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況
⒈事故單位:漣源市安平鎮湘中煤礦。
⒉企業性質:私營合伙企業。
⒊事故時間:2007年6月28日7時47分。
⒋事故地點:副斜井。
⒌事故類別:運輸。
⒍事故傷亡情況:死亡1人。
⒎直接經濟損失:38.87萬元。
二、事故單位概況
㈠煤礦概況
湘中煤礦位于漣源市安平鎮四古村境內,屬私營合伙企業,礦井所處井田地質單元為渣渡礦區東段梨子灣井田,礦區距漣源市城區北約15Km,漣源至古塘、田坪的主干公路經過安平鎮和礦區,交通運輸比較方便。
礦井最低開采標高為+0m水平,現開采標高為-18m水平,因上部資源不足,需開拓下部資源,已向湖南省國土資源廳提出了《請求批準辦理資源擴界手續的報告》,申請從±0m延深到-100m水平。
礦井現有職工120人,其中井下職工98人。采用三班作業(早、中、晚班),八小時工作制。
㈡礦井基本情況
該礦于1993年建井,1996年投產,設計生產能力3.0萬噸/年,核定生產能力3.0萬噸/年,2006年實際原煤產量4.1萬噸。該礦依法取得了采礦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
湘中煤礦由吳秀林任法人代表、礦長,由吳雄儀任生產副礦長、吳志威任安全副礦長、地面礦長吳志文、段曉華任技術負責人,配備安全員4名、瓦斯檢查員6名。
湘中煤礦原屬村辦集體煤礦,2002年3月改制為私營合伙企業,總股金為1180萬元,主要有四大股東,分別為吳秀林、吳修治、吳理軍、劉四平,其中吳修治任董事長。
本礦區含煤地層為測水組,共含煤三層,從上而下分別命名為:3、5、6煤層,3煤層及其以上煤層,大部分被金盤侖斷層斷失,僅局部保留;5煤層是區內的主要可采煤層,其厚度一般厚2.36m;6煤層為不可采煤層,一般厚0.3m。煤層傾角23°左右。礦區內地層走向北東~南西,傾向北西,傾角23度,呈一單斜構造,地面未見褶曲,但斷層較為發育,總體構造屬中等。
水文地質條件:礦井涌水量,雨季最大80m3/h,旱季最小30m3/h,正常涌水量50m3/h,礦井水文地質條件為簡單至中等。
5煤層直接頂為砂質泥巖,厚11m,灰黑色薄層狀,含結核狀菱鐵礦和植物化石,一般為中硬頂板(Ⅱ級)。老頂為細砂巖、石英砂巖,灰~淺灰色,薄~中厚層狀,一般為堅硬頂板(Ⅲ級)。直接底為砂質泥巖、粉砂巖,灰色,薄層狀,皺紋狀層理,夾菱鐵礦結核,含泥質較高,易發生底鼓現象。礦井工程地質條件為中等。
根據湘煤行[2005]第303號文,該井屬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相對瓦斯涌出量為32.72 m 3/t。煤塵無爆炸危險性,煤層無自燃發火傾向。
礦井開拓:礦井采用斜井-暗斜井開拓方式,共劃分二個水平,一水平運輸大巷標高+123.0m,已采完;用暗斜井延深開拓二水平,其運輸大巷標高-18m ,礦井分南北兩翼開采,現開采+45m~-18m水平的測水組下段5煤層。
礦井采用走向長壁前進式采煤方法,爆破落煤工藝,機巷裝有“V”型電溜子運煤,回采工作面選用金屬磨擦支柱配絞接梁支護,全部陷落法管理頂板。
礦井通風系統:礦井采用邊界式通風系統, 機械抽出式通風方法。風井安裝有二臺風機,工作風機為YBK56-№11型風機,電機功率30KW;一臺工作,一臺備用。
礦井排水系統:礦井分南北兩翼排水,北翼設有專用排水井,均為二級排水。
礦井供電系統:礦井由安平鎮35KV變電站架線10kv入礦,供電線截面積LGJ―3×70mm2,供電距離約3km。地面裝三臺變壓器,其中S7-160/10/0.4中性點接地專供地面生產生活用電,S7-250/10/0.4和S7―200/10/0.4中性點未接地專供井下生產用電,專供井下局扇用電為S9―100/10/0.4型變壓器;礦井裝有250kw柴油發電機組作為的備用電源;采用380V低壓下井。
礦井運輸、提升系統:水平運輸大巷均采用人力推車;礦井采用二級提升,主井、暗斜井均使用JT0.8×0.6型絞車提升,電機功率22Kw,配用6×19-18.5-155型鋼絲繩,單鉤串車提升,軌距600mm,采用U-0.75型側卸式礦車。
礦井無掛鉤工操作規程,地面未設專職掛鉤工和信號工。副斜井人員下井規定:正常情況下,作業人員進班下井由帶班長通知絞車房,最后一名作業人員到達井底時告知井底掛鉤工;其它時候人員下井,由當事人告知地面絞車司機,到達井底后電話通知絞車司機。
礦井安全監控系統:該礦井配備有KJ-90型安全監測系統,部分采掘工作面安裝了瓦斯傳感器、總回風巷安裝了風速傳感器。
㈣事故地點概況
本次事故發生在副斜井,該井主要用于北翼排水、下放材料和提矸、通風、行人之用,地面標高+215.45m,落底標高+60.70m,坡度30°,斜長314m,為斜交頂板巖層布置,落底后掘大巷與北翼暗井貫通,構成礦井負壓通風系統,副斜井井筒基本上采用砌碹支護,局部地段為裸體或木支架支護,該井因使用時間較長,巷道斷面變窄,特別是井筒114m以下的斷面,凈高1.45m,凈寬1.65m,井筒內右側設置有6個躲洞,躲洞間距20~50m。
三、事故發生與搶救經過
