炮的。
20、爆破母線未隨用隨掛的,或與電纜、信號線等管線未保持0.3米以上的距離的。
21、放炮母線有明接頭或用非絕緣膠布包扎的。
22、放炮崩倒棚、柱不處理而繼續放炮的。
23、爆破工未隨身攜帶放炮鑰匙,或放炮后末立即將鑰匙拔出、摘掉母線并扭接成短路的。
24、每次爆破前,未進行電爆網路全電阻檢查的。
25、發爆器不及時回繳到發放點的。
26、炮后不檢查、遺漏未爆炸藥、雷管的。
27、炮眼深度為0.6-1米時,封泥長度小于炮眼深度二分之一的,超過1米時,封泥長度小于0.5米的。
28、炮眼深度超過2.5米時,封泥長度小于1米的,光爆時,周邊眼封泥長度小于0.3米的。
29、無措施反向裝藥放炮的。
30、用爆破的方法處理儲煤井或溜煤眼時,未使用被筒炸藥或不低于該安全等級的炸藥的。
31、炮采工作面未執行一組裝藥一次起爆或未按規定留煤垛的。
32、放炮員私自轉借炸藥、雷管的。
33、裝好未放的炮沒交接清楚就離開現場的。
34、有突出危險礦井的采掘工作面放炮時未按規定的時間、距離躲炮的,未按規定的范圍停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