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聯邦政府管轄范圍
加拿大聯邦管轄的固定式鍋爐和壓力容器范圍是由加拿大《勞動規范》第二卷“職業安全與衛生”和《職業安全與衛生規則》劃定。運輸危險品的移動式罐車、氣瓶和移動式儲罐管轄范圍由《危險品運輸規則》劃定。具體如下:
(一)鍋爐
除加熱面積小于或等于3 m2的采暖鍋爐外,其余鍋爐均在監察管理和檢驗管轄范圍之內。劃入管轄范圍的鍋爐類別劃分為下列5種:
1.高壓鍋爐
指產生蒸汽或氣體,壓力大于1 atm的鍋爐,或介質為液體,液體工作壓力超過1 100 kPa,或工作溫度超過121℃的鍋爐。
2.低壓熱水鍋爐
指壓力沒有超過1 100 kPa和工作溫度沒有超過121℃的熱水鍋爐。
3.低壓有機液體鍋爐
指介質為有機液體,工作溫度不超過343℃,沒有閥門或別的阻礙物阻止有機液體在鍋爐和與大氣連通的膨脹罐之間循環的鍋爐o
4.低壓蒸汽鍋爐
指蒸汽壓力不超過1 atm的鍋爐。
5.非直接火加熱鍋爐
指通過非燃燒熱源加熱(如電力)產生水蒸氣或其他蒸氣的鍋爐。
6.廢熱鍋爐
指利用熱廢氣產生蒸氣的非直接火加熱的鍋爐。
(二)壓力容器
1.固定式壓力容器
聯邦系統所使用的除下述容器范圍以外的固定式壓力容器:
(1)容積小于或等于40 L的壓力容器;
(2)使用壓力小于或等于100 kPa的壓力容器;
(3)內部直徑小于或等于152mm的壓力容器;
(4)內部直徑小于或等于610mm,用于儲存熱水的壓力容器;
(5)內部直徑小于或等于610 mm,連接到水泵系統,并且盛裝壓縮空氣作為緩沖罐使用的壓力容器;
(6)內部直徑小于或等于610 mm的液氣混合罐。
2.移動式壓力容器
(1)跨省運輸第二類危險品的汽車罐車和移動式壓力儲罐。
(2)跨省運輸第二類危險品的鐵路罐車。
(3)跨省運輸的各類氣瓶:
這些氣瓶主要是列入CAN/CSA B339標準的各類瓶式容器。按形狀區分主要有三種。一種是氣瓶(cylinder),一種是球型氣瓶(sphere),一種是管式氣瓶(tube)。氣瓶是容積小于等于454 L,內部壓力大于等于0.275 SPa(絕對壓力)的容器;球型氣瓶是容積小于等于45.5 L,內部壓力大于等于0.275 MP8(絕對壓力)的球狀容器;管式氣瓶是容積小于等于454 L,內部壓力大于等于0.275 MPa(絕對壓力)的無縫容器。按照制造規范劃分,有3系列瓶式容器、4系列瓶式容器,還有8系列瓶式容器。
上一篇:加拿大在壓力管道的管轄范圍
下一篇:聯邦政府對汽車罐車的安全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