6月27日晚班(0:00~8:00),井下作業人員于5:40至7:00陸續沿副斜井徒步出井,7:30分左右井底還留有6車矸石未提升出井,晚班井下值班長吳讀沖要求掛鉤工吳周文把剩余矸石提完后方能出井,并打電話到地面調度室,要求28號早班下井人員必須分批下井。
6月28日早班(8:00~16:00),帶班長吳保生組織當班人員召開了進班會,參加人員有生產副礦長吳雄儀、安全副礦長吳志威、放頂班長吳偉清及當班生產作業人員。在會上吳雄儀交待了有關事項,強調了要有組織有紀律的進班,要求行車不行人,行人不行車,進工作面后先加固后放頂,注意安全,發現問題及時與值班長聯系處理。
當班安排下井36人,其中生產班14人,推車組6人,巷道維修5人,回柱班6人,井底掛鉤工1人,另有帶班員1人,放頂班長1人,暗井絞車司機2人。進班人員分三批下井:第一批是工作面小工、推車工和帶班長共14人,第二批是回柱班、維修班及工作面部分大工共12人,第三批是大工師傅等10人。
7:30分左右,由晚班絞車司機吳平貴放了三車材料下去,第一批13人跟隨材料車下井(帶班長吳保生因換衣服未一同下井),第一批最后一名人員到達井底后,掛鉤工(吳周文)掛上二個矸石車打提升信號鈴,早班絞車司機肖本文接班,并將二個矸石車提升出井,過了一會,絞車司機肖本文開始下放二車材料,約7:40分第二批12人先后跟隨二車材料下井,材料車放到井底車場后,大約過了2~3分鐘,掛鉤工(吳周文)打了一聲放鈴,絞車司機又放了3~4m左右鋼絲繩,然后掛鉤工掛上兩個矸石車并向地面絞車房發出提車信號(絞車司機和掛鉤工都沒有打電話詢問職工下井情況),絞車司機就開始絞車。當第二批人行至距井口200m左右時,看到提升鋼絲繩往上行,發現在提矸石車,因所處位置井筒斷面太小,難以躲身,紛紛尋找躲避地點,其中5個人就近進入了躲避洞內,有的人俯臥趴在井筒兩側的水管上,有的人立即后退往上行走尋找躲身之處。走在最后的吳克凡與吳迪文沿井筒上行40m左右,發現兩輛矸石車和他們相距只有10米左右,就沒有繼續向上走,吳克凡和吳迪文都趴在水管上躲避矸石車。吳克凡向吳建雄喊了一聲:“莫走了,趕快躲”。吳建雄(死者)仍繼續往上走,兩輛矸石車從吳克凡和吳迪文身邊經過,當礦車向上提升8米左右,吳克凡看到吳建雄的礦燈從上面滾落下來,不久兩個矸石車掉道,停了下來。
吳克凡就立即喊下面的人一起往上走,此時吳紅文和另一名工人也上來了,在距吳克凡躲避的地點10多米處,看到吳建雄頭部朝下仰倒在井筒下去的右側軌道上,頭部、左耳處流血,腰部以上軀干浮腫,當時吳健雄還有呼吸,發現二個矸石車停在吳建雄上方10m左右的位置,均已掉道側倒在井筒的右側(提升方向),其中前面的一個矸石車有半車矸石翻了出來,第二個矸石車有一個輪子也出了軌道。吳紅文叫吳克凡立即出井喊人,其他人員在事故地點等候。吳克凡到達地面通知帶班長吳保生,大約5分鐘后,安全礦長吳志威、帶班長吳保生和吳偉清等人趕到出事地點,由帶班長吳保生背起傷者吳建雄,走了約50m距離,然后四個人把傷者抬到地面,此時約8:05,吳建雄已不能說話,但還有呼吸。生產礦長吳雄儀聽到出事的消息,在地面立即打電話調車,同時地面礦長吳志文也打了120急救電話,立即用礦里的車將傷者吳建雄送往漣源市中醫院。在運送醫院途中,遇上了120急救車,經120醫生檢查后,發現傷者已經停止呼吸,約9:20分把傷者送到漣源中醫院,經醫師再次檢查診斷,確定傷者吳建雄已經死亡。
四、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本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詳見附表3)。直接經濟損失38.87萬元(詳見附表4)。
五、事故原因及性質
㈠事故直接原因
副斜井年久失修,井筒斷面不能滿足行人、運輸的要求,下放材料時,行車又行人,提升矸石車時,行人又行車,結果導致下井職工在躲避礦車時,被礦車擠壓致死。
㈡事故間接原因
1、煤礦提升運輸管理制度混亂:一是沒有執行“行車不行人、行人不行車”制度;二是煤礦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沒有嚴格執行帶班下井制度;三是沒有執行入井檢身制度;四是崗位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不夠,沒有明確職工的崗位責任。
2、煤礦安全生產人員和裝備達不到要求:一是副斜井井口未設信號工,也未設信號鈴和信號燈;二是沒有按規程要求采用機械運送人員。
3、對職工安全教育培訓不夠。當班絞車司機未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無證上崗,職工素質低,缺乏基本的安全知識,自保、互保、聯保能力差。
㈢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本次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
六、責任認定和處理建議
根據事故調查組對事故有關責任人的調查取證,本次事故的有關責任者的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如下:
㈠建議不予追究責任的人員
