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體地位不明確,缺乏強有力的約束制約機制和手段。黃委作為水利部的派出機構,國家僅在水利部三定方案中,授權其在黃河流域內及其他相關地區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但是流域機構不是一級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水法》等現行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流域機構的水行政地位、行政監督權和處罰權,我局作為黃委的下屬單位,是事業編制,不在政府序列,因而也沒有行政機關實施水行政管理的法律地位。實踐中僅以水利部的三定方案作為依據,不充發、不完善,對管轄范圍內的違法行為缺乏必要的制裁手段,對水資源的統一管理缺乏強有力的約束機制