1、吳健雄,大工。沒有嚴格遵守煤礦安全管理制度,違反“行車不行人、行人不行車”制度。對事故負直接責任。鑒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責任。
㈡建議給予黨紀和政紀處分的責任人員
1、吳周文,掛鉤工。沒有遵守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違章掛車,并打點發出提升信號。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比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建議給予開除處分。
2、肖本文,絞車司機。沒有遵守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在沒有確定下井人員到達井底前,違章提升絞車。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比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建議給予開除處分。
3、吳保生,帶班長。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職責,沒有嚴格執行下井帶班制度,發現事故隱患,沒有及時消除;事故調查時,不如實反應情況。對事故負有重要責任,比照《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建議給予撤職處分。
㈢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責任單位和人員
1、吳志威,安全副礦長。安全管理不到位,礦井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實,煤礦“三違”現象嚴重,行車行人現象普遍。對事故負重要責任。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建議由漣源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依法給予罰款叁仟元整的行政處罰。
2、吳秀林,礦長、法人代表。對礦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要求不嚴,下井跟班制度執行不嚴,煤礦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實,對職工安全教育培訓不夠,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對事故負重要責任。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建議由漣源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依法給予罰款伍仟元整的行政處罰。
3、湘中煤礦安全培訓不到位,部分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未落實“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瓦斯抽放系統不完善等重大安全隱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一條、《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四十條規定,建議由婁底煤礦安全監察分局給予全礦停產整頓、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礦長安全資格證、罰款人民幣拾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七、防范措施和建議
㈠、嚴格落實提升運輸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堅決做到“行車不行人、行人不行車”。
㈡、強化安全管理。嚴格落實領導干部下井跟班制度和隱患排查制度,帶班安全管理人員必須與下井職工同進同出,及時發現事故隱患并予以處理。
㈢、井口、井底必須配備專職信號工和掛鉤工,并設置聲、光信號裝置。
㈣、加強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高員工安全文化素質,所有從業人員必須按規定進行崗前培訓,未經安全培訓的,不得上崗,特殊工種不得禁無證上崗。
㈤、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第三百六十五條規定,傾斜井垂深超過50m時,應采用機械運送人員。
㈥煤礦必須立即停止回采工作面前進式采煤方法,嚴禁超能力生產。
㈦煤礦企業在接到有關部門下達的停產整頓指令之日起,必須停止生產。煤礦應組織制定整改方案,確定整改項目、目標、時限、作業范圍,落實整改責任人、資金,安全技術措施和應急預案,并將整改方案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